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楊一案專家組裁決意見和CAS仲裁案裁決的具體事實和程序簡介

2020-12-08 律匯通

孫楊一案的仲裁裁決(CAS2019/A/6148 World Anti-Doping Agency v. Sun Yang & Fédération Internationale de Natation)已於昨天公布,本案屬於世界反興奮劑機構(WADA,上訴人)是根據瑞士的私法成立的獨立的國際反興奮劑機構。孫楊(第一被上訴人)是中國著名遊泳孫楊;國際泳聯(FINA)為第二被上訴人。

一、基本事實

1、取樣行為

2018年9月4日晚,對孫楊在其位於中國杭州的住所進行的血檢取樣和尿檢取樣工作,以進行賽外檢測(out-of-competition,OOC)。國際泳聯擁有結果管理權並是此次檢測的授權機構,國際興奮劑檢測管理公司(International Doping Tests and Management,IDTM)為取樣機構。IDTM通過主檢測官(Doping ControlOfficer,DCO,女),血檢助理(Blood Collection Assistant,BCA,女)和尿檢助理(Doping Control Assistant,DCA,男)(統稱為「IDTM取樣人員」),準備根據孫楊適當的時間22:00-23:00之間,對孫楊進行血檢取樣和尿檢取樣工作。IDTM取樣人員還有一名司機陪伴。孫楊由其母親陪伴。經各方同意,出於保密原因,專家組不在本案裁決中披露IDTM取樣人員的姓名。

主檢測官以前對孫楊有過別的取樣工作,孫楊知道她。主檢測官對孫楊出示了IDTM給她籤發的身份證,以及一封國際泳聯給IDTM的普通授權函,該函特別指出,「在國際泳聯賽外突擊檢測項目的一部分的興奮劑檢測框架中,IDTM被FINA任命並授權進行各運動員的血樣和尿樣採集工作」([IDTM] is appointed and authorized by [FINA] to collect urine andblood samples from athletes in the frame of the doping controls organized aspart of the FINA Unannounced out-of-Competition Testing Programme)。尿檢助理向孫楊出示身份證,血檢助理向孫楊出示了她的初級護士專業技術資格證書。孫楊主張他在早期階段就對這些證件提出了異議,但是案中對方並不認可,此點存疑。

然而,顯然他對這些文件表示滿意,因為他籤署了《興奮劑檢測表》並對於兩管血樣取樣工作進行了配合,而血樣被密封在玻璃容器中並儲存在儲物箱中。此後不久,孫楊發現尿檢助理對其拍照,進而懷疑其不是專業人士,進而要求重新仔細審查IDTM取樣人員的證件,尤其是尿檢助理證件。孫楊認為尿檢助理資質不足,應其要求或者在主檢測官的同意下,尿檢助理從檢測任務中迴避。而因為尿檢助理是IDTM取樣人員中的唯一男性成員,因此無法從孫楊那裡進行尿樣取樣。

孫楊又對主檢測官和血檢助理的資質提出異議。然後,孫楊和孫母電話聯繫孫楊的支持人員以尋求建議。此後不久,孫楊隊醫巴震來到孫楊的住所。巴震醫生又電聯浙江省反興奮劑中心主任韓兆奇和遊泳領隊程浩。然後,巴震和韓兆奇與主檢測官就IDTM取樣人員的證件進行了討論。而孫楊的支持團隊告知孫楊和主檢測官他們的證件不合規,血樣不能被主檢測官帶走,這導致孫楊及其團隊採取了收回孫楊的血樣的措施。對此,主檢測官試圖警告孫楊任何移除血樣的行為可能(could)被視為不符合取樣流程並導致嚴重的後果(In response to these efforts, the DCO sought to warn the Athlete that any removal of the blood samples could be considered as a failure to comply with the sample collection process, and that such action might give riseto serious consequences.)。在孫楊壓力之下主檢測官或血檢助理將玻璃容器從儲物箱中取出,將其交給孫楊。當主檢測官指示孫楊任何IDTM材料都不能遺留在現場時,孫楊指示其團隊打破其中的一個玻璃容器,以取回血樣,以便主檢測官可帶走損壞的容器而不是血樣(When the DCO indicated to the Athlete that no IDTM material could be left behind, the Athlete instructed his entourage to break one of the glass containers with the purpose of extracting the blood sample so that the DCO could take back the broken container but not the blood sample.)。孫楊用手電筒點光,保安用錘子損壞了血樣的玻璃容器。其中的血瓶完好無損,並被孫楊取回。

因此,當晚沒有採集到血樣或尿樣以進行檢測。血瓶為巴震所持有,但其因為監管鏈被打破,所以不能再用於檢測了。此後,在主檢測官在場的情況下,孫楊撕毀了其之前填寫的興奮劑檢測表。

應孫楊的要求,巴震另找了一張紙寫明當天取樣的實際情況,並寫明其意見,而該文件由孫楊、巴震、主檢測官、尿檢助理和血檢助理籤署。其英文翻譯指出:

「2018年9月4日晚,國際泳聯的4人對孫楊先生進行了血檢和尿檢。四個人之一司機,與案件無關。其餘三人進入房間。三者之中,[主檢測官](卡號[…])持有並出示了興奮劑檢測官證書。[孫楊]積極配合檢測。但是,在接下來的血樣和尿樣取樣過程中,[孫楊]發現[血檢助理]血樣取樣官只有提供了她的護士資格證書(編號[…]),但沒有提供血樣取樣官的任何其他證明文件。[尿檢助理]([主檢測官]的同學),只有尿檢的興奮劑檢測官提供了他的居民身份證([…]),但未提供任何其他興奮劑檢測官關於尿檢方面的證明。他們之間是無關聯人員。在我們反覆詢問之下,其中只有[主檢測官](卡號[…])提供了興奮劑檢測官證書,其餘兩個不能提供興奮劑檢測官證書和任何其他相關授權。因此,尿檢和血檢無法完成。(血樣已取樣但不得帶走。)」

「On the night of September 4, 2018, 4 persons of FINA conducted urine test and blood test to Mr. SUN Yang. One of the four persons was the drive who was unrelated. The rest of three persons entered into the room. Among the three persons, [the DCO] (Card No. […]) possessed and provided and showed the certification of Doping Control Officer. [The Athlete] actively cooperated with the testing. However, in the following process of blood and urine sample collection, [the Athlete] found that [the BCA], Blood Collection Officer, only provided her Nurse Qualification Certificate (Number […]) but did not provide any other proof of certification for Blood Collection Officer. [The DCA] (classmate of [the DCO]), the Doping Control Officer for urine test, only provided his resident ID card ([…]) and did not provide any other certification of Doping Control Officer for urine. They were unrelated personnel. Under our repeated inquiries, among them, only [the DCO] (Card No. […]) provided the certification of Doping Control Officer, and the rest two could not provide Doping Control Officer certification and any other relevant authority.Therefore, the urine test and blood test cannot be completed. (The blood sample that has been collected could not be taken away.)」

事件發生後不久,IDTM向國際泳聯報告稱其要求提供的樣品(血樣和尿樣)無法取樣。2018年9月6日,孫楊向國際泳聯提交了關於IDTM取樣人員的行為的解釋和投訴。截至2018年9月中旬,經過進一步調查,國際泳聯收到了IDTM的其他報告和解釋。2018年9月19日,國際泳聯正式要求孫楊解釋為什麼IDTM未取得所需的尿樣和血樣。2018年9月26日,孫楊向國際泳聯提供了一份聲明闡明了其立場。

二、國際泳聯興奮劑檢測專家組(FINA Doping Panel)的審理

1、初審情況

2018年10月5日,國際泳聯正式主張孫楊違反《國際泳聯針對運動員的興奮劑檢測規則》第2.3條(拒絕或未能提交)和第2.5條(幹涉或企圖幹涉興奮劑檢測的任何部分)。孫楊對此進行辯駁。

國際泳聯興奮劑專家組於2019年1月3日,國際泳聯興奮劑專家組作出裁決,認定孫楊並未違以上條文,而除非得到孫楊的同意,否則不得披露本裁決。對此決定不服的可在收到本案的完整和有說理的裁決的「不晚於21天內」向國際體育仲裁院(Court of Arbitration for Sport,CAS)提起上訴(appeal)(7.4 Any appeal against this decision may be referred to the Court of Arbitrationfor Sport (CAS), Lausanne, Switzerland not later than twenty one (21) days after receipt of the complete and reasoned judgement (FINA Rule C 12.11.4 andDC 13).)

2、初審核心理由

該裁決的基本推理中認定,由作為取樣人員的取樣機構官員所持有的取樣機構提供的「官方文件」(包括身份,任命和授權的核心部分)可以是以下各項(或全部)的某種組合:帶有官員的照片和細節的徽章或卡片;帶有取樣機構的名稱和徽標以及授權的特定的紙質授權書;網站上的官員的數字身份證明、照片和授權;包含任務指令的詳細信息的數字連結。至少,取樣機構的「官方文件」必須給出「證據」以證明取樣機構、相關取樣官、以及對運動員取樣的任務之間存在明確的聯繫(The 「official documentation」 provided by the Sample Collection Authority (covering the critical components of identification, appointment and authorization) held by officials who are Sample Collection Personnel could be some combination of (or all of) the following: a badge or Card with a photo and details of the official; a specific hard-copy Authorization From with the name and logo of the Sample Collection Authority and the details of the official; digital identification, photo and authorization of the official on a website; digital links that include Mission Order details. At a minimum, the 「official documentation」 from the Sample Collection Authority must provide 「evidence」 of a clear link between the Sample Collection Authority, the official involved and the testing mission being undertaken where the athlete will provide a sample.)。

僅靠本案的孫楊知曉的IDTM主檢測官(如本案情況)向孫楊口述該案的尿檢助理或血檢助理: 「他們和我在一起,我主管——一切都沒問題。」是不夠的。向孫楊出示IDTM主檢測官門戶的內容可能已證實(帶有照片)尿檢助理已經在IDTM的2018年合格入庫人員,但這種做法並未提供取樣時IDTM授權參加2018年9月4日賽外檢測的證明(It is not sufficient to rely on a known IDTM DCO (as in the case at hand) to state verbally to the Athlete with reference to an attending DCA or a BCA (who have no official documentation from IDTM whatsoever), in effect: 「they are with me, I will be in charge –everything is OK.」 Showing the Athlete the contents of the IDTM DCO Portal might have established (with a photo) that the DCA was in IDTM’s 『pool』 of qualified officials for 2018, but that step provided no evidence of an authorization from IDTM to take part in the OOC mission on September 4, 2018 when the sample was to be collected from the Athlete.)。

興奮劑專家組認定,由IDTM代表國際泳聯的2018年9月4日的賽外檢測取樣並未正確啟動。尿檢助理和血檢助理缺乏IDTM的「官方文件表明孫楊沒有受到適當通知。尿樣取樣不準確,無法完成。最初的血樣取樣(並隨後銷毀)並無正確的取樣授權,因此不是ISTI和《國際泳聯針對運動員的興奮劑檢測規則》項下定義的適當的「樣本」。結果,由IDTM於2018年9月4日發起的取樣手續無效,由此不違反《國際泳聯針對運動員的興奮劑檢測規則》。

3、初審其他理由

即便上述違規操作不能導致取樣手續無效,則還有其他理由可以得出孫楊並未違規的結論。

(1)尿樣取樣手續

興奮劑檢測專家組認定,尿檢助理用自己的手機秘密拍攝了孫楊的照片和視頻,數量多於主檢測官在證詞中所描述的數量。且有諸多證人證言證明這一點。隨後孫楊目睹刪除這些照片。關鍵的問題是,尿檢助理沒有提供任何證據或證詞以洗清對他的嚴厲指控,因此孫楊的主張未受到有效異議。

尿檢助理的這種行為是非常不當的,而且極端不專業,永遠都不該發生。

監視是一個敏感、個人和嚴肅的事情,不是為「追星族」所設。孫楊最初懷疑,最後發現尿檢助理的電話上有他的照片照片已被刪除。尿檢助理的這種行為在孫楊監視下取得的尿樣之前無疑是立即中止尿檢助理的參與檢測任務的理由(Proof of this conduct by a DCA prior to the Athlete providing a chaperoned urine sample is unquestionably reason to immediately suspend the DCA’s involvement in the testing mission.)。由於沒有其他男性尿檢助理可以擔當此角色——尿樣取樣任務必須放棄。該等事實一經確立,便成為運動員拒絕與尿檢助理進行任何進一步個人和敏感接觸的強迫性理由(Such facts, once established, are acompelling justification for the Athlete to refuse to have any further personaland sensitive contact with the DCA.)。

(2)血樣取樣手續

由於孫楊有實質性關切,其提供的許多證人提供的證據表明:IDTM血檢助理沒有提供證明她在血檢地點有資格抽血。而這是ISTI規定的一個要求。

ISTI附件E中要求血樣取樣人必須具備「適當資質」(blood be collected by 「a suitably qualifiedperson」)。附件E第4條規定:「涉及血液的程序應與當地符合醫療保健中的預防措施標準和法規要求相一致,如果這些標準和要求超過以下規定的要求」(Procedures involving blood shall be consistent with the local standards and regulatory requirements regarding precautions in healthcare settings where those standards and requirementsexceed the requirements set out below)。

血檢助理可能已獲得適當資質,並持有有效執業證,但專家組根據本案材料無法得出如此結論。然而,可以肯定的是,她並沒有給出明確的證據以證明其具有符合ISTI規定的抽血資格。血樣由不具備適當資格的個人取樣,並且不能向運動員出示其資格是放棄採血手續的適當理由。血檢助理未經適當授權或適當採取的血樣資格不是《國際泳聯針對運動員的興奮劑檢測規則》中定義的「樣本」,不能用於興奮劑檢測目的,而僅僅是從孫楊身上提取的已變成醫療廢物的生物材料(As the improperly collected blood cannot be used for Doping Control purposes, it is not a 「Sample」 as that term is defined. Such blood is merely biological material taken from an athlete that has become medical waste.)。

(3)違規結果告知義務

關於ISTI允許的做法,雙方各執一詞僵持不下,重點在於誰是誰非。ISTI附件A第3.3.a)條中明確指出,主檢測官必須以運動員能理解的語言告訴該運動員潛在的無法遵守規定的後果。解釋某些行為可能導致違規的風險還不夠,主檢測官必須以運動員能理解的語言告知其不遵守的後果,主檢測官必須更進一步且清楚表明其正在將運動員的行為視為不遵守行為,並且必將產生什麼後果(Explaining the risks that certain conduct might lead to a violation is not sufficient. The DCO must go further and clearly articulate that she is treatingthe Athlete’s conduct as a Failure to Comply and that the following consequences will apply.)。

主檢測官多次試圖向孫楊傳達有關其行為後果的重要信息,但始終沒有成功。孫楊及其每位證人均作證,主檢測官從未告知他們將要發生的確切後果。這可能是事實。該本案中,專家組從主檢測官這一方的證言中只聽到她說某些行為可能構成違反規則的行為,而對方立刻對此否認(All that was 『heard』 from the DCO in the ongoing debate regarding whose interpretation of the rules was 『correct』 was the message that certain conduct might constitute a rule violation. This message would be immediately denied.)。因此不存在某個瞬間使得孫楊明確知道他的行為在當時正在被主檢測官當作「未能遵守」來進行處理,而且會導致嚴重後果(There was no clarifying and crystalizing moment (a metaphorical 「bang」) ensuring that the Athlete clearly knew, in the face of the identified conduct, that his conduct was being treated by the DCO as a Failure to Comply andthat serious consequences would apply.)。由於不存在孫楊籤署拒檢表格,而該表格也並非必須,而拒檢表格所具備的通知的明確性並不成立,而孫楊及其團隊則認為當晚他們成功說服並勸退了IDTM取樣人員。因此主檢測官並未完全履行違規結果告知義務。

三、CAS仲裁主要程序表

1、本案的專家組組建、管轄權、以及WADA律師的迴避申請

WADA於2019年2月14日對孫楊在體育仲裁院(CAS)提出上訴聲明(Statement of Appeal),任命英國大律師MichaelJ. Beloff M.A. QC擔任仲裁員。WADA於2月18日提交修改過的上訴聲明,也將國際泳聯列為被上訴人。

2月28日,孫楊任命英國大律師Philippe Sands QC為仲裁員,國際泳聯表示同意。

3月11日,孫楊對MichaelJ. Beloff M.A. QC提出迴避,3月18日,國際泳聯表示希望由國際體育仲裁理事會異議委員會(the Challenge Commission of the International Council of Arbitration for Sport)評估該異議,而WADA和Michael J. Beloff M.A. QC主張該迴避申請應被駁回。

3月22日,孫楊提交文件主張WADA提交上訴狀(Appeal Brief)的截止日期為2019年3月20日,現已逾期,因此本上訴根據CAS法規第R51(1)條應視為撤回,或者專家組應宣布上訴狀不具備可受理性,而當日國際泳聯提交附議文件。

2019年3月26日至29號期間,WADA和孫楊和國際泳聯一方針對該上訴的可受理性有多輪書狀交鋒。

2019年4月3日,WADA才依照CAS規定第R51條提交了上訴狀(Appeal Brief)。

4月9日,CAS通知當事人關於孫楊和國際泳聯對本案的可受理性的異議推遲到專家組組成後審理,駁回孫楊和國際泳聯申請的分別審理管轄權問題和實體問題的請求(request for bifurcation)。

4月16日,CAS代表異議委員會通知各方,對Michael J. Beloff M.A. QC的迴避申請被駁回。

5月1日, CAS通知各方本案的專家組組成如下:主席為義大利的Franco Frattini;邊裁為Michael Beloff M.A. QC和Philippe Sands QC。

5月9日,孫楊在提出答辯之前向專家組提出了兩個問題初步問題:i)鑑於WADA方延期,本案上訴的可受理性和CAS的管轄權問題;ii)由於WADA的律師存在利益衝突問題,該律師的迴避的問題、本案的可受理性問題、以及CAS的管轄權的問題,隨後國際泳聯表示支持,而WADA也對ii)作出了回應。

5月19日,CAS通知雙方:

(1)可受理:專家組認為WADA的上訴聲明和上訴狀已及時提交,駁回孫楊和國際泳聯的該上訴狀不具有可受理性的主張;

(2)分別審理管轄權問題和實體問題的請求:鑑於上述決定,駁回孫楊和國際泳聯主張的因為時效問題所以應當分別審理管轄權問題和實體問題的請求。

(3)對於WADA律師的迴避申請:還需要雙方的進一步信息。

5月27日,孫楊基於獲得的新信息,對Michael J. Beloff M.A. QC再次提出迴避申請,5月29日提交了「取消WADA律師資格的申請」以及「上訴的可受理性的反對及CAS管轄權的異議」。隨後MichaelJ. Beloff M.A. QC和WADA作出了回應,而專家組任命了書記員。孫楊隨後申請異議委員會對Michael J. Beloff M.A. QC做出決定前中止該程序。

6月11日,孫楊告知CAS其已向瑞士最高院提出關於下述的決定/裁決(decisions/awards)的撤裁申請:異議委員會的Michael J. Beloff M.A. QC不迴避的決定,以及CAS專家組於5月19日作出的決定。

6月18日,CAS當事方,孫楊一方的各種拒絕被被駁回,僅迴避事由仍在委員會審理。

6月28日,CAS通知當事方,為了維持程序進程和避免拖延,Michael J. Beloff M.A. QC已決定辭職。

7月5日,WADA任命了布魯塞爾和倫敦的大律師Romano F. Subiotto Q.C.以替換辭職了的Michael J. Beloff M.A. QC。

7月12日,孫楊對RomanoF. Subiotto Q.C.提出迴避申請。而同日CAS警告當事各方本案程序嚴格保密。

7月17日,WADA和Romano F. Subiotto Q.C.要求駁回孫楊的迴避申請。

7月26日,異議委員會駁回孫楊對Romano F. Subiotto Q.C.的迴避申請。而CAS也於當天通知雙方,駁回孫楊的WADA律師迴避申請。理由是律師迴避的門檻很高,本案中未能滿足。關鍵點在於孫楊一方未能證明WADA律師因為其之前在國際泳聯法律委員會的成員身份而獲取本訴訟程序的程序性或實質性利益(Mr Young acquired any procedural or substantive benefit for the present proceedings from his past membership with the FINA Legal Committee),而國際泳聯法律委員會通常不參與反興奮劑程序違規程序,而國際泳聯總裁也表示WADA律師並未從國際泳聯收到過有關孫楊案的任何信息。專家組認為,由於WADA律師參與了《國際泳聯反興奮劑條例》的起草過程而獲得的有關該條例的任何知識與本案無關(Any general knowledge about FINA’s Anti-Doping Regulations acquired by Mr Young due to his involvement in the drafting process of these rules is not considered pertinent by the Panel.)。雖然WADA律師與國際泳聯總裁之間的電話內容有爭議,而國際泳聯總裁對WADA律師代理國際泳聯的相對方一事表示明確抗議,WADA律師不存在利益衝突的情況且不用迴避。

10月28日,瑞士最高法院駁回在孫楊在瑞士最高法院針對WADA律師迴避的申請,認為該問題不具有可受理性。(請參見:仲裁早新聞:利益衝突和逾期提起仲裁---瑞士最高法院曾駁回孫楊以管轄權和利益衝突為由提出的撤裁申請)

2、公開審理問題

7月19日,孫楊申請聽證會公開進行,公開開庭審理。幾天後,國際泳聯表示應當盤問當事各方的證人,並且只有專家組的具體指示才能與被「保護」的證人取得聯繫,而其準備這樣做。此外國際泳聯表示不反對孫楊公開審理的要求。WADA隨後也表示不反對公開審理。

3、證人問題

(1)主檢測官作證之前

6月20日,孫楊通知其參加其聽證會時的人,並要求WADA確認四名IDTM員工(主檢測官,血檢助理,尿檢助理和IDTM檢測協調員在聽證會出庭。若其沒有作證,則他們報告應從證據中刪除,做不利推論。而針對WADA的主張,孫楊否認他對證人有恐嚇威脅,但也證實了孫母與血檢助理和尿檢助理聯繫,以「取樣有關案件的信息並尋求他們的幫助」(gather information about the case and seek assistance from them),但她從未試圖恐嚇威脅他們。

6月24日,WADA請求專家組下令禁止孫楊和國際泳聯一方直接或間接聯繫取樣人員。WADA提供了主檢測官和血檢助理的證人證言,表明他們已經與孫楊團隊有聯繫,並且他們「對自己的身體和經濟安危,以及家庭成員安危」有擔憂。他們表示是「害怕如果他們同意在這個程序中作證,他們將遭受[該運動員]和/或其團隊和支持者以某種形式進行的重大報復」(「concerned for their physical and economic well-being, and for the well-being of their family members」. They indicated to be 「fearful that, if they would agree to testify in this proceeding, they would suffer significant retaliation in some form from the [Athlete] and/or his entourage and supporters」.)。

7月1日,國際泳聯支持WADA的要求禁止進一步聯繫證人的命令,但否認有證據表明孫楊團隊聯繫尿檢助理。國際泳聯認為這些證人的證言極為重要。在同一時間當時,國際泳聯認為不存在任何特殊情況以CAS規則第R51條,即存在特殊事由使得WADA只需要提交的有關證人證言的文件而不參與庭審。

7月16日,孫楊通知CAS應採取緊急措施以確保主檢測官,血檢助理和尿檢助理參加聽證會,並要求直到所有證人可以親自作證為止,專家組應推遲聽證會。孫楊在未獲WADA或國際泳聯的確認下,請求專家組在有管轄權的法院尋求協助,或授權孫楊向該等法院尋求幫助,以便向主檢測官、血檢助理和尿檢助理獲取證詞。

8月7日,CAS告知雙方,專家組命令WADA提供的[主檢測官],[血檢助理],[尿檢助理]和Tudor Popa先生(IDTM方官員)出庭,以便在聽證會上進行主盤問和交叉盤問。而由於證人[主檢測官,血檢助理和尿檢助理]表達的前往洛桑出庭證方面的關切,專家組提議採取宣誓證詞(deposition testimony)的方式來進行審理,其可以在聽證會之前,在中國的秘密的某處(具體地點由專家組決定)進行,而對其他出席人員進行限制。在記錄宣誓證詞的過程中,允許律師對證人進行交叉盤問,而證人的回覆由法院書記員抄錄,並作為專家組的記錄的一部分保存。該程序由專家組主席親自或通過電話的方式主持,並可能向證人詢問他認為必要的問題(Given the concerns expressed by these witnesses (or at least as it concerns [the DCO, the BCA and the DCA]) about travelling to Lausanne and testifying at the hearing, the Panel proposes to hear these witnesses in the form of deposition testimony, which could take place ina confidential location in China (exact location to be decided upon by the Panel), in advance of the hearing, with limited attendees present. During these depositions, counsel will be permitted to ask their cross-examination questions to the witnesses. The witnesses』 responses will be transcribed by a court reporter and maintained as part of the record before the Panel. The President of the Panel will preside over the deposition, in person or by telephone, and may ask questions to the witnesses as he deems necessary.)。最後,專家組確認雙方同意舉行公開聽證會的合意。

在雙方交換信函後,CAS於8月13日通知各當事方:

1.專家組確認[主檢測官]已承諾於2019年8月26日或前後於歐洲的某處秘密作證。

2.專家組指示WADA要求TudorPopa先生(IDTM方官員)出庭作證。

3.專家組了解到,[血檢助理]不同意在聽證會之前通過宣誓證詞作證,也不同意以任何形式)當庭作證。專家組不願接受在聽證會後對此證人的盤問。問題在於專家組是否應接受其於2019年6月18日作出的陳述作為證據。就此,專家組接受其聲明符合CAS規則第R44.1條,但這並不影響其證明力(若有)問題,這問題應在聽證會上解決。

4.關於[尿檢助理],專家組認識到[尿檢助理]沒有在本上訴中提供任何書面陳述。專家組希望[尿檢助理]參加聽證會(親自或通過電話/視頻),並且會邀請國際泳聯盡最大努力確保[尿檢助理]出庭作證。如果國際泳聯無法與[尿檢助理]取得聯繫,專家組將繼續推進程序,但在並不影響其證明力(若有)問題。

鑑於此,孫楊於8月14日請求仲裁地法院協助,通過司法協助途逕取得[血檢助理]的證詞,並在此期間中止本案上訴程序。對於仲裁庭的通知,孫楊答覆要求WADA的材料也給他一份,並且要求取得[主檢測官]在2019年9月4-5日的檢測中使用的iPad或類似數據[sic]以及[主檢測官]在視頻監控中顯示的她要求[尿檢助理]在其上簽名的文件等其他相關文件的紙質檔。而後WADA主張孫楊的中止請求屬於程序拖延或取得進行日後上訴的理由,但幾天之後WADA指出其律師重病住院,請求休庭並被允許。

(2)主檢測官作證

8月23日,CAS通知當事方,主檢測官的宣誓證詞取證於9月5日在瑞典斯德哥爾摩進行,以及相關的程序指導。

WADA於8月28日聲明已出示了文件的紙質副本給孫楊,並且IDTM已經通知WADA當前無法恢復孫楊所要求的元數據(metadata of the type requested)。

主檢測官於9月5日在瑞典斯德哥爾摩進行了宣誓證詞作證,雙方律師出席,並經雙方同意,由專家組主席主持該程序。

9月11日,孫楊主張WADA和IDTM在對主檢測官取證之前把她訓練得太好了,她在取證期間非常不合作。(the DCO had been too prepared by WADA and IDTM prior to her deposition and that she was very uncooperative during the deposition.)因此,孫楊表明血檢助理最終舉證時需要適用某些條件。

(3)主檢測官作證之後,聽證時間表制定之前

WADA於9月11日通知專家組,血檢助理願意通過視頻連結提供證詞,但須遵循與適用於主檢測官相同的保護措施。而同一天,國際泳聯告知專家組,它正在與孫楊和WADA關於尿檢助理參加聽證會的情況,並會向各方保持通報進一步發展。

在9月19日,國際泳聯對血檢助理這方面的條件表示支持。同日,WADA表示,針對血檢助理有恐嚇行動,並且是與本案程序緊密相關的某人作出的(there had been 「another act of intimidation taken against the BCA in this case, an act that WADA believes was taken by someone closely connected to this proceeding and intended to influence whether or howthe BCA might testify」)。WADA表示,這些行為解釋了血檢助理為什麼不願作證,並要求CAS發出新的命令以禁止任何進一步的恐嚇行為或披露主檢測官或血檢助理的個人信息的行為,並授予其他被認為是合理的保護措施。幾天後,國際泳聯和孫楊對WADA的指控表示反對。

9月27日,CAS通知各方,專家組認真考慮了WADA提出的事項,重申除了組織上的事項外,嚴格禁止當事人、律師和與之有聯繫的任何人恐嚇或聯繫[血檢助理],並且禁止透露任何她的個人信息或她的作證形式。專家組決定,要在公開的聽證會上審理[血檢助理],並且理解她不願意以使用Skype以外的任何方式進行舉證(在WADA的條件)。如果[血檢助理]不願意親自或在公開出庭作證,專家組認為,應採取嚴格的保護措施維護[血檢助理]的自由證詞。

WADA於2019年10月7日通知CAS,血檢助理已通過中介指出她不願意親自或在11月15日的聽證會上公開作證,只願意在11月14日通過視頻作證。表示願意在聽證會上放棄傳喚Johannesson女士(IDTM法律顧問)和Kemp先生(WADA標準和協調處副主任)出庭作證而是依靠他們的證人證言,對於Johannesson女士而言,依賴其在國際泳聯聽證會上的證詞。在同日,孫楊和國際泳聯表示只有證人提交適當報告和/或證人證言才得在聽證會上作證,而Johannesson女士和Kemp先生的證據應被刪除和無視。10月10日,CAS確認專家組準備在11月14日盤問血檢助理。

10月21日,國際泳聯通知CAS,尿檢助理已於2019年10月18日通過兩封電子郵件聯繫國際泳聯,包括他在本案中的關聯(翻譯成英文)。尿檢助理表示他不願意提供口頭證詞。國際泳聯向專家組建議應對尿檢助理提議與主檢測官相同的保護措施。

10月24日,在收到WADA的評論後,孫楊提供了向CAS提供尿檢助理10月18日聲明的新譯本,強調與國際泳聯提供的文字存在某些分歧。WADA於10月26日通知CAS,它將不再傳喚Ricketts先生出庭作證,但會傳喚Kemp先生親自對WADA上訴狀中描述內容及被上訴人的回答作證。

10月29日,CAS代表專家組向當事人提供了聽證時間表,包括:

(1) Johannesson女士:專家組注意到,WADA希望縮小證人名單,以便Soderstrom先生出庭作證,而被上訴人反對,因此決定接受Johannesson女士的證人陳述,並將權衡該聲明的證明力。

(2)[尿檢助理]:專家組注意到[尿檢助理]的16日的信函/聲明,以及該聲明的翻譯上的一些爭論。與Johannesson女士的陳述一樣,專家組決定接受該聲明,並並將權衡該聲明的證明力。在這方面,專家組保留尋求第三方協助來進行核實的權力。

(4)聽證時間表制定之後

WADA於10月30日通知CAS,又出現了對血檢助理進行了恐嚇的行為,並且是本案當事人所為,且其意圖是影響血檢助理和尿檢助理作證,要求CAS類似行為。11月1日,孫楊和國際泳聯否認他們是洩密者和恐嚇血檢助理的人。11月4日,CAS再次代表專家組重申了該裁決。程序的保密性。11月10日,國際泳聯通知CAS,尿檢助理已經在11月8日通過電子郵件向其提供了第二份書面聲明。尿檢助理問,尤其是現在是否可以通過電話作證,並為他的參與附加了某些條件。國際泳聯申請其他一些協助尿檢助理作證的條件。

11月12日,CAS代表專家組通知了各方,專家組注意到[尿檢助理]在給國際泳聯的信函。然而,鑑於[尿檢助理]似乎一直不願作證,專家組不傾向於在權限內強迫他作證。此外,在聽證會只有3天就要開始了的這個關頭,專家組無法接受他的[作證條件]。專家組確實認為此方法無濟於事。因此,專家組將接受由[尿檢助理]提供的該聲明,並據此權衡此類證據的證明力。專家組的在這方面的決定符合其先前的涉及Johannesson女士的證言的決定。」(As an initial matter, the Panel takes note of thecomments provided by [the DCA] in his letter to FINA. However, given what seemsto be a continued reluctance from [the DCA] to testify, the Panel is notinclined to force him to provide testimony (to the extent the Panel would havesuch authority in this respect). Moreover, at this juncture, some 3 days beforethe hearing, the Panel is not able to accommodate his [conditions to testify].The Panel does not find this approach helpful. As a result, the Panel willaccept the statement provided by [the DCA] and weigh such evidence accordingly.The Panel’s decision in this regard accords its earlier decision as itconcerned the evidence of Ms. Johannesson.」)

同日,應CAS的要求,孫楊提供了他的程序異議的摘要:

1.他繼續堅持對Romano Subiotto QC的迴避請求,即他對仲裁庭的構成不當的反對[…]。

2.[孫楊]反對CAS的管轄權是基於以下理由:

-上訴未及時由WADA提出。因此,上訴是不具有可受理性,因此,CAS缺乏屬時管轄權[…];

-鑑於WADA的律師Richard Young先生和Brent Rychener先生之間的衝突利益,WADA提出的上訴應不予以受理,因此,CAS缺乏屬時管轄權[...]。

於11月12日和13日,WADA、孫楊和國際泳聯將籤字後的《程序令》副本返還到CAS。孫楊與國際泳聯對程序順序寫了一些評論。

11月13日,國際泳聯通知CAS尿檢助理已於11月12日通過電子郵件向其發送了第三份書面聲明。尿檢助理詢問是否他應該作證,在什麼時候作證,同時指出他在2019年11月14日至15日可以作證。同日,孫楊援引CAS於11月12日「通知當事雙方專家組拒絕審理 [尿檢助理]」( 「informing the Parties that the Panel refuses to hear [the DCA]」)的信函,指出孫楊堅持必須聽取尿檢助理證詞的重要性,即使這發生在11月15日的聽證會之後,以確保各方的發言權。

(5)聽證會前一天血檢助理作證

11月14日,血檢助理通過視頻連接作證,以宣誓證詞的形式作證,地點是瑞士洛桑。各方律師和專家組出席了宣誓證詞取證儀式。當天晚些時候,專家組於11月14日通知孫楊其並不是拒絕聽審尿檢助理的證詞。專家組提醒孫楊,過去幾個月以來,其已邀請尿檢助理作證,並尋求各方的協助以確保他作證。但是,出於未知的原因,並且在聽證會的前幾天,尿檢助理在某些條件下突然可以在符合某些條件下可以作證。專家組通知各方其認為尿檢助理在聽證會前夕提出這種要約是適當的(The Panel informed the Partiesthat it did not find such offer from the DCA to be appropriate on the eve ofthe hearing.)。同日,CAS確認收到了孫楊於11月12日提出的程序性反對意見,並指出專家組對此表示適當關注,並將其其納入本程序的記錄中。

四、聽證會期間

11月15日,本案的公開聽證會於瑞士蒙特勒舉行,通過網際網路直播。聽證會開始時,專家組提及孫楊在11月12日的信函中提出的程序異議,並確認各方據此保留其權利。

專家組按以下順序親自聽取了以下人士的證詞/證據:

1)孫楊;

2)WADA傳喚的專家證人,WADA標準和協調處副主任Stuart Kemp 先生;

3)WADA傳喚的證人,IDTM檢測協調員Tudor Popa先生;

4)WADA傳喚的證人,IDTM客戶關係與業務發展部經理Neal Soderstrom先生;

5)孫楊傳喚的證人,孫母楊明女士;

6)孫楊傳喚的證人,韓照歧醫生,巴震醫生所在學校的校長,浙江反興奮劑中心副主任;

7)孫楊傳喚的證人,中國國家遊泳隊副領隊陳浩先生;

8)孫楊傳喚的證人,孫楊隊醫巴震醫生;

9)孫楊傳喚的專家證人,北京師範大學法學院副教授裴洋副教授。

出於CAS在10月29日以及11月12日和14日的信函中指出的那樣,尿檢助理和WADA傳喚的證人IDTM法律顧問Jenny Johannesson女士並沒有被審理。他們的書面陳述已納入文件,並由專家組權衡了其證明力。

各方有充分的機會陳述自己的主張,提出自己的論點並回答專家組成員提出的問題。在聽證會結束時,雙方明確表示他們對專家組對此採取的程序沒有任何異議,他們的發言權受到了尊重。

五、聽證會後

12月5日,WADA告知CAS,有人違反專家組於9月27日作出的命令,WADA指出一位孫母錄製的視頻已公開流出,展現了主檢測官和血檢助理,該行為只能是由孫楊或某人進行以他的名義而進行。此外,WADA指出,有人向其透露有人代表孫楊聯繫了血檢助理工作的醫院的主管機關,要求與她會面。在此基礎上,WADA要求專家組下令立即停止這種行為。12月9日,CAS通知雙方,專家組對此表示關切,而且這若證明為真,則專家組可以從此類行動中推導出不利推論。孫楊及其律師於同一天表示,他們從未試圖或者通過其它方式如通過血檢助理工作的醫院的主管機關試圖恐嚇主檢測官,血檢助理和尿檢助理或任何其他證人。

12月20日,WADA指控孫楊在社交媒體上對主檢測官進行恐嚇和報復,但孫楊否認。孫楊強調WADA提供的社交媒體帖子的英文翻譯信息不正確。孫楊稱該帖並未提及主檢測官的姓名,因此不能視為違反CAS命令的對主檢測官構成威脅或報復。

六、翻譯問題

從上訴一開始就商定本程序的語言為英語。當事人要求對其證人或自身提供口譯服務的,需要安排獨立、無利益牽涉的口譯員,費用自負。各方自負責任提供清晰、準確的筆譯/口譯。

10月18日,CAS通知雙方,鑑於某些證人不準備用英語作證,雙方應商定翻譯公司,提供同傳。10月31日,孫楊通知CAS商定了翻譯公司。

11月5日,孫楊向CAS提供了11月14日宣誓證詞取證期間及11月15日的聽證會的可用口譯員。

雙方共同商定聽證會上使用的口譯公司,而由孫楊的團隊牽頭選擇公司和口譯人員,最終得到WADA和國際泳聯的同意。專家組表示對翻譯和口譯的質量非常失望,尤其是在聽證會開始時的情況,指示各方應立即糾正口譯問題。專家組注意到孫楊和WADA都有說中文的法律顧問/口譯員在場,邀請各方商定使用其自己的顧問/口譯員之一在接下來的程序中進行口譯,雙方毫不保留或猶豫地商定了一個新的口譯員,後續程序令人滿意。

聽證會結束後,經各方同意,孫楊的盤問(已記錄在案)已提交給獨立的翻譯機構,該機構在聽證會上抄錄並翻譯了他的證詞。在這方面,專家組對孫楊在本案中證言與初審中的相同,並且在程序中正確翻譯,充分考慮和理解。

12月17日,各方向專家組提供了經商定的孫楊在聽證會上的經過專業翻譯的證詞的筆錄。

信息源於:臨時仲裁AD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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