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呂天喜案」再審 改判搶劫罪免於刑罰

2020-12-20 中國新聞網

河南「呂天喜案」再審 改判搶劫罪免於刑罰

  中新社洛陽2月16日電 (記者 李貴剛)備受關注的河南「呂天喜案」16日在河南省洛陽西工區法院開庭再審,法院當庭宣判被告人呂天喜犯搶劫罪,免予刑事處罰。同時,此前法院判呂天喜有期徒刑三年、處罰金1000元人民幣的判決被撤銷。

  河南省嵩縣大坪鄉宋嶺村的呂天喜,自幼精神失常,3年前突然失蹤。而其家人卻在2011年7月接到河南省三門峽監獄一個電話,稱一個叫「田星」的犯人即將「刑滿釋放」。呂天喜舅舅程建忠隨即趕往三門峽監獄,見到監獄方所說的「田星」正是呂天喜。此時呂天喜已在監獄服刑近3年。

  智障者入獄3年一案被媒體披露後,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洛陽市政府、洛陽市政法委當即成立專門調查組。後調查認定,呂天喜確有犯罪事實,不存在「替人頂罪」的問題。同時,官方公布呂天喜的精神病鑑定為「限制刑事責任能力人」。

  幾經周折,此案於16日開庭再審。該法院再審審理查明,2008年8月22日下午4時許,原審被告人呂天喜在洛陽市西工區中州中人行道上,搶走宋清明(男,時年91歲)55元現金,並將宋推倒在地後逃離。後來,呂天喜被目擊群眾抓獲。案發後,贓款已退還被害人。

  法院另查明,原審根據法律規定表述的被告人自報姓名(田星)和出生地等身份情況有誤。另經司法鑑定,呂天喜患有中度精神發育遲滯,對本案應評定為具有限定刑事責任能力。

  最後,法院認為,原審被告人呂天喜以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財物,其行為已構成搶劫罪。鑑於呂天喜搶劫犯罪數額較小,並已當場退還被害人,暴力手段一般,未造成人身傷害結果。且根據司法鑑定結論,呂天喜犯罪時患有中度精神發育遲滯,屬限定刑事責任能力,不需要判處刑罰,可以免予刑事處罰。原審判決定性準確,審判程序合法,但認定原審被告人呂天喜的身份和刑事責任能力情況有誤,量刑不當,應予糾正。(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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