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之遺產範圍如何確定?

2020-12-26 普法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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濟南歷下區的王先生早在三十年前,因單位福利房分配一套福利房,自己經商後,又購得三套房產。而且都是全款購買。主要考慮的是未來子女的經濟壓力。

年過八十的王先生,由於身體狀況住進了重症監護室,因為子女眾多,因此,王先生的子女考慮到要對王先生的財產進行分割。

十天後,王先生離開人世,而大兒子發現,王先生生前經營的公司涉嫌非法洗錢,已經被相關部門查封,但還未進行審理。公司目前涉及的樓房、土地、辦公設備、車輛等總估值五百多萬。

王先生的子女並沒有聽取其大兒子的意見,執意要進行公司財產拍賣,並向相關部門提起了行政請求。

行政機關予以駁回。

此案例其實涉及三個法律問題。

第一個是:公司非法經營獲得財產,繼承人有無權利繼承。

第二個是:單位分配的福利房,繼承人有無權利繼承。

第三個是:繼承人對遺產的分配產生異議是否可以提起訴訟。

對於第一個問題,請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對遺產的規定。

對於第二個問題,我們首先要了解的是第一個:單位福利分房如何繼承?

1、如果房產過戶到了個人名下,沒有遺囑,按法定繼承分割。

繼承順序上子女、配偶、父母為第一繼承人,因此在《繼承法》第十三條上規定,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當然,《繼承法》第十四條中對特殊情況的,應當予以照顧,譬如第一順序繼承人的其中一方生活有特殊困難,缺乏勞動能力等的。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對於第三個問題,《繼承法》第十五條規定,協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房產沒有過戶到個人名下,只是有使用權,與死者共同居住的人在租賃期內繼續承租但無權繼承。

那麼,2021年1月1日生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對遺產繼承的規定是怎樣的呢?

繼承發生時,

何種財產可以被繼承?

何種財產不能被繼承?

民法典相關法條: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 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

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根據其性質不得繼承的遺產,不得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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