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房屋已列入拆遷範圍,即使是危樓區政府亦不具拆除職權

2020-09-20 天津律師梁波

摘要】原告房屋被納入拆遷範圍。後原告房屋被拆除,理由是被認定為危樓,而本人尚未籤署補償協議,也未得到任何補償。二〇二〇年一月二日法院經審理認為,x區政府系以危險房屋的認定作為事實要件作出了責令拆除的決定。但案涉房屋已被列入拆遷範圍,x區政府不具有拆除案涉房屋的職權,且被訴拆除行為不符合拆遷中拆除房屋的法定程序。故該拆除行為應該確認違法。

關鍵詞】行政訴訟,徵收拆遷,補償協議,危樓,超越職權

一.基本案情

劉某某的房屋位於x市x區x街x號樓x房,該房屋所在地塊於2007年被列入拆遷範圍。2018年12月10日,x開發區管理委員會、x市x區安全生產管理局、x市x區房產局、x市公安局x分局、x市x區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和x街道辦聯合下發《通告》,以x街36號、36-1號、46號和48號房屋經安全檢測整體處於危險狀態為由,告知將聯合對上述房屋採取緊急避險措施,拆除危樓。

2018年12月12日,上述六部門聯合下發《催告書》,催告房屋住戶限期自行搬離。2018年12月19日,x區政府發布《拆除決定》,載明:「房屋所在樓體經安全檢測,將此處定為D級危房,建議拆除重建。因此處已被列入徵收區域,不適合重建,故責成x街道辦牽頭,x區房產局、x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等部門配合,共同完成樓體拆除及居民避險工作。」

2019年2月11日,劉某某的房屋被拆除。劉某某不服,訴至本院,要求確認拆除行為違法。

二.被告觀點

本機關未實施被訴的行政強制執行行為,不是適格的被告,應當駁回對答辯人的起訴。x區房產局、x區應急管理局、x開發區管理委員會、x市公安局x分局、x街道辦共同下發《通告》、《催告書》,實施拆除行為,因此,本機關不是本案的適格被告。

本案不屬於重大、複雜的案件,且本機關不是本案適格被告,應當由基層法院管轄本案。劉某某起訴超過法定起訴期限,應駁回起訴。案涉拆除行為發生在2019年2月11日,但劉某某直至10月11日方才提起訴訟,已經超過法定起訴期限。

假如認為被告主體資格不存在問題,本案的拆除行為符合法律的規定。2007年案涉房屋所在地塊列入徵收範圍,劉某某拒絕搬遷。為此,經申請,x市房產局對原確定的拆遷期限進行了延長,延期至2019年6月30日。

期間,2017年9月22日,x區國有土地房屋徵收管理辦公室制定了《x地塊未籤約住宅拆遷補償方案》,提出對房屋補償價格由被拆遷人選定的評估機構按照現在時點並與被拆遷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確認被拆遷房屋房地產市場價格,並給予2007年9月以來的綜合損失補助費用、臨時安置補助費等相關費用,但被拆遷人仍予以拒絕。

考慮到房屋現狀,2018年10月,x區房產局委託x檢測技術有限公司對x街x號建築進行鑑定,經鑑定,該建築基礎及上部承重結構的危險性評級為D級,整體危險,並建議立即整體拆除。故x開發區管理委員會、x市x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x市x區房產局、x市公安局x分局、x市x區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x街道辦於2018年12月10日下發了《通告》、於2018年12月12日下發了《催告書》,後實施了拆除的行為。

根據《城市危險房屋管理規定》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x區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具有危險房屋管理的法定職權,根據《城市危險房屋管理規定》第九條第四項的規定,x區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具有實施案涉行政行為的行為依據,同時,依據《行政強制法》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第四十四條的規定,依法履行了催告、公告的程序。請貴院依法審查並支持本機關的請求。

三.原告認為

本人房屋被納入拆遷範圍。2019年2月11日,本人的房屋以被認定為危樓為藉口,被拆除,而本人尚未籤署補償協議,也未得到任何補償。因x區政府為徵收主體且為徵收行為的最終受益者,且有其蓋章作出的《關於責成x街道辦事處等單位對x街36號等四棟危樓消除安全隱患予以拆除的決定》。本人認為,行政行為目的不當,其拆除本人房屋的行為在程序和實體上均違法。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故訴至法院,請求支持訴訟請求。

四.律師意見

x區政府系以危險房屋的認定作為事實要件作出了責令拆除的決定。x區政府認定案涉房屋屬危險房屋,但案涉房屋已被列入拆遷範圍,x區政府不具有拆除案涉房屋的職權,且被訴拆除行為不符合拆遷中拆除房屋的法定程序。x區政府提交的證據不能證明其行為的合法性,故該拆除行為應該確認違法。

五.法院判決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日法院判決,確認x市x區人民政府於2019年2月11日對劉某某位於x市x區x街x號x房屋實施的拆除行為違法。

參考資料】1.徵收拆遷:未達成補償協議,居住房屋不能被認定為違章建築而拆除。2.行政訴訟:徵收拆遷工作中,不得實施斷電及建築垃圾封堵出行道路。3.徵收拆遷:對違法建築作出限期拆除,應在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進行。

【作者聲明】本文為真實司法裁判案例,僅供以案釋法之學習交流。若有侵權之處煩請告知刪除。文中隱去當事人名稱、屬地信息。插圖無版權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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