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類費用生育保險基金不予支付
    本報訊 (記者賈蘊)我省城鎮職工享受生育保險待遇又傳利好消息!6月20日,省政府發布《關於修改部分條款的通知》,為進一步完善我省生育保險政策,確保參保職工依法享受相關待遇,省政府對現行的《山西省城鎮職工生育保險辦法》部分條款進行修改,參保職工享受待遇將更加明確。今後,女職工生育可享受生育津貼的時間從90天延長至98天。自2018年6月1日起執行。
    修改後,相關條款更加細化,職工可享受的生育保險待遇更為明確。此次省政府對《山西省城鎮職工生育保險辦法》部分條款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九條修改為:用人單位按規定為其職工參加生育保險並履行繳費義務滿9個月的,參保職工按規定享受生育保險待遇。連續繳費滿3個月不滿9個月的,參保職工的生育醫療費用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生育津貼由用人單位支付。
    二、將第十條修改為:女職工在產假期間按照以下標準享受生育津貼: (一)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的生育津貼。難產的,增加生育津貼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生育津貼15天。(二)女職工懷孕不滿3個月流產的,享受生育津貼15天;滿3個月不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生育津貼30天;滿4個月不滿7個月流產的,享受生育津貼42天;滿7個月引產的,享受生育津貼98天。
    三、將第十一條修改為:生育津貼按照女職工所在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除以30天再乘以生育津貼計發天數計發。生育津貼高於本人工資標準的,全額計發;低於本人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
    四、將第十五條修改為:下列生育、計劃生育手術醫療費用生育保險基金不予支付: (一)不符合統籌地區生育保險就醫規定的;(二)不符合本省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目錄、醫療服務設施範圍和支付標準規定的;(三)因醫療事故發生的醫療費用;(四)治療生育合併症的費用;(五)因犯罪、酗酒、吸毒、自殘、他傷、打架鬥毆、交通事故等造成終止妊娠的醫療費用;(六)在國外或者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及臺灣地區發生的生育醫療費用;(七)實施人類輔助生殖術(如試管嬰兒等)發生的費用;(八)按照國家或者本省規定應當由個人負擔的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