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回放】
呂天喜,河南省嵩縣大坪鄉宋嶺村人,自幼精神智力不正常,三裡五村都有名。三年前,呂天喜離開村莊,不知所蹤。2011年7月,宋嶺村委會突然接到來自河南三門峽監獄的一個電話,稱監獄裡一個叫「田星」的犯人,自稱是宋嶺村人,即將刑滿釋放,請家人來接。事後證實,「田星」即是呂天喜。監獄的釋放證明顯示:2008年11月,其因搶劫罪被洛陽市西工區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事件影響】
呂天喜是怎麼變身「田星」的?一個智障精神病人,是如何順利通過偵查、起訴、審判三個環節,一路綠燈地進了監獄的?是否存在替人頂罪的可能?面對輿論追問,2011年9月5日,洛陽市委政法委聯合專門調查組公布調查結果,確認呂天喜就是當時實施搶劫的犯罪嫌疑人,不存在「替人頂罪」的問題。9月下旬,呂天喜精神病鑑定結果出爐,經鑑定,呂天喜屬「限制刑事責任能力人」,應負相應的法律責任。10月,呂天喜家屬與有關方面達成協議,領取35萬元支票,其中包括30萬元的「救助金」和5萬元其他開支。10月21日,洛陽市委政法委紀工委成立追責小組。洛陽方面表示,將於11月1日對該案進行再審,追責小組也將及時公布處理結果。但在再審開庭前夕,法院意外發現2006年呂天喜曾犯下另一起搶劫案,當時偵查機關曾委託洛陽市精神衛生中心對呂天喜進行過精神病鑑定,鑑定結論為「無刑事責任能力」。鑑於此鑑定結論與9月下旬出爐的鑑定結論不一致,法院決定將選擇省外的鑑定機構對呂天喜的精神狀況作重新鑑定。原定的開庭日期因此推遲,何日開庭另行公告。
【各方觀點】
精神病人被判刑入獄,何以「一路綠燈」?
一起搶劫案的辦結要經歷偵查、批捕、起訴、審判、收押等多個程序,這些程序環環相扣,互相監督制約。呂天喜的智障很明顯,而且已得到司法部門的判斷——判決書的檔案卷宗空白處注有「痴呆」二字。哪怕其中一個司法環節能夠認真負責,能夠依法辦事,那麼,呂天喜早就應該被安排進行精神病鑑定,因為刑法規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鑑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令人困惑的是,「呂天喜搶劫案」竟然一路綠燈。更可疑的是,呂天喜的服刑檔案上竟是一個陌生人的名字,且年齡相差19歲。
「呂天喜案」導致辦案的所有環節全線崩潰,無疑是司法之恥,嚴重損害司法機關的形象。徹底查處該案,不能僅囿於個案,整個司法界都應當反思。
——2011年9月8日《福建日報》(作者:李英鋒)
還原「呂天喜案」真相,必須經由法律程序
呂天喜案究竟是否屬於錯案?整個辦案過程是否存在違法甚至犯罪行為?這些關鍵的結論必須經由法定的程序來作最終判斷:如果案子沒錯,那高達35萬的這筆款項就師出無名;如果結論相反,則不應該以「救助金」這樣的模稜稱謂替換國家賠償。
需要深究的還有,這筆不菲的「救助金」最終會以什麼樣的名目來入帳呢?如果案子沒辦錯,就註定無法歸入國家賠償範疇,而以社會救助的名義救濟智障人員,又與歷來走低的一般社會救助標準對不上。
呂天喜案真相的最終還原,必須經由法律的渠道來實現,這不僅是圍繞個案的較真,而且是有涉底線正義的訴求。公共事件的解決和應對,要見得了光,要具備最起碼的誠懇與誠實,更要經得起歷史的考驗。每一位公民都應當享有法律所賦予的權益,罪與非罪,容不得絲毫含糊,更不允許私相交易。人們的尊嚴與自由,不僅僅關涉公民個體,而且也是整個國家法治化程度的反照。
——2011年10月17日《南方都市報》社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