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次《民法典》編纂,包括總則編、物權編、合同編、人格權編、婚姻家庭編、繼承編、侵權責任編及附則,共1260條。相較於之前的《民法總則》與各單行法而言,新增了600多條規定,涵蓋到了人們日常生活的各個方面。
繼承制度是關於自然人死亡後財富傳承的基本制度,關係千家萬戶的切身利益。對於親人的去世,相關的直系親屬是可以對其的遺產進行繼承。但在實踐中在繼承過程中就會因為繼承不當產生糾紛。此次民法典頒布後,對繼承法做了哪些修訂和完善?對人民生活會產生什麼影響?
變化一:擴大遺產範圍,遊戲帳號也可以繼承。原有《繼承法》中,遺產的範圍包括公民的收入、房屋林木、文物和著作權等合法財產。而此次的民法典則取消了這種列舉+兜底式的方式,統一概括為「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這樣一來,只要是合法擁有的Q幣、遊戲帳號、皮膚等網絡財產、虛擬貨幣都可以被繼承了。
變化二:擴大法定繼承人範圍至侄甥。這裡的範圍擴大不是指第一順位、第二順位上範圍的變化,而是指代位繼承。代位繼承是指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則被繼承人的晚輩直系血親可以代位繼承被繼承人的遺產。
老王有個女兒叫小王,小王有個女兒叫小小王。小王早於老王去世,本來該有小王去繼承老王繼承的,現在因為她先去世了,就由自己的女兒小小王代為繼承。
以前代位繼承只局限在被繼承人的子女,現在繼承編的修改就是將兄弟姐妹納入進來,從而他們的子女也就被納入進來,即侄子侄女、外甥外甥女也可以實現代位繼承。
其實這樣的修改目的是為了解決財富傳承的問題,多納入繼承人的範圍,就意味著死者的遺產更大可能被家族親人繼承,而不用最後因為無人繼承而上交國家。更大程度地保障了公民的私權,儘可能讓公民一輩子奮鬥的財富留在自己的家族,國家能不收的就不收。
變化三:增加了喪失繼承權的情形。在原有《繼承法》基礎上,民法典草案增加了兩項喪失繼承權的行為:
1、隱匿遺囑:有人因為遺囑可能對其將來繼承財產不利,就借用保管的機會把遺囑藏起來,隱匿遺囑,情節嚴重的可以導致繼承權喪失。
2、欺詐脅迫被繼承人設立遺囑:以欺詐、脅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礙被繼承人設立、變更或者撤回遺囑,情節嚴重的,會喪失繼承權。
變化四:完善對繼承人的寬恕制度。「如果繼承人有明確悔改表現,被繼承人表示寬恕或者事後在遺囑中將其列為繼承人的,該繼承人不喪失繼承權。」
這一條規定是此次修改的一大特色,想必是抱有促成家庭和諧,為避免更多親情因繼承糾紛而走向毀滅的目的。繼承法的核心價值在於保護被繼承人的意思自治,既然父母寬恕並願意將財產由他繼承,法律也最大限度尊重被繼承人的意願。
變化五:增加列印、錄像等新遺囑形式, 刪除「公證遺囑效力優先」。《民法典》認可了遺囑可以通過列印和錄像的形式,但必須要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要在遺囑每一頁籤名,注名年、月、日。錄音、錄像也要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要在錄音錄像中記錄其姓名或肖像,以及年、月、日。
《民法典》還刪除了「公證遺囑效力優先」規定,一些老人會立幾份遺囑,但是哪份遺囑最後會被法律認可呢?現行《繼承法》是以公證遺囑的效力為優先原則。此次《民法典》繼承編中刪除了「公證遺囑效力優先」規定。並在第1742條規定了遺囑人可以撤回、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立遺囑後遺囑人實施與內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為的,視為對遺囑相關內容的撤回。立有數份遺囑的,內容相牴觸的,以最後的遺囑為準。
這幾條修改便利了訂立和更改遺囑的方式,解決了年事已高、行動不便的老人訂立或修改遺囑不便的問題,也更加符合當代社會科技發展的現實需要。
變化六:完善遺贈扶養協議制度,明確繼承人以外的組織或者個人均可以成為扶養人。《繼承法》第三十一條規定了遺贈扶養協議,它的效力高於遺囑繼承、遺贈,遺囑不得改變遺贈扶養協議;也高於法定繼承,高於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遺產的處理。公民死亡以後,有遺贈扶養協議的,遺產按該協議處理。遺贈扶養協議是我國繼承法的創舉,在全世界都是獨有的。《民法典》拓展了籤訂遺贈扶養協議組織的範圍,公立、私立的養老院等養老機構就有資格和老人籤訂遺贈扶養協議,通過多方渠道解決老年人扶養的社會問題,值得提倡與推進。
變化七:增加遺產管理人制度。類似制度國外不少國家之前就有了,遺產管理人類似於遺產信託,就是委託專門的人或者機構來管理遺產。當今社會財富種類繁多,加上二胎政策的放開,家庭內部結構更加複雜。在這些紛繁多樣的財產利益及複雜的家族關係中,要尊重被繼承人自由處分財產的意願,保持遺產的安全和完整、遺產分配的公平公正,就離不開具有中立性和專業性的管理主體。《民法典》通過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條等五個條文,詳細規定遺產管理人選任、指定、職責、民事責任及報酬取得等,通過遺產管理人,讓專業人員按照被繼承人的意志,專業地分配遺產,將會更為公平,也將有利於減少糾紛。
變化八:增加規定相互有繼承關係的數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難以確定死亡時間的繼承規則。
變化九:明確歸國家所有的無人繼承遺產應當用於公益事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