以暴力脅迫手段將被行政機關扣押的本人車輛強行開離構成妨害公務罪

2020-12-20 中國法院網

以暴力脅迫手段將被行政機關扣押的本人車輛強行開離構成妨害公務罪

2020-04-03 23:53:16 | 來源:中國法院網 | 作者:張忻

 

  【案情簡介】

  被告人王某因其所駕駛的白色雅閣轎車涉嫌使用套牌,而被公安局查扣在道路交通事故施救中心停車場內(系公安局專門用於停放違章車輛的專用停車場),遂讓被告人任某至該停車場內乘隙將車子開出。任某到停車場內駕車至門口被門衛攔下,被告知需憑交警的處理單子才能放行。次日凌晨2時許,被告人王某邀約張某、任某、楊某吃夜宵時預謀開出被扣車輛,後四名被告人乘車至該停車場。被告人王某先上前強行將大門推開後進入停車場去開車,其他三名被告人也上前繼續推門,值班門衛蔣師傅(系該停車場職工)聽到聲響後出門查看,被告人任某用手指著蔣師傅,被告人張某掏出水果刀,到門衛室採用持刀威脅、逼跪等手段對蔣師傅進行控制,被告人王某將被查扣的車輛開走後,其他三被告人逃離現場。經鑑定,該車輛價值人民幣32800元。

  【爭議焦點】

  上述四名被告人的行為構成搶劫罪還是妨害公務罪?本案中,公訴機關最初以搶劫罪訴至法院,後又變更指控四名被告犯妨害公務罪,最終法院判決四名被告構成妨害公務罪。

  【案例分析】

  筆者認為四被告的行為構成妨害公務罪。

  搶劫罪在主觀方面必須是有以非法佔有公私財物的目的為構成要件。本案中,被告人犯罪佔有的是本人所有的財物,不具有非法佔有之目的。行政機關合法扣押他人財產所形成的佔有權,來源於他人對扣押財產的所有權這一本權。財產所有人非法奪回被扣押財產要構成侵財類犯罪必須具有事後的非法佔有故意。判斷其是否具有非法佔有之目的時,必須考察其是否有後續索賠行為或默認獲賠行為,否則,不能以侵財類犯罪認定之。而應考察手段行為是否具有暴力性,把握行為對行政管理秩序的侵犯這一客體實質,以妨害公務罪定罪為宜。由有權的國家機關委託從事公務的不具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身份的人員可以成為妨害公務罪的犯罪對象。

  另外,從法理上說,法律是社會一般觀念的反映,如果案件定性與社會一般觀念的認識不符,則容易出現罪責刑不相適應的問題,如定搶劫罪,會出現量刑過重的情況。

   (作者:江蘇省丹陽市人民法院   張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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