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0日,中央政法委全體會議透露的消息,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將進行修改完善。而記者獲悉,全國人大常委會已啟動了包括上述兩部訴訟法在內的三大訴訟法的修改工作。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是中國最重要的三部訴訟法,已經連續兩次進入全國人大常委會五年立法規劃。為何要修改三大訴訟法,修改對推動民主法治進程有何影響?今日開始,本報推出系列訪談,關注三大訴訟法修改的焦點、難點和熱點。
訴訟法是規定訴訟程序的法律,我國有三大訴訟法: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和行政訴訟法刑事訴訟實行國家幹預原則,提起訴訟主要由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檢察院與自訴人對被告人有罪負舉證責任,只要控方無法證明被告人有罪,那麼被告人即是無罪。
民事訴訟實行不告不理原則,提起訴訟的主體必然是民事權利受到侵犯,或者是發生爭議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一般按「誰主張,誰舉證」分配舉證責任。
行政訴訟為解決國家行政管理權行使過程中出現的問題,提起訴訟的主體是行政管理的相對人,也就是被管理者。由被告行政機關就是否依法行政負主要舉證責任。
刑事訴訟法 時隔15年後再次大修今年3月,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副主任郎勝在刑事訴訟法調研中表示,刑事訴訟法修改已列入今年立法工作計劃。
全國人大1979年制定刑事訴訟法後,1996年對該法進行了首次大修,近年來,學術界和實務界要求再次呼籲大修,佘祥林案、趙作海案、躲貓貓事件背後暴露出來的刑訊逼供、屈打成招問題也指向現行刑事訴訟法的不足。
中國社科院法學所研究員、中國法學會刑事訴訟法學研究會副會長王敏遠表示,此次修法有望明確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即通過刑訊逼供等非法方式獲取的證據不能成為法院定罪的證據,此外,他建議此次修法要考慮與國際條約的銜接,比如中國已經籤署但尚未批准加入的公民權利與政治權利公約。
民事訴訟法 法工委已形成修改方案早在去年10月,法工委就已經召開了民事訴訟法修改調研座談會。今年3月底法工委就民訴法修改調研時,法工委副主任王勝明表示,民訴法修改已列入今年全國人大常委會的立法工作計劃。據知情人士透露,經過多次調研和專家座談,法工委已經初步形成了修改方案。
1982年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了民事訴訟法(試行),此後在1991年由全國人大制定了現行民事訴訟法。2007年,立法機關首次作出修改,針對當時突出的再審難和執行難問題作出了修改。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中國法學會民事訴訟法學研究會副會長湯維建表示,此次修法的核心應為強化對當事人的訴權保障,比如當事人起訴難、收集證據難、申訴難等問題。
行政訴訟法 出臺紅頭文件缺乏監督行政訴訟法於1989年通過後已經實施21年,迄今尚未作出過修改。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人士日前透露,已開始進行對行政訴訟法修改的工作。
中國政法大學副校長、中國法學會行政法學研究會副會長馬懷德表示,行政訴訟法實施以來,由於案件受理範圍規定為具體行政行為,而各類規範性文件,比如通知、意見、紅頭文件、會議紀要等出臺時缺乏監督,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益的現象比較普遍。
此外,行政訴訟管轄法院級別低使得法院往往難以抵禦外來力量的幹預,比如行政訴訟不允許調節,而事實上卻存在大量的「協調」現象,另外,這類案件還存在立案難問題。這是此次修法需解決的問題。 刑事訴訟法1996年首次大修,明確將「未經法院依法判決,不得確定任何人有罪」寫進法律。但在過去的15年中,佘祥林案、趙作海案、躲貓貓事件、開水死事件等背後的刑訊逼供、有罪推定和監管漏洞,暴露出刑事訴訟法中急需完善的地方。全國人大常委會已將刑訴法修改列入今年的立法計劃,法工委也已正式啟動該法修改的調研。
專家建議 「如實供述」修改方向 上策 你有權保持沉默「你有權保持沉默。如果你不保持沉默,那麼你所說的一切都能夠用來在法庭上作為控告你的證據。」
著名的「米蘭達警告」,也稱「米蘭達告誡」,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被訊問時,有保持沉默和拒絕回答的權利。
中策 不強迫自證其罪「凡受刑事指控者,不得被強迫做不利於自己的證言或者被強迫承認犯罪。」
這是《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規定,我國已籤署,但尚未批准加入。
在美國、法國等許多國家的法典中,是一條比較普遍的條款。
下策 廢除「如實供述」「坦白從寬,抗拒從嚴」這句口號,作為審案政策已實行了幾十年。這一審訊原則在「有罪假定」的前提下,要求犯罪嫌疑人自證其罪,以求寬大處理。
這個政策重口供而輕證據,很容易引來刑訊逼供,近年在海澱區檢察院等地已經取消。
新京報:1996年,刑事訴訟法進行了大規模的修改,但很快學界就呼籲再次大修,這比較罕見,是不是說當時的修改並不成功?
王敏遠:修改的積極意義還是應當肯定的,例如確立了未經法院判決不得確定任何人有罪,這都是巨大的進步。但當時確實留下了不少問題和爭議、要求修改的呼聲也會很自然地產生,這是正常的。還有後來在實踐中產生的新問題,現在就是希望修法能夠把這些問題逐步解決。
修法應考慮與國際公約銜接新京報:1996年修改刑訴法時,中國已經批准了聯合國禁止酷刑公約,公約裡規定的「非法證據排除規則」並沒有體現出來。
王敏遠:當時還沒有公約意識。研究討論過程中很少提到國際公約。即使有人提出,也沒有任何反應,反對的沒有,贊成的也沒有,就像沒聽見一樣。
新京報:刑訴法和國際公約的要求有多大差距?
王敏遠:肯定有差距,如不得強迫自證其罪,比如羈押的司法審查等,但差距並沒有想像的那麼大。
新京報:以公約為底線是否已經達成了共識?
王敏遠:我沒有聽到官方的明確的說法,學界倒是一直在呼籲。其實這不是什麼高標準的要求,這是最起碼的要求。公約是對全世界適用的,都是最低限度的、起碼的要求,如果這都做不到,我們何談一個負責任的大國應該承擔的責任呢?
「如實供述」有望去掉新京報:哪些公約的規則可能會納入刑訴法修改?
王敏遠:據我所知,這次修改中對公約的很多內容是予以考慮的,比如不得強迫自證其罪,這次就很可能要寫進去,解決我國刑訴法的「如實供述」與公約不一致的問題。我認為選擇有上、中、下三策,上策就是按照跟米蘭達規則相似的沉默權,中策是依照國際公約的要求,凡受刑事控告者,在未依法證實有罪之前,應有權被視為無罪。下策是簡單地將「如實供述」去掉。
新京報:我們會選擇中策?
王敏遠:有中策已經很不錯了,已經是很重要的進步了。當然,這也有現實基礎。前些時間我去參觀一些公安機關的審訊室,有的已經不再強調「坦白從寬,抗拒從嚴」了,說明有的偵查機關的破案,審訊的作用已經發生了變化,不再把撬開嘴巴作為偵查的主要方式了。
新京報:非法證據排除的規範上,我們已經做到哪一步了?
王敏遠:去年「兩院三部」頒布的關於非法證據排除規則,是比較徹底了,與禁止酷刑公約一致,禁止酷刑公約也只是要求排除非法言詞證據,沒有要求排除非法實物證據。從法治發達國家的相關規定來看,對非法實物證據往往也是酌定排除的,不是絕對排除。當社會具備相應的條件時,通過修改法律,規定非法證據排除方式促進偵查機關改變破案方式。
並非因冤案才反對刑訊逼供新京報:改掉「坦白從寬,抗拒從嚴」一句話,我們走了這麼多年?
王敏遠:強迫自證其罪,即使按照1979年的刑訴法也是不應該允許的。刑訊逼供本來就是我們禁止的。
新京報:為何刑訊逼供還是屢禁不止?
王敏遠:因為刑訴法中缺乏法律後果的規定,如果法律只是規定了不允許刑訊逼供,但是刑訊逼供得來的證據竟然可以用作定罪的根據,怎麼遏制刑訊逼供?
作為一種現象,刑訊逼供的原因很複雜。這和超期羈押的原因有共通的地方。比如利用審訊破案、靠口供找線索,這種偵查模式沒有改變,是導致刑訊逼供的重要原因。
新京報:也有人說,刑訊逼供的確破了不少案子。
王敏遠:冤假錯案背後往往有刑訊逼供,但並不是刑訊逼供一定會造成冤假錯案。如果認為刑訊逼供一定導致冤假錯案,那就是把偵查人員看成不是傻子就是壞人,這是不可能的。我們反對刑訊逼供不是因為一打就是冤假錯案,而是因為這是一種野蠻的、不人道的、違反人權要求的偵查破案的方式。
審訊時律師在場可減少刑訊 新京報:躲貓貓事件暴露出看守所失去監督的問題,解決看守所監督和審訊時律師在場這兩個問題遇到的阻力都挺大?
王敏遠:刑訊逼供問題不可能一夜之間徹底解決。重要的是要促進這個過程,而不要停滯,更不應阻礙這個過程。如制定審訊時律師在場的規則,雖然連律師一起打的情況也會發生,但畢竟大多數情況下不好下手吧。
新京報:什麼是阻礙這個過程?
王敏遠:有一種觀念認為,偵查犯罪是維護社會穩定的需要,職能部門沒有個人的私利,是為了社會治安,為了發現、揭露、懲罰犯罪,所以強調程序公正,禁止刑訊逼供就給我捆住手腳,就難以辦案了。這是錯誤的觀念。
新京報:在刑訴法修改中應該如何操作?
王敏遠:刑訊逼供原因很複雜,但法律上的對策沒那麼複雜,規定相應的預防措施,如全程錄音錄像,審訊時律師在場等,再規定適當的法律後果就夠了。
證人作證不公開是秘密審判新京報:刑事訴訟中一直存在一個比較突出的問題,就是證人出庭很少。
王敏遠:證人出庭不是願意不願意的問題,有爭議就得出庭。此外,特別的證人要出庭,特殊案件證人要出庭。比如死刑案件,關鍵證人的證言決定人的生死,人命關天,就算沒有爭議,也必須要出庭。辦案警察和鑑定人要出庭,因為警察辦案過程的情況對發現真相有很大影響,比如怎麼搜查的、怎麼審訊的。
新京報:有的案件在審判中,證人拒絕回答問題。
王敏遠:這時法官要裁定,這個問題必須回答,如果作偽證還要追究責任。沒有有效質證,這種出庭是沒有意義的。所以證人出庭作證的數量並不重要,質量最重要,簡單地提高證人出庭率是做表面文章。
新京報:如果有的證人堅持不出庭怎麼辦?
王敏遠:要設置相應的程序性法律後果,如該證人的證詞就不能採信。
新京報:那偵查機關恐怕會反對。
王敏遠:證人作證不公開,從某種意義上說就是一種秘密審判。秘密審判不一定都是冤假錯案,但是司法所要求的不僅僅是公正的實現,而且是以看得見的方式實現。
新京報:此次刑訴法修改最大的困難在哪裡?
王敏遠:和刑法修改面臨的問題不一樣。刑訴法是程序法,是操作之法,涉及方方面面,需要很多協調,涉及公、檢、法、司等方方面面的職能,是個艱難的過程,是個大家達成共識的過程,這使得刑訴法修改的難度很大。期待各方通力合作,使得這次修法得以順利推進。
連結 刑法和刑訴法區別刑法是實體法,刑事訴訟法是程序法。
刑法是規定犯罪、刑事責任和刑罰的法律,也就是規定哪些行為是犯罪和應負刑事責任,並給犯罪人以何種刑罰處罰的法律。
而刑事訴訟法是規定追訴犯罪過程中的相關規則與步驟,規定的是在刑事訴訟程序中,公、檢、法、當事人,其他訴訟參與人如何進行訴訟的規範。
近年刑訊逼供案例 佘祥林案1994年,佘妻張在玉因患精神病走失,張的家人懷疑張在玉被丈夫殺害。佘祥林因涉嫌殺人被批捕,1998年被判處15年有期徒刑。2005年,佘妻張在玉突然出現。法院重新開庭,宣判佘祥林無罪。2005年9月,佘祥林領取70餘萬元國家賠償和補助。
趙作海案2010年5月,因「殺害」同村人在監獄已服刑多年的河南商丘村民趙作海,因「被害人」趙振裳的突然回家,被宣告無罪釋放。河南省高院作出再審判決:撤銷省法院覆核裁定和商丘中院判決,宣告趙作海無罪。隨後,趙作海領到國家賠償金和補助65萬元。
作者:楊華雲
(責任編輯:UN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