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認定,原審量刑不當,應予糾正
本報訊(首席記者吳倩)2月16日上午,備受社會關注的智障人呂天喜搶劫一案在洛陽市西工區人民法院開庭再審,法院當庭作出判決,被告人呂天喜犯搶劫罪,免予刑事處罰。而原判其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1000元的判決被同時撤銷。
經再審審理查明,2008年8月22日下午4時許,原審被告人呂天喜在洛陽市西工區中州中路網通公司門口人行道上,趁被害人宋清明(男,時年91歲)不備之機,從其上衣口袋內搶走55元現金,並將被害人推倒在地後逃離。事後,呂天喜被目擊群眾追趕上並抓獲。案發後,贓款已退還被害人。
法庭另查明,原審根據法律規定表述的被告人自報姓名(田星)和出生地等身份情況有誤。另經司法鑑定,呂天喜患有中度精神發育遲滯,對本案應評定為具有限定刑事責任能力。
法院認為,原審被告人呂天喜以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財物,其行為已構成搶劫罪。鑑於呂天喜搶劫犯罪數額較小,並已當場退還被害人,暴力手段一般,未造成人身傷害結果。且根據司法鑑定結論,呂天喜犯罪時患有中度精神發育遲滯,屬限定刑事責任能力,本院認為其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可以免予刑事處罰。原審判決定性準確,審判程序合法,但認定原審被告人呂天喜的身份和刑事責任能力情況有誤,量刑不當,應予糾正。依照刑事訴訟法和刑法的有關規定,作出上述判決。
針對該案原審與再審判決結果的差異,西工區人民法院審理該案的審判長李進說,我國刑法第十八條第三款規定:「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呂天喜屬於限定刑事責任能力的人,依法應負法律責任,但考慮到呂天喜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故對其免予刑事處罰。
再審與原審相比,對被告人的判決結果發生了變化,這是否涉及國家賠償?洛陽市政協委員、河南大進律師事務所高級律師于娟說,根據國家賠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規定,被告人有罪的判決不屬於國家賠償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