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稿 | 深圳智慧財產權法庭
開欄語
創新是引領發展的第一動力,保護智慧財產權就是保護創新。近年來,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緊緊圍繞粵港澳大灣區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先行示範區建設等國家戰略,深入推進智慧財產權司法審判工作創新,持續深化各項工作改革,靈活適用訴訟禁令、3D掃描技術以及港籍陪審員等創新做法,審理了一批國內外具有重大影響且疑難複雜的前沿性智慧財產權案件,為深圳加快打造國際一流營商環境、創建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的城市範例提供有力支撐。
2020年10月11日,時值深圳特區40周年,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深圳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先行示範區綜合改革試點實施方案(2020-2025)》,在中央頂層設計和戰略部署下明確深圳要打造成「保護智慧財產權的標杆城市」,努力營造國際一流的法治化營商環境。作為法治建設的實踐者和推動者之一,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在專業隊伍建設、知產審判質效等方面踏上新徵程。
四十載東風勁吹,九萬裡鯤鵬正舉。而立深圳再出發,知產力特別開設「深知灼見」專欄,定期推送深圳智慧財產權法庭的典型智慧財產權案例和工作舉措,為智慧財產權司法實踐提供「深圳樣本」,以饗讀者。
日前,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結一宗「掛機刷量案」,首次在涉網際網路侵權案件中論述了證據妨礙排除規則的適用條件,從實踐層面有效解決權利人訴訟「舉證難」問題,對證據妨礙排除在網際網路侵權案件中司法適用具有重要參考價值,成為深圳建設先行示範區、智慧財產權創新保護新棋局中的一記精彩落子。
基本案情
原告騰訊公司是微信平臺的運營者,被告深圳微時空信息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微時空公司)是「寶信」網站的經營者,原告稱被告利用其註冊的「寶信」平臺從事為微信公眾號、小程序的運營主體提供刷閱讀量、粉絲、評論、投票等服務,嚴重破壞了微信公眾平臺的評價體系和健康的微信產品生態環境,損害了微信公眾平臺上其他運營主體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也破壞了微信公眾平臺的競爭利益,依法構成不正當競爭。被告辯稱其行為是受他人委託宣傳,沒有侵害原告利益。
法院經審理查明
1.
兩被告接受微信公眾號運營者、微信小程序運營者、微信投票參與方委託,利用其開辦的寶信網站採用了以下技術手段謀取利益 :1、實現海量第三方微信帳戶託管於寶信平臺,使得寶信平臺保存了海量第三方微信帳戶的帳戶名、密碼,且可通過不同的虛擬IP位址登錄微信軟體平臺;2、實現批量化集中操控託管微信帳戶的閱讀、點讚、加粉、評論、投票等行為;3、實現寶信平臺運營者與第三方微信帳戶託管者之間的利益分配的數據自動化運算與管理;4、實現寶信平臺運營者與刷量委託者之間的確定刷量內容、反饋刷量進度、收取刷量報酬等事項的數據化自動化運算與管理。被告通過為他人提供刷閱讀數、評論量、點讚量、粉絲量、投票數有償服務,主觀上明知該服務後果是幫助他人虛高了公開展示的閱讀數、評論量、點讚量、粉絲量、投票數等數據,並以此獲利。
2.
被告在訴訟過程中,多次不誠實陳述且拒不提交法院要求其提交的證據。
第一、被告在庭審中有意隱瞞侵權行為的獲利以及實施侵權行為的時間。被告就寶信平臺實施侵權行為實際發生的時間和交易金額做了不實舉證和陳述。關於交易帳戶,通過法院調取的支付寶交易流水顯示在被告承認的用於返現和收取交易費用的兩個交易帳戶之外至少存在其他帳戶用於獎勵提現的情況下,被告仍然予以否認法院調取的其他帳戶系用於寶信平臺獎勵提現的帳戶。
第二、被告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交法院要求其提交的證據。針對原告取證相關網站中出現的對涉案寶信平臺的宣傳文章中展示的其他帳戶交易記錄,且有證據顯示被告用於寶信平臺獎勵提現的帳戶不止被告已提交的兩個帳戶情況下,法院明確要求提供被告寶信平臺後臺數據儲存情況,且向雙方當事人釋明原被告雙方都有如實向法庭作證和提交證據的責任和義務後,被告仍稱不清楚後臺數據且沒有提供合理的解釋理由。被告行為即表明被告拒絕向法院提供所有真實流水交易的信息。
3.
根據支付寶公司調取的證據以及被告代理詞的陳述,微時空公司成立以來唯一的業務即實施涉案侵權行為,營業收入的唯一來源也是通過實施侵權行為獲得,除此之外並無其他經營業務,股東成立微時空公司的目的即實施侵權行為。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通過為他人提供刷閱讀數、評論量、點讚量、粉絲量、投票數有償服務,主觀上明知該服務後果是幫助他人虛高了公開展示的閱讀數、評論量、點讚量、粉絲量、投票數等數據,並以此獲利,侵害了原告對於微信軟體平臺正常運營管理並為平臺用戶和服務商等正常提供網絡產品的權利,擾亂微信軟體平臺內相關使用者之間的公平競爭秩序,破壞原告的微信平臺長期以來建立的健康、有序的平臺經濟生態體系,直接損害到依賴於此類數據真實性而決策的相關主體的利益,擾亂市場競爭秩序。被告不正當競爭行為不僅構成虛假宣傳,還構成妨礙和破壞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服務正常運行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法院認定在本案中被告構成證據妨礙,可以適用不利證據推定規則確定賠償責任。綜合考慮微時空公司訴訟中違背訴訟誠信原則,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交人民法院要求提交的證據,以及其侵權主觀惡意,被告以侵權為業等因素,結合騰訊公司微信生態的社會知名度和影響力等分析意見,裁量確定微時空公司應當賠償騰訊公司經濟損失2000餘萬元,並消除影響。
本案深圳中院一審判決後,雙方當事人均未上訴,一審生效。
案件評析
本案是深圳智慧財產權法庭適用證據妨礙排除規則審結的第一案,通過分析智慧財產權侵權訴訟中「證據妨礙」的構成認定標準、不利證據推定的適用邏輯、證據妨礙排除產生的責任後果,較為系統地描摹了運用證據妨礙排除規則審理智慧財產權侵權糾紛、破除「舉證難」問題的裁判思路。
不利證據推定規則的適用前提是當事人已經完成「誰主張誰舉證」的舉證義務,掌握證據的對方當事人沒有誠實舉證的情況下,將無法準確查明待證事實。智慧財產權案件的特點決定其構成侵權的證據往往不易取得或不易取得全部證據,證據的隱蔽性突出,尤其是發生在網際網路領域的案件,內部數據證據往往由網站的開辦者掌握,其他當事人難以獲得完整準確的全部信息。
在本案中,原告不可能掌握被告通過寶信平臺利用託管微信帳號為微信公眾號、小程序提供刷量服務、添加粉絲、以及發表評論獲取侵權利益的全部數據。原告通過公證取證的方式能夠證明的是被告存在上述行為並進行牟利。如果不是被告自行在網站宣傳文章中公布其獎勵提現的交易流水號,原告不可能獲取相關的支付寶帳戶,且通過原告公證和法院調取證據來看,被告實際用於用於侵權行為的全部交易流水以及交易帳戶,原告不可能掌握微時空公司。對於本案被告的實際獲利金額的證據,無論從後臺網站數據還是往來收入帳戶來看,均由被告控制。
綜合分析雙方當事人的舉證能力,深圳中院認定原告已經窮盡舉證方式證明被告的侵權獲利,如無被告誠實舉證,本案無法準確查明被告實施侵權行為獲利的實際金額。
適用不利證據推定規則是貫徹民事訴訟誠實信用原則在特定條件下的外在體現。智慧財產權民事訴訟糾紛中,在法律沒有明確規定的情況下,法院可以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綜合原被告證據持有情況、舉證能力、所主張的事實發生的可能性因素等確定舉證義務。
在本案中,被告就寶信平臺就侵權行為實際發生的時間和交易金額,趙某靈個人支付寶帳戶是否在2018年9月之前用於微時空公司獎勵提現、被告均在庭審中對此不實陳述在庭後才予以部分澄清;關於交易帳戶,合議庭在庭審中訊問被告是否已提交全部用於寶信平臺收款及發放獎勵提現的帳戶,被告稱已全部出示。但事實上針對法院第二次通過支付寶公司調取的交易流水已經顯示在被告承認的用於返現和收取交易費用的兩個交易帳戶之外至少存在其他帳戶的情況下,被告仍然予以否認法院調取的深圳海某睿公司帳戶系用於寶信平臺獎勵提現的帳戶。被告的上述行為已違反民事訴訟中當事人應當遵循的誠實信用原則。
「不利證據推定規則」一般是在法院要求控制證據的一方當事人提交證據時,該方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提交的情形下予以適用。控制證據的一方當事人,在主觀上具有妨礙法院查明事實的故意,客觀上已經實際妨礙案件事實查明。誠實信用原則要求訴訟當事人應當誠實舉證、誠實陳述。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訴訟當事人,應當為其行為承擔負面後果、遭受負面評價。無正當理由拒交證據一方當事人可以預見「不利推定規則」的後果。
在本案中,針對原告在公證取證中在相關網站中出現的對涉案寶信平臺的宣傳文章中展示的其他交易記錄信息,在支付寶公司回函無法全部查實後,合議庭庭審中明確要求被告提供其開辦的寶信平臺後臺數據,且向雙方當事人釋明原被告雙方都有如實向法庭作證和提交證據的責任和義務,被告回答仍稱不清楚且沒有提供合理的解釋理由。被告行為即表明被告拒絕向法院提供所有真實流水交易的信息,被告的行為已經構成證據妨礙,可以認定被告控制的侵權獲利證據的內容不利於被告。
主審法官點評
主審法官簡介
蔣筱熙
深圳智慧財產權法庭副庭長
三級高級法官
2018年2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加強智慧財產權審判領域改革創新若干問題的意見》,明確提出「加強智慧財產權領域的訴訟誠信體系建設,探索建立證據披露、證據妨礙排除等規則,合理分配舉證責任,適當減輕權利人舉證負擔,著力破解智慧財產權權利人『舉證難』問題。」 2020年10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深圳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先行示範區綜合改革試點實施方案(2020-2025年)》以及《深圳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先行示範區綜合改革試點首批授權事項清單》,明確引入證據妨礙排除規則是深圳開展新型智慧財產權法律保護試點事項之一。2020年1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關於支持和保障深圳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先行示範區的意見》提到:完善證據披露、證據妨礙排除和優勢證據規則,試行舉證責任轉移制度。
證據妨礙,是指控制證據的當事人根據「誰主張誰舉證」規則不負舉證責任,但當法院依法適用「誰控制誰舉證」規則時,無正當理由拒絕提交證據的情形。證據妨礙排除,是指當法院依法適用「誰控制誰舉證」規則時,認定無正當理由拒絕提交證據的控制證據當事人所應承擔的法律後果。
《民事訴訟法》第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任務,是保護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保證人民法院查明事實,分清是非,正確適用法律,及時審理民事案件,確認民事權利義務關係,制裁民事違法行為,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教育公民自覺遵守法律,維護社會秩序、經濟秩序,保障社會主義建設事業順利進行。」在我國民事訴訟體系中,以「誰主張誰舉證」為一般原則,證據妨礙排除規則恰恰是「誰控制誰舉證」,即在特定情形下證據控制人承擔舉證責任,這一例外規則可以成為法院查明事實的補充手段,作為法院分清法律事實是非的依據,有利於制裁民事違法行為,也有利於教育公民應當自覺遵守包括民事訴訟法在內的各項法律。
《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第1款規定:「民事訴訟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 適用「誰控制誰舉證」的證據妨礙排除規則,正是促使當事人遵循誠實信用原則的制度性安排。控制證據的一方當事人,在主觀上具有妨礙法院查明事實的故意,企圖利用「誰主張誰舉證」規則導致「證據天平」發生傾斜,藉助法院未能查明基礎事實逃避應有的法律責任。證據控制人這一操弄訴訟技巧、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顯然不應受到鼓勵,而應受到合理規制。適用證據妨礙排除規則,不僅在個案中可以讓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當事人為其行為承擔法律後果,而且可以讓「證據天平」回歸公正公平,保障智慧財產權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得到充分保護。
「誰主張誰舉證」的一般舉證規則,符合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的訴訟博弈利益平衡。但是,「誰主張誰舉證」並非完美無缺。當控制證據方利用該規則企圖逃避應有的法律責任時,如果機械地一味適用「誰主張誰舉證」顯然有悖於我國民事訴訟法以及各項實體法的立法精神。在智慧財產權司法保護案件中,權利人的「舉證難」始終是困擾智慧財產權有效保護的障礙之一。為此,我國不僅從國家智慧財產權保護制度頂層設計中多次強調建立證據妨礙排除規則,而且積極推動深圳市在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先行示範區過程中將建立證據妨礙排除規則作為開展新型智慧財產權法律保護試點事項之一,這對於進一步完善智慧財產權訴訟舉證規則、提升智慧財產權保護水平,具有重大而深遠的實踐意義。
(本文僅代表作者觀點,不代表知產力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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