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代碼:000782證券簡稱:美達股份公告編號:2017-006
廣東新會美達錦綸股份有限公司關於公司
控制權擬發生變更事項的更正補充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信息披露的內容真實、準確、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廣東新會美達錦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於2017年1月17日在中國證券報、上海證券報、證券時報及巨潮資訊網(網址: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公司《關於股東籤署股權轉讓協議、投票權委託協議及公司控制權擬發生變更暨復牌的公告》,由於工作的失誤,以致對受讓方、投票權受託方青島昌盛日電新能源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昌盛日電」)的註冊資本及財務數據的披露出現偏差,現對上述內容更正補充如下:
一、更正內容(黑體字部分為更正內容):
1、受讓方、投票權受託方基本情況
原披露:
註冊資本:人民幣35,477.00萬元
更正為:
註冊資本:人民幣53,564.4012萬元
2、受讓方、投票權受託方財務數據
原披露:
金額單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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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正為:
母公司主要財務數據
金額單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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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補充內容
受讓方、投票權受託方2015年及2016年合併報表主要財務財務數據
單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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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除以上更正及補充外,其他內容保持不變,因本次更正、補充給廣大投資者帶來的不便,公司深表歉意,今後將加強信息披露工作,努力提高信息披露質量。
特此公告
廣東新會美達錦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2017年1月18日
證券代碼:000782證券簡稱:美達股份上市地:深圳證券交易所
廣東新會美達錦綸股份有限公司
詳式權益變動報告書
上市公司名稱:廣東新會美達錦綸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地點:深圳證券交易所
股票簡稱:美達股份
股票代碼:000782.SZ
信息披露義務人:青島昌盛日電新能源控股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義務人住所:青島即墨市大信鎮普東營普路46號
通訊地址:青島即墨市大信鎮普東營普路46號
籤署日期:2017年1月
信息披露義務人聲明
一、本詳式權益變動報告書系信息披露義務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15號——權益變動報告書》、《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16號——上市公司收購報告書》及相關的法律、法規及部門規章的有關規定編制。
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的規定,本詳式權益變動報告書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義務人在廣東新會美達錦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美達股份」或「上市公司」)擁有權益的股份變動情況。
截至本詳式權益變動報告書籤署之日,除本報告書披露的相關信息外,信息披露義務人沒有通過任何方式在美達股份擁有權益。
三、信息披露義務人籤署本報告已獲得必要的授權和批准,其履行亦不違反信息披露義務人章程或內部規則中的任何條款,或與之相衝突。
四、本次權益變動是根據本報告書所載明的資料進行的。除信息披露義務人和所聘請的專業機構外,沒有委託或者授權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報告書中列載的信息和對本報告書做出任何解釋或者說明。
五、信息披露義務人承諾本報告書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並對其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承擔個別和連帶的法律責任。
第一節釋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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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信息披露義務人介紹
一、信息披露義務人的基本情況
信息披露義務人名稱:青島昌盛日電新能源控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堅之
註冊資本:53564.4012萬元
住所:青島即墨市大信鎮普東營普路46號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7028232148005XB
企業類型:其他有限責任公司
經營範圍:太陽能光電產品及設備開發、設計、生產、銷售,太陽能材料、太陽能電池和組件、光伏系統材料、獨立併網發電系統和風力發電系統設備及集成電路材料生產、銷售,新能源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諮詢,企業管理諮詢,企業營銷策劃。(依法須經批准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准後方可開展經營活動)
營業期限:2014年12月08日至2034年12月07日
通訊地址:青島即墨市大信鎮普東營普路46號
聯繫電話:0532-86511880
二、信息披露義務人相關產權與控制關係
(一)信息披露義務人股權控制關係結構圖
截至本報告書籤署日,信息披露義務人的股權結構如下圖所示:
@(二)信息披露義務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的基本情況
1、信息披露義務人控股股東
公司名稱:青島昌盛東方實業集團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堅之
註冊資本:7,849.00萬人民幣
經營期限:2008年12月04日至2058年12月04日
住所:青島市嶗山區科苑緯1路1號B座7層B4-2
企業類型: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獨資)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70212682555117G
經營範圍:企業營銷策劃、企業管理諮詢,國內教育信息諮詢,經濟信息諮詢(不含金融、證券、保險業務),會務服務,展覽展示服務,計算機軟體開發、技術服務、技術諮詢、批發。(依法須經批准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准後方可開展經營活動)
2、信息披露義務人的實際控制人
昌盛日電的實際控制人為自然人李堅之,身份證號110101********0310,中國國籍,無其他國家或地區居留權。曾任職於青島市公安局、青島市科學技術局,現任青島昌盛日電太陽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青島青軟實訓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重慶昌盛日電新能源產業開發有限公司董事長、青島薩納斯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青島昌盛東方低碳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長、青島昌盛日電投資發展有限公司董事長、青島昌盛東方實業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華盛綠能農業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長、青島昌盛東方置業有限公司董事長、即墨市昌盛東方低碳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長。
(三)信息披露義務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所控制的核心企業和核心業務、關聯企業及主營業務的情況
截至本報告書籤署日,信息披露義務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控制的核心企業情況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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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信息披露義務人主要業務及近三年財務狀況說明
昌盛日電是光電建築一體化和光伏農業綜合利用解決方案服務商,總部位於青島,建有佔地近700畝的工業園和9000多畝的太陽能生態農業示範基地;擁有近200項技術專利、1200餘人的工程技術管理及生產團隊,具備從項目開發、規劃設計、組件生產、工程管理、電站運維一站式服務的能力。
昌盛日電設立於2014年12月8日,最近兩年的主要財務情況如下表所示:
單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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淨資產:截止2016年12月31日,淨資產較上年增加96,741萬元,其中股本和資本公積較上年增加65,461萬元,主要原因是昌盛日電於2016年完成了股東增資所致;未分配利潤較上年增加44,497萬元,主要原因是昌盛日電2016年度實現的淨利潤增加。
營業收入、淨利潤:2016年度,昌盛日電實現營業收入311,100萬元,較上年增加90,697萬元,主要是項目開發量的迅速增加所致;實現淨利潤29,023萬元,較上年增加10,327萬元,主要是營業收入增加及採取成本、費用控制措施帶來的毛利率及淨利潤率增加所致。
淨資產收益率:淨資產收益率較去年下降10.6%,主要原因是昌盛日電在2016年度完成了股東增資,使得淨資產的增速超過淨利潤的增速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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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信息披露義務人最近五年受處罰、涉及訴訟或仲裁情況
截至本報告書籤署日的最近五年內,信息披露義務人未受過行政處罰、刑事處罰,也未涉及與經濟糾紛有關的重大民事訴訟或者仲裁。
五、信息披露義務人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情況
截至本報告書籤署之日,昌盛日電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情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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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人員在截至本報告書籤署日最近五年內未受過與證券市場相關的行政處罰、刑事處罰,也未涉及與經濟糾紛有關的重大民事訴訟或仲裁情況。
六、信息披露義務人在其他上市公司擁有權益的股份達到或超過5%的情況
截至本報告書籤署日,除美達股份外,信息披露義務人沒有在境內、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擁有權益的股份達到或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5%的情形。
第三節本次權益變動的目的
一、本次權益變動的目的
本次權益變動完成後,昌盛日電將成為美達股份的控股股東。未來條件成熟時,昌盛日電不排除利用上市公司平臺對優質資產進行有效整合,從而增強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
二、未來十二個月繼續增持股份或處置所擁有權益的計劃
本次權益變動完成後,昌盛日電持有上市公司15.49%的股份,同時擁有13%股份對應的表決權。未來十二個月,信息披露義務人將在合適時機繼續增持美達股份,增持價格將以不低於大宗交易的價格。未來十二個月,信息披露義務人沒有處置所擁有權益的計劃。
若將來因信息披露義務人持有美達股份權益發生變動,信息披露義務人將嚴格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依法執行相關批准程序及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三、信息披露義務人做出本次權益變動決定所履行的授權或審批程序
2017年1月8日,昌盛日電董事會決議同意昌盛日電向天昌投資、天健實業收購其分別持有的美達股份51,818,182股、30,000,000股,二者合計81,818,182股,金額合計16.31億元;同時受託江門市君合投資有限公司持有的美達股份68,681,318股股票的表決權。2017年1月8日,昌盛日電股東會決議同意昌盛日電向天昌投資、天健實業收購其分別持有的美達股份51,818,182股、30,000,000股,二者合計81,818,182股,金額合計16.31億元;同時受託江門市君合投資有限公司持有的美達股份68,681,318股股票的表決權。
第四節權益變動方式
一、信息披露義務人在上市公司中擁有權益的股份數量和比例
本次權益變動前,信息披露義務人未持有美達股份的股份。
本次權益變動完成後,信息披露義務人將持有美達股份81,818,182股股票,佔美達股份總股本的15.49%,同時,通過投票權委託的方式持有上市公司68,681,318股股份對應的投票權,佔美達股份總股本的13%,即信息披露義務人在上市公司中擁有投票權的股份數量合計為150,499,500股,佔上市公司總股本的28.49%,昌盛日電將成為美達股份控股股東,李堅之先生將成為美達股份實際控制人。
二、股份轉讓協議
2017年1月9日,江門市天昌投資有限公司、廣東天健實業集團有限公司與青島昌盛日電新能源控股有限公司籤署《股份轉讓協議》,協議主要內容如下:
甲方一:江門市天昌投資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江門市新會區會城東慶北路7號5座201之二
甲方二:廣東天健實業集團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江門市新會區會城東慶北路7號5座201之二
乙方:青島昌盛日電新能源控股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青島即墨市大信鎮普東營普路46號
(以上甲方一及甲方二合併稱為「甲方」,甲方或乙方單獨稱為「一方」,甲方及乙方合併稱為「雙方」。)
(一)標的股份及轉讓價款
甲、乙雙方約定標的股份的轉讓價格為:19.93元/股,轉讓價款共計人民幣16.31億元。各甲方轉讓標的股份的股份性質、轉讓股數、佔標的公司總股本比例具體見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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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付款安排及過戶
1、雙方同意,標的股份的轉讓價格經協商確定為19.93元/股,交易對價合計為16.31億元(大寫:壹拾陸億叄仟壹佰萬元整),其中,乙方應當向甲方一支付10.33億元(大寫:壹拾億叄仟叄佰萬元整),向甲方二支付5.98億元(大寫:伍億玖仟捌佰萬元整)。
2、本次股份轉讓的交易對價具體支付及交割安排如下:
(1)乙方已向乙方與甲方共同開立的共管帳戶支付了1億元(大寫:壹億元整)定金。甲乙雙方同意,該等定金於本協議籤署之日轉為等額的股份轉讓款,其中,轉為對甲方一的股份轉讓款金額為0.63億元(大寫:陸仟叄佰叄拾叄萬元整),轉為對甲方二的股份轉讓款金額為0.37億元(大寫:叄仟陸佰陸拾柒萬元整)。
(2)自本次股份轉讓履行權益變動信息披露義務並取得深交所就本次股份轉讓出具的審核確認意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乙方向乙方與甲方一、甲方二分別開立的共管帳戶合計支付股份轉讓款3億元(大寫:叄億元整),其中,向乙方與甲方一開立的共管帳戶支付股份轉讓款1.90億元(大寫:壹億玖仟萬元整),向乙方與甲方二開立的共管帳戶支付股份轉讓款1.10億元(大寫:壹億壹仟萬元整)。
(3)在乙方支付完成叄億元股份轉讓價款後5個工作日內,甲方應當解除標的股份之上所設的質押登記,並保證標的股份之上直至完成交割前無任何權利限制及其他可能影響本次股份轉讓的情形。解除質押所需償還借款可從共管帳戶中支取,且應當以實際所需為限。對此,乙方應予以配合。
(4)在甲方解除標的股份的質押登記後5個工作日內,乙方向乙方與甲方一、甲方二分別開立的共管帳戶合計支付股份轉讓款12.31億元(大寫:壹拾貳億叄仟壹佰萬元整),其中,向乙方與甲方一開立的共管帳戶支付股份轉讓款7.8億元(大寫:柒億捌千萬元整),向乙方與甲方二開立的共管帳戶支付股份轉讓款4.51億元(大寫:肆億伍仟壹佰萬元整)。
(5)在乙方支付12.31億元(大寫:壹拾貳億叄仟壹佰萬元整)股份轉讓款的同時,甲方應與乙方共同向中登公司提交符合中登公司要求的辦理標的股份過戶的申請文件,申請將標的股份過戶登記至乙方名下。
(6)在標的股份全部過戶至乙方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乙方應當與甲方辦理解除資金共管帳戶相關事宜。
三、投票權委託協議
2017年1月9日,江門市君合投資有限公司(簡稱「甲方」)與青島昌盛日電新能源控股有限公司(簡稱「乙方」)籤署《投票權委託協議》,協議主要內容如下:
1、甲方同意將委託股份的投票權獨家、無償且不可撤銷地委託乙方行使,乙方同意接受該委託。委託股份的基本情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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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甲方授權乙方作為委託股份唯一的、排他的被委託人,在本協議約定的委託期間內,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及上市公司章程等制度行使如下投票權權利:
(1)召集、召開、參加股東大會,及與股東大會有關的事項;
(2)行使股東提案權,提議選舉或者罷免董事、監事及其他議案;
(3)對所有根據法律法規及上市公司章程規定需要股東大會審議、表決的事項行使表決權,對股東大會審議、表決事項進行投票,並籤署相關文件;
(4)其他與股東投票權相關的事項。
本協議項下的投票權委託為全權委託。對上市公司的各項議案,乙方可以自己的意思表示自行投票,無需事先通知甲方或者徵求甲方同意,亦無需甲方再就具體表決事項出具委託書等法律文件。
各方確認,本協議的籤訂並不影響,甲方作為上市公司股東,根據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應當享有的除投票權權利以外的股東權利,包括但不限於知情權、分紅權、收益權等法律法規賦予的或者公司章程約定的股東權利。
3、在以下條件全部滿足之日起,本協議項下的委託生效,乙方取得委託股份的投票權,並直至出現本協議第十條約定的情況終止:
(1)本協議已經甲方、乙方有效籤署生效;
(2)天昌投資、天健實業已經按照《股份轉讓協議》的約定,將合計持有的美達股份81,818,182股流通股股份(佔美達股份總股本的比例為15.49%)過戶登記至乙方名下。
4、甲方同意,鑑於本協議項下的投票權委託係為了增強乙方對上市公司的控制權,為此,在乙方持有天昌投資、天健實業轉讓的美達股份81,818,182股流通股股份(佔美達股份總股本的比例為15.49%)期間,未經事前徵得乙方同意,甲方不得將委託股份通過協議轉讓、大宗交易及二級市場減持等方式減持,否則構成根本違約,守約方有權要求違約方承擔5億元的違約金。
5、為確保乙方對美達股份的控制權,甲方不可撤銷並無償地做出如下承諾:
(1)除與江門市天昌投資有限公司、廣東天健實業集團有限公司、梁柏松構成一致行動關係外,與美達股份其他股東之間不存在關聯關係及一致行動關係。
(2)在乙方及其一致行動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期間,不會單獨、與他人共同或協助他人通過與美達股份其他股東及其關聯方、一致行動人達成一致行動協議或類似協議、安排,接受委託、徵集投票權、協議安排等任何方式擴大本公司及上市公司其他股東所能夠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決權,直接或通過他人在二級市場上購買、協議受讓等方式取得上市公司股份,以及其他方式謀求上市公司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地位。
(3)在乙方及其一致行動人在持有美達股份的股份期間,亦不會單獨或通過他人對乙方的實際控制人作為美達股份的實際控制人的地位提出任何形式的異議或造成不利影響。
5、甲方、乙方均向對方做出如下陳述與保證:
(1)籤署、遞交或履行本協議不會違反其組織文件,不違反已經籤署或做出的任何其他合同、承諾或其他文件,也不會構成對中國法律法規的任何違反;
(2)已取得籤署及遞交本協議,履行其在本協議項下的義務及完成本協議項下的交易所必需的全部內部授權和批准程序;
(3)保證及時履行本協議約定的相關義務。
6、雙方同意並確認,如任一方(「違約方」)違反本協議項下所作的任何一項約定,或未履行本協議項下的任何一項義務,即構成本協議項下的違約(「違約」),守約方有權要求違約方承擔違約金5億元。
如果任何一方擅自解除本協議項下的委託,則構成根本違約,守約方有權解除本協議,並要求違約方賠償5億元違約金。
四、本次協議轉讓的其他相關情況說明
截至本報告書籤署日,信息披露義務人擬受讓的上市公司15.49%的股份中,質押情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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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甲方一是指江門市天昌投資有限公司,甲方二是指廣東天健實業集團有限公司。
除上表所列示的質押狀況之外,信息披露義務人擬受讓的上市公司股份不存在其他任何權利限制,包括但不限於質押、查封或凍結等權利限制情形;本次股份轉讓未附加特殊條件、不存在補充協議。
第五節資金來源
本次權益變動的資金來源於昌盛日電的自有資金或自籌資金,該等資金來源合法,不存在向第三方募集的情況,也不存在直接或間接來源於上市公司及其關聯方的情況,不存在通過與上市公司進行資產置換或者其他交易獲取資金的情形。本次認購的資金不包含任何槓桿融資結構化設計產品。
信息披露義務人作出如下聲明:本公司此次受讓股份的資金均來自於本公司自有資金或自籌資金。
第六節後續計劃
一、未來十二個月內改變上市公司主營業務或者對上市公司主營業務進行調整的計劃
截至本報告書籤署日,信息披露義務人暫無在未來十二個月內對上市公司主營業務進行調整的計劃。但為增強上市公司的持續發展能力和盈利能力,改善上市公司資產質量,信息披露義務人不排除在未來十二個月內嘗試對其資產、業務進行調整的可能。如果根據上市公司實際情況需要進行資產、業務調整,信息披露義務人將按照有關法律法規之要求,履行相應的法定程序和義務。
二、未來十二個月內對上市公司進行重大資產、負債處置或者其他類似的重大計劃
信息披露義務人不排除在未來十二個月內,籌劃針對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資產和業務進行出售、合併、與他人合資或合作的計劃,或上市公司擬購買或置換資產的重組計劃。
根據上市公司的實際情況,屆時有相關事項,信息披露義務人將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之要求,履行相應的法定程序和義務。
三、對上市公司現任董事會或高級管理人員進行調整的計劃
在本次權益變動完成後,信息披露義務人將根據上市公司章程行使股東權利,對上市公司董事會、監事會成員和高級管理人員進行適當調整。屆時,信息披露義務人將嚴格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依法履行相關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義務。
四、對上市公司章程條款進行修改的計劃
本次權益變動完成後,信息披露義務人將結合上市公司實際情況,按照上市公司規範發展的需要,制訂章程修改方案,依法履行程序修改上市公司章程,並及時進行披露。
五、對上市公司現有員工聘用計劃作出重大變動的計劃
截至本報告書籤署日,信息披露義務人暫無對上市公司現有員工聘用情況作重大變動的計劃。
六、上市公司分紅政策的調整計劃
截至本報告書籤署日,信息披露義務人暫無對上市公司現有分紅政策進行重大調整的計劃。
七、其他對上市公司業務和組織結構有重大影響的計劃
截至本報告書籤署日,信息披露義務人暫無其他對上市公司業務和組織結構有重大影響的計劃。但為增強上市公司的持續發展能力和盈利能力,改善上市公司資產質量,促進上市公司長遠、健康發展,信息披露義務人不排除未來十二個月內對上市公司的業務和組織機構等進行調整的可能。如果根據上市公司實際情況需要進行上述調整,信息披露義務人將按照有關法律法規之要求,履行相應的法定程序和義務。
第七節對上市公司的影響分析
一、對上市公司獨立性的影響
為保證上市公司的獨立運作,信息披露義務人及實際控制人將依據《公司法》、《證券法》和《上市公司治理準則》等法律法規的要求,確保收購後上市公司在資產、人員、財務、機構、業務等方面的完整及獨立,具體承諾如下:
「(一)保證上市公司人員獨立。
1、保證上市公司的總經理、副總經理、財務總監、董事會秘書等高級管理人員均專職在上市公司任職並領取薪酬,不在承諾人擔任經營性職務。
2、保證上市公司的勞動、人事及工資管理與承諾人之間完全獨立。
(二)保證上市公司資產獨立完整。
1、保證上市公司具有獨立完整的資產。
2、保證承諾人及關聯方不違規佔用上市公司資產、資金及其他資源。
(三)保證上市公司的財務獨立。
1、保證上市公司建立獨立的財務部門和獨立的財務核算體系。
2、保證上市公司具有規範、獨立的財務會計制度。
3、保證上市公司獨立在銀行開戶,不與承諾人共用銀行帳戶。
4、保證上市公司的財務人員不在承諾人(包括承諾人將來成立的子公司和其它受承諾人控制的企業)兼職。
5、保證上市公司依法獨立納稅。
6、保證上市公司能夠獨立作出財務決策,承諾人不幹預上市公司的資金使用。
(四)保證上市公司機構獨立。
1、保證上市公司建立健全股份公司法人治理結構,擁有獨立、完整的組織機構。
2、保證上市公司的股東大會、董事會、獨立董事、監事會、總經理等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獨立行使職權。
(五)保證上市公司業務獨立。
1、保證上市公司擁有獨立開展經營活動的資產、人員、資質和能力,具有面向市場獨立自主持續經營的能力。
2、保證承諾人除通過行使股東權利之外,不對上市公司的業務活動進行幹預。
3、保證承諾人(包括承諾人將來成立的子公司和其它受承諾人控制的企業)不從事與上市公司構成實質性同業競爭的業務和經營。
4、保證儘量減少承諾人(包括承諾人將來成立的子公司和其它受承諾人控制的企業)與上市公司的關聯交易;無法避免的關聯交易則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依法進行。」
二、同業競爭及相關解決措施
(一)同業競爭情況的說明
美達股份主要業務為錦綸6切片和紡絲的生產、銷售。主要產品包括切片、復絲、彈力絲等。切片可廣泛用於用於各種用途的民用長絲、高速紡絲、常規紡絲、複合紡絲和短纖紡絲;可用作尼龍吹膜、流延膜、雙向拉膜;可注塑用於電子、電器、機械、玩具、汽車等行業的相應製作;還可用於改性材料基體。紡絲產品可用作織帶、制紗和各種噴氣、噴水織機作經、緯紗及經編機、緯編機、梭織機用紗。信息披露義務人及其關聯方均未從事與美達股份構成同業競爭的業務。因此,上市公司和信息披露義務人及其關聯方之間不存在同業競爭或潛在同業競爭的情況。
(二)關於同業競爭的承諾
為從根本上避免和消除與美達股份形成同業競爭的可能性,信息披露義務人及其實際控制人承諾如下:
「1、在承諾人直接或間接與上市公司保持實質性股權控制關係期間,承諾人保證不利用自身對上市公司的控制關係從事或參與從事有損上市公司及其中小股東利益的行為;
2、承諾人未直接或間接從事與上市公司相同或相似的業務;亦未對任何與上市公司存在競爭關係的其他企業進行投資或進行控制;
3、本次收購完成後,承諾人(包括承諾人將來成立的子公司和其它受承諾人控制的企業)將不直接或間接從事與上市公司業務構成或可能構成同業競爭的活動;
4、無論何種原因,如承諾人(包括承諾人將來成立的子公司和其它受承諾人控制的企業)獲得可能與上市公司構成同業競爭的業務機會,承諾人將盡最大努力,促使該等業務機會轉移給上市公司。若該等業務機會尚不具備轉讓給上市公司的條件,或因其他原因導致上市公司暫無法取得上述業務機會,上市公司有權選擇以書面確認的方式要求承諾人放棄該等業務機會,或採取法律、法規及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許可的其他方式加以解決。」
三、關聯交易及相關解決措施
(一)關聯交易情況說明
本次權益變動完成後,信息披露義務人及其關聯方與上市公司之間不存在關聯交易。
(二)關於關聯交易的承諾
為規範和減少與上市公司之間的關聯交易,信息披露義務人及其實際控制人做出書面承諾如下:
「1、不利用自身對上市公司的股東地位及重大影響,謀求上市公司在業務合作等方面給予承諾人及其關聯方優於市場第三方的權利,或與上市公司達成交易的優先權利;
2、杜絕承諾人及其關聯方非法佔用上市公司資金、資產的行為,在任何情況下,不要求上市公司違規向承諾人及其關聯方提供任何形式的擔保;
3、承諾人及其關聯方不與上市公司及其控制的企業發生不必要的關聯交易,如確需與上市公司及其控制的企業發生不可避免的關聯交易,承諾人保證:
(1)督促上市公司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範性文件和上市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關聯交易決策程序及信息披露義務,承諾人將嚴格履行關聯股東的迴避表決義務;
(2)遵循平等互利、誠實信用、等價有償、公平合理的交易原則,以市場公允價格與上市公司進行交易,不利用該類交易從事任何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為。」
第八節與上市公司之間的重大交易
一、與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間的交易
在本報告書籤署日前二十四個月內,信息披露義務人不存在與美達股份及其子公司進行資產交易的合計金額高於3,000萬元或者高於美達股份最近經審計的合併財務報表淨資產5%以上的交易情況。
二、與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之間的交易
在本報告書籤署日前二十四個月內,信息披露義務人與美達股份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之間未發生合計金額超過人民幣5萬元以上的交易。
三、對上市公司有重大影響的合同、默契或安排
除本報告書所披露的內容以外,信息披露義務人未作出其他補償安排,亦不存在對美達股份有重大影響的其他正在談判或已籤署的合同、默契或者其他安排。
四、對擬更換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補償或類似安排
截至本報告書籤署日,信息披露義務人不存在對擬更換美達股份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作出任何補償的承諾,也未有任何類似的安排。
第九節前六個月內買賣上市公司股份的情況
一、信息披露義務人前六個月內買賣上市公司股份的情況
根據信息披露義務人在中登公司的查詢結果,在本次權益變動事實發生之日前6個月內,信息披露義務人不存在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買賣美達股份股票的情況。
二、信息披露義務人的董監高及其直系親屬前六個月內買賣上市公司股份的情況
根據信息披露義務人在中登公司的查詢結果,在本次權益變動事實發生之日前6個月內,信息披露義務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其直系親屬不存在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買賣美達股份股票的情況。
第十節信息披露義務人的財務資料
信息披露義務人最近三年的財務數據如下表所示:
一、合併資產負債表
單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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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合併利潤表
單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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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合併現金流量表
單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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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節其他重大事項
1、截至本報告書籤署日,除本報告書前文已披露事項外,本次收購不存在為避免對本報告書內容產生誤解而必須披露的其他信息;以及中國證監會和深交所規定應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2、信息披露義務人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的情形,能夠按照《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五十條的規定提供相關文件。
信息披露義務人聲明
本公司承諾本報告書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並對其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承擔個別和連帶的法律責任。
信息披露義人:青島昌盛日電新能源控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籤字):
籤署日期:2017年1月16日
財務顧問聲明
本人及本人所代表的機構已履行勤勉盡責義務,對《廣東新會美達錦綸股份有限公司詳式權益變動報告書》的內容進行了核查和驗證,未發現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並對此承擔相應的責任。
財務顧問主辦人:
齊修超李慶星
法定代表人(授權代表):
何偉
長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籤署日期:2017年1月16日
第十二節備查文件
(一)信息披露義務人工商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
(二)信息披露義務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名單及其身份證明;
(三)信息披露義務人關於本次收購的董事會決議、股東會決議;
(四)《股份轉讓協議》、《投票權委託協議》;
(五)信息披露義務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最近兩年未發生變化的證明;
(六)信息披露義務人的聲明與承諾;
(七)信息披露義務人不存在《收購辦法》第六條規定情形及符合《收購辦法》第五十條規定的說明;
(八)信息披露義務人的財務資料;
(九)財務顧問意見;
本報告書全文及上述備查文件備置於上市公司所在地,供投資者查閱。
詳式權益變動報告書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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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義務人:青島昌盛日電新能源控股有限公司(籤章)
籤字日期:2017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