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Real Essences without Essentialism,譯自Deleuze and Philosophy-Edinburgh University Press, 2006, pp. 31-40
作者 / Bruce Baugh
翻譯 / 何嘯風
校對 / Ça ira、星原
過去40年,「本質」在哲學上可謂聲名狼藉。無論是分析哲學,還是大陸哲學,都對其嗤之以鼻。但是,假如我們沒有正確的「本質」觀念,會怎麼樣呢?因為德勒茲的緣故,特別是因為他關於斯賓諾莎的兩本書裡「特別的本質」這一理論,我們不得不用新的方式思考這樣的問題。傳統上,哲學家或多或少以柏拉圖的方式將本質建構為某種共性、某種類別,從而藉助一些共同特徵讓個體聚在一起。故而,「特殊的本質」就像是一個術語上的矛盾,因為特殊和本質被看作是對立的。就主流的柏拉圖主義而言,一方是「本質」(形式、觀念、類型)——共性的、不變的、自我同一的、同一的、永恆的,另一方是「個體存在物」——流變的、與自身不同的、劃分為各種性質的、內在於時空世界的。柏拉圖主義的本質是固定和超越的、實在和觀念的、抽象和不變的。與此相反,德勒茲對斯賓諾莎的解讀提出了這樣一種本質:它是流動的、內在於物體的,是實在和物質的,是具體的、處於流變之中的。「本質主義」就是相信柏拉圖主義的本質,或者相信某種從柏拉圖的思想中推導而來的東西,即本質是不變的、共性的、必然性的特徵,獨立於那些流變的個性。個性屬於特定類別和類型,而本質在偶然事態(contingent states of affairs)的變遷中巋然不動,保持著自我同一。那麼,德勒茲的「特別的本質」絕不是本質主義的。因為德勒茲說的本質不是觀念的、不變的、共性的,所以,它似乎恰恰是柏拉圖主義或本質主義眼中本質的對立面。
這是對哲學世界的重構,但尚未得到應有的重視。這一舉動分開了長久以來捆綁在一起的諸多概念(本質、共性、觀念)。可是,因為柏拉圖的本質思想仍然佔據主導地位,不少德勒茲主義者都忽視或誤解了德勒茲這一革命性的創舉。我想說明「德勒茲認為本質是實在的」這一說法是成立的,不過這麼說的前提是本質不是某種超越的存有,或始終與自我同一的模型。在德勒茲看來,本質是實物的力量或強烈性的特定程度(2004年,第87頁);是行動和接受影響的程度(2013年,第82頁);「它不是數學的結構,也不是形而上的實體,而是一個物理的實體」;「具有真實的、確切的存在」(2013年,第189頁);「總是行動,或至少處於行動之中」(2013年,第82頁;2004年,第120頁);「每一個都是真實的存有」(2013年,第313頁);「總是顯示一種存在力量」(2004年,第111頁)。對德勒茲的本質作這樣實在論的理解,我們可以看到,他所謂的「潛在的」既不是「有可能的」,也不是「想像中的」,而是實在的,某種類似於本質的東西。
於是,把這些實在的本質包含在內的本體論,不會對可能的存在形式加以限制,也不會阻止新的存在形式誕生。這是因為,諸本質是自然的力量的「一部分」,是作為「多(the diverse)的生產原則」,是對「簡單物體」進行合成和分解的力量,是內在於開放的、發散的、創造性的世界中的「一種變形力量」(2013年,第141頁)。這些本質並沒有形成一種層級的體系,在此體系中,按照力量強弱,低一級的力量必須依靠高一級的力量,這些本質其實是具有現實性之無限的集合,它是一個互相寓含的體系,在其中,每個個別的本質遵循著連結所有其它本質的因果鏈,每一個本質的生產都與其它所有的本質分不開。
這種對本質的含納(complicatio),讓層級和規定邊界消散在「遊牧的分布」,消散在「被加冕的無秩序」(2019年,第549頁)之中。我們根據「作為力量程度之強度」(2019年,第548頁),根據「某種性質的某一定量的程度」(2013年,第181頁)來區分存有的各種形式。所有的性質、不同程度的強度,都表現了同一個單義的存有(univocal being),都表達了實體(substance)(2019年,第119頁;2013年,第181頁)。換句話說,這種本體論是完全「平面的」。至少,就像樣態必須依靠實體,實體或存有也必須依靠諸本質和諸樣態,而不是像斯賓諾莎認為的那樣,樣態在實體之中就像「在另一物之中(in another thing)」(2019年,第119頁;2013年,第163頁)。首先,「每一個本質都是某物的本質」,也就是說,本質就是行動的能力或者「可被影響的能力」(2013年,第84,189頁)。可反過來,「個人首先是一個個別的本質,也就是說,某一力量之程度」(2004年,第31頁)。這樣一來,「本質不僅僅是個體性的,還是個體化的」(2008年,第45頁)。「它們被不同的事物所影響,或是被同樣的事物以不同的方式所影響」(2013年,第215頁)。任何形體都由最高和最低閾限來界定,來決定如何影響形體決定以何種程度、何種方式影響形體(2004年,第149-152頁;2013年,第202頁)。這些閾限是諸部分(非構成的諸要素)之間關係(特別是動與靜、快與慢之程度)的職能:「代謝,感知,作用和反作用之快或慢交織在一起以構成世界上的某一個體。」(2004年,第152頁)作為力量程度,這些本質可以說是定量的:「一個事物的力量越大,其能夠被影響的方式就越多。」(2013年,第92頁)我們必須從廣義上理解形體,任何由部分和要素組成的整體都是形體:一個形體可以是任何事物;它可以是一個動物,一組聲音,一個心靈或觀念;它可以是語言素材,社會團體,共同體。
實際上,假如不同的形體「具有同一的結構」,可以把它們之間的關係結合起來,那麼,諸形體就可以組成更大的整體。「整體所產生的一般性作用關聯到這些部分」(2013年,第282頁),從而產生「更高級的個體」(2004年,第153頁),具有更高程度的力量。其組成部分本身就是複合而成的那些形體,則具有某種「支配性關係」,掌管著各部分內部存在的關係,也就是附屬關係的關係(2004年,第36頁)。對於各個部分(不管是單一的還是複合的)有多少種方式可以組合成一個整體,這個問題並沒有任何先天(a priori)限制。而且,因為每一種「支配性關係」都對應了一種本質,這樣一來本質的數量也是無窮無盡的,誰也沒法先驗地把它們一一列出、分門別類。
那麼,「非常多的部分」——這些組成部分外在於本質,也外在於彼此(2013年,第198頁)——「藉由純粹的機械律」(2013年,第208頁)得到規定,由此個體(形體、樣態)才開始存在。「它們獲得了一定的大小和持存的事件:只要每個樣態的組成部分持續地維持在一定的關係結構中,它就一直存在下去。」(2013年,第212頁)這種關係結構對應著自然,對應著個體受影響的能力,對應著力量的極大值或極小值(2013年,第202頁)。就像情狀(affect)有最大值和最小值,同樣的,「表徵一個作為整體的存在樣態的關係結構具有某種彈性」。對這種關係結構來說,或許它的各部分都發生變化,甚至關係也發生變化,可是,它依然具有「支配性關係」,具有受影響的能力(2013年,第221頁)。另一方面,有些變化,不管是某次大的衝擊,還是日積月累,有可能讓各部分之間的關係「遠離其自身本質」,這個個體完全不是原來的個體了。在外部力量的作用下,「他的部分結構有可能服從於新的關係」,與本質表現出來的關係無法相容(2013年,第247頁):當形體之特有的或支配性關係本身確定遭到破壞時,死亡不期而至。哪怕形體的毀滅是必然的,我們也不知道各形體的哪一次「相遇」(encounter)會導致其中之一的毀滅。哪種組合(combination)是可能的(2004年,142頁)?形體在每次相遇中能做什麼(2013年,第244頁)?這些都只有通過經驗和實驗來說明。中微子相互作用的視覺可視化/圖源:BEBC (the Big European Bubble Chamber)
雖然本質跟形體各部分之間的動與靜、快與慢之程度密切相關,但我們不能把它等同於動靜的程度,等同於體現動靜程度的形體:
在那種起著限制作用的情況中,某種關係的解體並不意味任何東西,因為這種毀滅既不影響本質自身的現實性,也不影響代表該關係的永恆真理。
(2013年,第254頁)
各部分之間的關係,不能等同於這些關系所表現的本質。關係有自己的永恆真理,它是數學的結構。而本質體現的是物理的力量:
即便可歸屬於某個本質的某一樣態並不真的存在,該樣態的本質仍具有真實的、確切的存在。
樣態的諸本質並非「有可能成為現實的東西」;它們不缺什麼,它們就是其所是,即使其相應的諸樣態並不存在,也是如此。
本質這一「物理的實體」能夠存在,完全是因為它的動力因(efficient cause),而形體和樣態也是如此。而這個動力因是外在於本質的,是「上帝」,或者是整個宇宙的生產力(2013年,第191頁)。因此,本質不是「走向存在的一種傾向」,而是已經存在著的潛能、能力,是內在的力量(2013年,第227-228頁)。本質通過和其他力量和本質的各種關係、各種動態互動而形成:這些本質並沒有形成一種層級的體系,在此體系中,按照力量強弱,低一級的力量必須依靠高一級的力量,這些本質其實是具有現實性之無限的集合。
宇宙作為一個整體,是一個單一的存在事物,它由運動與靜止的所有比例所定義,包含了無限結合的所有關係。
既然是無限的集合,就說明本質既是(由自然的整體力量)生產出來的,又是無法摧毀的:除非摧毀所有的本質,否則就無法摧毀任一本質(2013年,第237-238頁)。因為上帝或自然是「生產自然的自然」(natura naturans),所以,本質是永恆的(2013年,第323頁):因為通過它們的原因而非通過它們自身而成為永恆的,它們具有的永恆來自它們藉以應當必然被認識的那個原因。德勒茲的本質是單一的而非一般的,特殊的而非普遍的,實在的而非可能的,內在的而非超越的,而且它還是永恆的。這樣的本質,該如何理解呢?不妨舉一個具體的例子。我的車下坡中時速能達到130邁,但這不意味著它每一刻都以時速130邁運動著;我寫下這段話的時候,它正停在車棚裡,相對於某個參照系是靜止的。所以,車的能力不同於特定時刻的暫時狀態,因為暫時狀態不光依靠其能力(本質),還依靠影響它的外在因素,依靠其他形體的行動(2013年,第142-143頁,第256頁)。在任意時刻,車的能力都根據外在因素而起伏波動;因為車的能力(本質)和外在決定因素讓車的行動力量產生流變,所以在每一時刻,車都已盡其所能(2013年,第216,229,234頁)。所以說,哪怕我的車有達到時速130邁的能力,但也只有引擎全開或油門踩死或下坡的時候才會達到。外在因素不決定車的能力;外在因素決定的是能力能不能奏效。或者說,唯有外在因素讓車的各部分進入某種和現狀不相容的關係(比如某次事故,或緩慢的磨損導致的機械故障),車的能力才會受到影響。
要注意的是,車的能力是實在的而非可能的,是此世的(thisworldly)、具體的。我的車能達到時速200邁,這在抽象上是可能的(也就是說,發生在另一個可能世界)。可是,這就等於說,有個物體和我的車完全一樣,除了達到的時速更快——也就是說其實這就是一輛不一樣的車,有達到更快速度的能力(本質)。我的車的能力和這輛車就不同。可是,我的車所具備的能力先於車的存在,哪怕車不存在了,或者根本沒存在過,這種能力依然存在。在此世界中,由於物理力量(本質)的相互作用,一旦對應的物理實體(各部分)進入了對應的關係,物理實體就能讓這些能力具現、奏效。汽車時速130邁,正是這些能力、這些永恆本質的其中一種;哪怕車不存在了,或者根本沒存在過,整個宇宙的這種能力,還是作為此世界(而非可能世界)的一種實在的能力存在著(2013年,第252,322頁)。換句話說,一種能力存不存在,取決於此世界的諸力量,及諸力量如何互相決定。
我們不能把我的車的能力(本質)混淆成一般的車的能力(本質),甚至不能混淆成同一生產的同款車(1993年的福特金牛座)共有的能力。本質是單一的、特殊的(2013年,第313頁)——「每一個本質都是某物的本質。」(2013年,第84,189頁)本質不是一般物的本質,也不是某一類物的本質。跟車的能力息息相關的,是各部分之間的結構關係,是賦予汽車獨特性的各部分,而不是由功能來定義的各部分的總和(發動機、變速箱、拉杆、避震器:汽車的「器官」):「沒有兩個形體具有同一的諸關係。」(2004年,第36-37頁)。不過,在各種形體之間,我們能發現某些結構相似性,發現「內在整體的組合觀點或關係相似性」(2013年,第286頁),也就是兩個物體有什麼等同之處、共通之處。斯賓諾莎把這稱為「共同概念」(common notions)。最基本的「共同概念」即動與靜,在所有物體上,動與靜都有所體現(2013年,第284-285頁;2004年,第113-114頁)。在更高的層面上,共同概念根據解剖學組件之間的「關係流變」,根據各組件相應的情況,根據各組件的依存關係,把有機體分門別類。共同概念扮演的角色,就像觀念(Ideas)一樣,「扮演了把所有終極性目的驅逐出去的角色」(2013年,第284-286頁;2019年,第354-358頁)。就好比在量上而不是質上有所區別的特殊的本質或物體「不可化約成種」(2019年,第548頁),共同概念也一樣不能。無論在一般還是個別的層面,共同概念都不是「種」、「屬」這樣先驗的形式,或固定的共性(2013年,第284-285頁;2004年,第31頁):「共同概念是普遍的觀念而非抽象的觀念。」(2013年,第286頁)它基於結構的等同,而不是抽象的共性。抽象共性是基於外在的相似性的,會掩蓋重要的內部結構差異(2004年,第51頁)。
杜尚的作品《下樓的裸女二號》
於是,我在德勒茲的本體論中區分出兩種本質:第一種是單一、特殊的本質,是單一物體的本質;第二種是共同概念,它展開了各部分之間關係的結構相似性。無論單一的本質有沒有在現存的形體上實顯(從而變得永恆,而不僅僅是觀念的),它都是內在的而非超越的,是自然的實在的能力。而共同概念儘管基於永恆無限的動和靜的樣態,卻是歷史性的,非永恆的。具有相似的結構、具有受影響的能力的一組存有,取決於因果律有沒有讓力量、要素、「簡單物體」進入相似的關係,表現相似的本質。共同概念不同於單一的本質,它所揭露的結構至少是兩個形體共通的,它離不開現實形體(2004年,第113-114頁)因為「諸共同概念,其對象是現存諸形體之間諸關係之組合」(2004年,第140頁),因為「這些形體在另一個方向上結合成越來越龐大、越來越複雜的軀體,直至形成整個自然界的唯一客體」(2012年,第312-313頁),所以共同概念「必然體現在現實的存在物中」(2004年,第116頁)。
無論是單一本質,還是共同概念,都不是柏拉圖主義的、觀念的、超越的,因為二者受彼此的約束,受自然的生產力量的約束。二者都屬於此世界,而非可能的世界,因為它們依靠現實的力量,以及諸力量在此世界的現實關係。「存有所具有的情狀都是必然的……出於其本質或形式,每個事物都是必然的。」(2013年,第165頁)既然它可能存在的世界的數量為一(2013年,第180頁),那麼,這些說明種類詞(species term)或專名(proper name)就「嚴格指向」它可能存在的世界中的某物或某個體(1988年,第49頁,第125-128頁)。
[1] 克裡普克,《命名與必然性》,梅文譯,上海譯文出版社,1988年。[2] 德勒茲,《斯賓諾莎的實踐哲學》,馮炳昆譯,商務印書館,2004年。[3] 德勒茲,《批評與臨床》,劉雲虹、曹丹紅譯,2012年。[4] 德勒茲,《斯賓諾莎與表現問題》,龔重林譯,201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