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犯罪 不捕不訴案例」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的「非法性」認定

2020-12-17 周雪峰律師

材料來源北京市朝陽人民檢察院金融犯罪檢察實務

【基本案情】

北京某公司為一家2015年成立的網際網路家裝公司,公司內設工程部、材料部、品牌營銷部、銷售部、財務部等部門,主要業務是通過網際網路營銷的方式承接家庭房屋裝修業務,裝修材料由公司統一採購供客戶選擇,裝修施工承辦給掛靠在公司的施工隊並由該公司進行監督。2017年10月,該公司出現資金緊張、無法按時發放員工及施工隊工資,為緩解資金緊張、提高籤單量,該公司先後於2017年雙十一、雙十二期間推出「裝修款、全額返」的優惠活動,並通過網際網路及電視廣告等方式進行宣傳推廣,具體活動方式是客戶籤訂裝修合同並交納裝修款的80%以上可參加該活動,客戶的裝修款從裝修完工後的第2年開始每年返還10%、分10年返還完。

客戶參與活動後除了與公司籤訂正常的預售、施工合同外、另與公司籤訂一份優惠確認書對返還專修款的內容予以確認。根據約四十名客戶參與了該優惠活動,涉及金額約400萬元。因資金鍊斷裂,該公司於2018年2月停業、人去樓空,未對參與優惠活動客戶的房屋進行裝修,客戶後到公安機關報案。

本案嫌疑人張某於2015年開始在該公司任職,經歷多個崗位,最後提升為公司副總、材料部負責人,主要工作是裝修款的採購供應商的洽談合作、向客戶介紹裝修材料等。在公司資金鍊斷裂後,張某負責與客戶溝通等善後工作,負責與客戶聯繫、籤訂分36個月返款的退款協議。

【訴訟過程和結果】

北京市公安局朝陽分局於2018年4月20日對本案立案偵查,於2018年7月16日京犯罪嫌疑人張某抓獲,同時張某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對其刑事拘留,於2018年8月7日向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檢察院審查逮捕犯罪嫌疑人張某,經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檢察院審查後認為,現有證據不足以認定犯罪嫌疑人張某的行為構成犯罪,對其以證據不足不予批准逮捕。

【指導意義】

一、開展全額返款的促銷活動是否可以認定為變相吸收公眾存款

經審查,該公司開展的「裝修款、全額返」的促銷活動不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理由如下:

1、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屬於 刑法分則第3章第4節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的犯罪,該罪規制的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行為。根據2010年最高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條的規定,「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律規定,向社會公眾吸收資金」,需同時具備「非法性、公開性、利誘性、社會性」4個特徵。

2、本案中,該公司從成立開始一直經營的是家裝業務,該公司為了緩解資金緊張、提高籤單量,開展分10年全部返還裝修款的秀惠活動,雖然該優惠活動從形式上符合非吸中的公開性(公開宣傳)和社會性(客戶不特定)的特徵,在一定程度上也符合該罪利誘性(承諾在一定期限內給付匯報)的特徵,但該行為的本質並非向社會公眾吸收資金存款,不具有該罪未經批准或借用合法經營形式吸收資金的特徵,即不符合非法性的特徵。客戶付款的主要目的是對其房屋進行裝修、並不是通過其投資獲取利息或回報。,公司收到客戶欠款後需要提供真實的裝修服務,且該裝修服務與未開展優惠活動時的內容一樣,從實質上看公司的優惠活動並非是對貨幣本身的經營。

本案中公司提供真實裝修服務為條件獲取客戶錢款、客戶以獲取真實裝修為目的支付錢款,並不屬於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所規制的吸收資金的行為。

3、若認定為單位犯罪,嫌疑人張某非公司實際控制人,現有證據不足以認定張某構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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