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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閱近20年的文獻後,用15min解讀集資詐騙罪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一)集資後不用於生產經營活動或者用於生產經營活動與籌集資金規模明顯不成比例,致使集資款不能返還的;(二)肆意揮霍集資款,致使集資款不能返還的;(三)攜帶集資款逃匿的;(四)將集資款用於違法犯罪活動的;(五)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逃避返還資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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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虛擬貨幣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的數額,以行為人所吸收的資金全額計算。案發前後已歸還的數額,可以作為量刑情節酌情考慮。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主要用於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能夠及時清退所吸收資金,可以免予刑事處罰;情節顯著輕微的,不作為犯罪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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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犯罪系列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以下兩種情形認定為向社會公眾吸收資金:①在向親友或者單位內部人員吸收資金的過程中,明知親友或者單位內部人員向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而予以放任的;②以吸收資金為目的,將社會人員吸收為單位內部人員,並向其吸收資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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廈門叮咚錢包:集資詐騙罪還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饒金祥律師
從刑法概念上表述,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是指不具有吸收公眾存款主體資格的行為人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在社會上以存款的形式公開吸收公眾存款的行為,破壞了金融管理秩序;集資詐騙是指行為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違反有關金融法律、法規的規定,使用詐騙方法進行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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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立案量刑標準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律規定,向社會公眾(包括單位和個人)吸收資金的行為,同時具備下列四個條件的,除刑法另有規定的以外,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規定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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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23種常見表現形式(附:特徵、認定、立案...
一些企業為解決資金需求,在無法獲得銀行貸款的情況下,往往會通過向社會公眾借款解決資金問題。同時,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在實踐中的表現非常複雜,往往與正常經營聯繫在一起,不少企業為了開展經營活動進行的融資活動也面臨被認定為觸犯本罪的風險,導致企業家經營風險加大。在現有法律框架下,企業家應高度重視這一罪名,將正常經營、融資行為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區分開來,避免陷入犯罪深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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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這些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判刑、罰款
如集資後不用於生產經營活動的;或者用於生產經營活動的資金與集資規模不成比例致使集資款無法返還的;集資後肆意揮霍集資款致使集資款無法返還的;集資後攜帶集資款跑路、逃匿的;還有把集資款用於違法犯罪活動的;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逃避返還資金的;隱匿銷毀帳目或者搞假破產、假倒閉逃避返還資金的,以及歸案後拒不交代資金去向等情形。」泰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三庭副庭長範紅豔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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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強律師成功案例:集資詐騙案改定性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如果行為人主觀上沒有非法佔有的故意,就不可能構成集資詐騙罪。考量行為人是否具有以「非法佔有為目的」進行集資,首先,需界定「非法佔有目的」的準確內涵,再結合行為人主客觀方面表現來準確認定。二、本案更符合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構成要件李某某的行為本質上是一種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行為,在審查起訴階段,如能將本案定性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是符合相關法律規定和案件客觀事實的。非法吸收公共眾款罪與集資詐騙罪本質區別在於是否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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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集資詐騙有什麼區別?
1、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非法吸存=非法吸儲,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簡稱。定義是,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以或者不以吸收公眾存款的名義,出具憑證,承諾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擾亂金融秩序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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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認定:惠龍公司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屬於單位犯罪
經公安機關DNA鑑定,死者為金利斌,系包頭市惠龍商貿有限責任公司、內蒙古福禾豆業有限責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包頭擁有多家企業(獨資或參股),且以惠龍商貿有限責任公司名義吸收公眾資金,涉及人員眾多。案件發生後,包頭市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視,立即成立工作組,開展案件偵辦和維護穩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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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和集資詐騙罪有不同
一、 起點: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和集資詐騙罪的數額認定方式有不同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和集資詐騙罪是非法集資的兩個主要罪名,二者在基本原理上有較大差別。司法解釋文件中習慣將集資詐騙罪歸類為詐騙的大種類。集資詐騙罪和詐騙罪一樣,是目的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是行為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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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公開性」的律師辯護要點
上述事實表明,饒玉國的借款對象均系股東、朋友,借貸對象系特定人群,不具備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中要求向社會公眾即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的構成要件,且本案無證據表明饒玉國向社會實施了公開宣傳的行為,故饒玉國的行為不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饒玉國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名不成立。聶某、餘某、馬某、朱某、張某2等人可通過其他的合法途徑向饒玉國追償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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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嘔心總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答疑
三、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四個特徵: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律規定,向社會公眾(包括單位和個人)吸收資金的行為,同時具備下列四個條件的,除刑法另有規定的以外,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規定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一)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經營的形式吸收資金; (非法性特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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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難以判斷斷私募基金or非法募集資金,這是一篇精心為您準備的避雷...
(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表現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是通過正常融資渠道之外的其他方式向社會公眾募集資金,其募集資金的對象是社會公眾,且對募集對象有無風險識別和風險承受能力以及自我保護能力根本不做區分。根據2011年1月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律規定,向社會公眾(包括單位和個人)吸收資金的行為,同時具備下列四個條件的,除刑法另有規定的以外,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規定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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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險提示】警惕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陷阱
據阿拉善右旗警方通報,陳某,今年50歲,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涉案金額高達500餘萬元,受害者100多人,被甘肅省隴南市武都區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案發後,陳某潛逃,2019年6月起被當地公安機關依法在網上追逃。期間,陳某隱匿身份四處躲藏,靠打零工維持生活,居無定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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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一中院公開審理餘剛等人集資詐騙、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
澎湃新聞資深記者 李菁本文圖片均來自「上海一中法院」微信公號2020年9月8日9時45分,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對餘剛、張玉豐等6名被告人集資詐騙、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一審公開開庭審理。公訴機關指控:2013年12月至2018年7月,被告人餘剛夥同被告人張玉豐、李昊原,先後以上海永利寶金融信息服務有限公司、上海永利寶網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瀟謙網際網路金融信息服務有限公司的名義運營「永利寶」「火理財」線上P2P平臺,採用廣告宣傳、電話推銷等方式,誇大宣傳投資項目的盈利能力,並以高額年化收益率為誘餌,向社會不特定公眾非法募集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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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行為人能否主張其與受害人之間的借貸合同無效?
在非法吸引公眾存款所引起的民間借貸糾紛中, 存在非法吸引公眾存款行為人在非法吸存過程中與社會不特定對象之間的民間借貸合同以及非法吸引公眾存款行為人在轉貸行為中與借款人之間的民間借貸合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下稱「規定」)第十四條的規定,發生於非法吸引公眾存款行為人轉貸行為過程中的民間借貸合同應認定為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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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集資詐騙、保險詐騙……市檢察機關發布涉企...
這四起金融犯罪典型案例涵蓋了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集資詐騙、保險詐騙、違法發放貸款等罪名,體現了檢察機關嚴格落實最高檢「三號檢察建議」,在疫情防控常態化時期更好地發揮職能作用,精準懲治金融犯罪,有效維護金融秩序,助力企業復工復產的堅定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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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新聞網丨以「P2P」之名,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達2000餘萬元!某網絡借貸平臺實際控制人被依法判刑
近日,由柯城區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姜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經柯城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作出依法判決,被告人姜某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被判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並處罰金。通過網絡借貸平臺以高額利潤大肆募集資金今年43歲的姜某是衢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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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一中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餘剛等人集資詐騙、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
所分享內容為作者個人觀點,僅供讀者學習參考,不代表本號觀點2020年9月8日9時45分,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對餘剛、張玉豐等6名被告人集資詐騙、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一審公開開庭審理。公訴機關指控:2013年12月至2018年7月,被告人餘剛夥同被告人張玉豐、李昊原,先後以上海永利寶金融信息服務有限公司、上海永利寶網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瀟謙網際網路金融信息服務有限公司的名義運營「永利寶」「火理財」線上P2P平臺,採用廣告宣傳、電話推銷等方式,誇大宣傳投資項目的盈利能力,並以高額年化收益率為誘餌,向社會不特定公眾非法募集資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