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訴訟法將修改 有望明確排除刑訊逼供所獲證據

2020-12-13 搜狐網

  6月10日,中央政法委全體會議透露的消息,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將進行修改完善。而記者獲悉,全國人大常委會已啟動了包括上述兩部訴訟法在內的三大訴訟法的修改工作。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是中國最重要的三部訴訟法,已經連續兩次進入全國人大常委會五年立法規劃。為何要修改三大訴訟法,修改對推動民主法治進程有何影響?今日開始,本報推出系列訪談,關注三大訴訟法修改的焦點、難點和熱點。

  訴訟法是規定訴訟程序的法律,我國有三大訴訟法: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和行政訴訟法

  刑事訴訟實行國家幹預原則,提起訴訟主要由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檢察院與自訴人對被告人有罪負舉證責任,只要控方無法證明被告人有罪,那麼被告人即是無罪。

  民事訴訟實行不告不理原則,提起訴訟的主體必然是民事權利受到侵犯,或者是發生爭議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一般按「誰主張,誰舉證」分配舉證責任。

  行政訴訟為解決國家行政管理權行使過程中出現的問題,提起訴訟的主體是行政管理的相對人,也就是被管理者。由被告行政機關就是否依法行政負主要舉證責任。  

刑事訴訟法  時隔15年後再次大修

  今年3月,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副主任郎勝在刑事訴訟法調研中表示,刑事訴訟法修改已列入今年立法工作計劃。

  全國人大1979年制定刑事訴訟法後,1996年對該法進行了首次大修,近年來,學術界和實務界要求再次呼籲大修,佘祥林案、趙作海案、躲貓貓事件背後暴露出來的刑訊逼供、屈打成招問題也指向現行刑事訴訟法的不足。

  中國社科院法學所研究員、中國法學會刑事訴訟法學研究會副會長王敏遠表示,此次修法有望明確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即通過刑訊逼供等非法方式獲取的證據不能成為法院定罪的證據,此外,他建議此次修法要考慮與國際條約的銜接,比如中國已經籤署但尚未批准加入的公民權利與政治權利公約。  

民事訴訟法  法工委已形成修改方案

  早在去年10月,法工委就已經召開了民事訴訟法修改調研座談會。今年3月底法工委就民訴法修改調研時,法工委副主任王勝明表示,民訴法修改已列入今年全國人大常委會的立法工作計劃。據知情人士透露,經過多次調研和專家座談,法工委已經初步形成了修改方案。

  1982年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了民事訴訟法(試行),此後在1991年由全國人大制定了現行民事訴訟法。2007年,立法機關首次作出修改,針對當時突出的再審難和執行難問題作出了修改。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中國法學會民事訴訟法學研究會副會長湯維建表示,此次修法的核心應為強化對當事人的訴權保障,比如當事人起訴難、收集證據難、申訴難等問題。  

行政訴訟法  出臺紅頭文件缺乏監督

  行政訴訟法於1989年通過後已經實施21年,迄今尚未作出過修改。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人士日前透露,已開始進行對行政訴訟法修改的工作。

  中國政法大學副校長、中國法學會行政法學研究會副會長馬懷德表示,行政訴訟法實施以來,由於案件受理範圍規定為具體行政行為,而各類規範性文件,比如通知、意見、紅頭文件、會議紀要等出臺時缺乏監督,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益的現象比較普遍。

  此外,行政訴訟管轄法院級別低使得法院往往難以抵禦外來力量的幹預,比如行政訴訟不允許調節,而事實上卻存在大量的「協調」現象,另外,這類案件還存在立案難問題。這是此次修法需解決的問題。  刑事訴訟法1996年首次大修,明確將「未經法院依法判決,不得確定任何人有罪」寫進法律。但在過去的15年中,佘祥林案、趙作海案、躲貓貓事件、開水死事件等背後的刑訊逼供、有罪推定和監管漏洞,暴露出刑事訴訟法中急需完善的地方。全國人大常委會已將刑訴法修改列入今年的立法計劃,法工委也已正式啟動該法修改的調研。  

專家建議  「如實供述」修改方向  上策  你有權保持沉默

  「你有權保持沉默。如果你不保持沉默,那麼你所說的一切都能夠用來在法庭上作為控告你的證據。」

  著名的「米蘭達警告」,也稱「米蘭達告誡」,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被訊問時,有保持沉默和拒絕回答的權利。  

中策  不強迫自證其罪

  「凡受刑事指控者,不得被強迫做不利於自己的證言或者被強迫承認犯罪。」

  這是《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規定,我國已籤署,但尚未批准加入。

  在美國、法國等許多國家的法典中,是一條比較普遍的條款。  

下策  廢除「如實供述」

  「坦白從寬,抗拒從嚴」這句口號,作為審案政策已實行了幾十年。這一審訊原則在「有罪假定」的前提下,要求犯罪嫌疑人自證其罪,以求寬大處理。

  這個政策重口供而輕證據,很容易引來刑訊逼供,近年在海澱區檢察院等地已經取消。

  新京報:1996年,刑事訴訟法進行了大規模的修改,但很快學界就呼籲再次大修,這比較罕見,是不是說當時的修改並不成功?

  王敏遠:修改的積極意義還是應當肯定的,例如確立了未經法院判決不得確定任何人有罪,這都是巨大的進步。但當時確實留下了不少問題和爭議、要求修改的呼聲也會很自然地產生,這是正常的。還有後來在實踐中產生的新問題,現在就是希望修法能夠把這些問題逐步解決。  

修法應考慮與國際公約銜接

  新京報:1996年修改刑訴法時,中國已經批准了聯合國禁止酷刑公約,公約裡規定的「非法證據排除規則」並沒有體現出來。

  王敏遠:當時還沒有公約意識。研究討論過程中很少提到國際公約。即使有人提出,也沒有任何反應,反對的沒有,贊成的也沒有,就像沒聽見一樣。

  新京報:刑訴法和國際公約的要求有多大差距?

  王敏遠:肯定有差距,如不得強迫自證其罪,比如羈押的司法審查等,但差距並沒有想像的那麼大。

  新京報:以公約為底線是否已經達成了共識?

  王敏遠:我沒有聽到官方的明確的說法,學界倒是一直在呼籲。其實這不是什麼高標準的要求,這是最起碼的要求。公約是對全世界適用的,都是最低限度的、起碼的要求,如果這都做不到,我們何談一個負責任的大國應該承擔的責任呢?  

「如實供述」有望去掉

  新京報:哪些公約的規則可能會納入刑訴法修改?

  王敏遠:據我所知,這次修改中對公約的很多內容是予以考慮的,比如不得強迫自證其罪,這次就很可能要寫進去,解決我國刑訴法的「如實供述」與公約不一致的問題。我認為選擇有上、中、下三策,上策就是按照跟米蘭達規則相似的沉默權,中策是依照國際公約的要求,凡受刑事控告者,在未依法證實有罪之前,應有權被視為無罪。下策是簡單地將「如實供述」去掉。

  新京報:我們會選擇中策?

  王敏遠:有中策已經很不錯了,已經是很重要的進步了。當然,這也有現實基礎。前些時間我去參觀一些公安機關的審訊室,有的已經不再強調「坦白從寬,抗拒從嚴」了,說明有的偵查機關的破案,審訊的作用已經發生了變化,不再把撬開嘴巴作為偵查的主要方式了。

  新京報:非法證據排除的規範上,我們已經做到哪一步了?

  王敏遠:去年「兩院三部」頒布的關於非法證據排除規則,是比較徹底了,與禁止酷刑公約一致,禁止酷刑公約也只是要求排除非法言詞證據,沒有要求排除非法實物證據。從法治發達國家的相關規定來看,對非法實物證據往往也是酌定排除的,不是絕對排除。當社會具備相應的條件時,通過修改法律,規定非法證據排除方式促進偵查機關改變破案方式。  

並非因冤案才反對刑訊逼供

  新京報:改掉「坦白從寬,抗拒從嚴」一句話,我們走了這麼多年?

  王敏遠:強迫自證其罪,即使按照1979年的刑訴法也是不應該允許的。刑訊逼供本來就是我們禁止的。

  新京報:為何刑訊逼供還是屢禁不止?

  王敏遠:因為刑訴法中缺乏法律後果的規定,如果法律只是規定了不允許刑訊逼供,但是刑訊逼供得來的證據竟然可以用作定罪的根據,怎麼遏制刑訊逼供?

  作為一種現象,刑訊逼供的原因很複雜。這和超期羈押的原因有共通的地方。比如利用審訊破案、靠口供找線索,這種偵查模式沒有改變,是導致刑訊逼供的重要原因。

  新京報:也有人說,刑訊逼供的確破了不少案子。

  王敏遠:冤假錯案背後往往有刑訊逼供,但並不是刑訊逼供一定會造成冤假錯案。如果認為刑訊逼供一定導致冤假錯案,那就是把偵查人員看成不是傻子就是壞人,這是不可能的。我們反對刑訊逼供不是因為一打就是冤假錯案,而是因為這是一種野蠻的、不人道的、違反人權要求的偵查破案的方式。

  審訊時律師在場可減少刑訊 新京報:躲貓貓事件暴露出看守所失去監督的問題,解決看守所監督和審訊時律師在場這兩個問題遇到的阻力都挺大?

  王敏遠:刑訊逼供問題不可能一夜之間徹底解決。重要的是要促進這個過程,而不要停滯,更不應阻礙這個過程。如制定審訊時律師在場的規則,雖然連律師一起打的情況也會發生,但畢竟大多數情況下不好下手吧。

  新京報:什麼是阻礙這個過程?

  王敏遠:有一種觀念認為,偵查犯罪是維護社會穩定的需要,職能部門沒有個人的私利,是為了社會治安,為了發現、揭露、懲罰犯罪,所以強調程序公正,禁止刑訊逼供就給我捆住手腳,就難以辦案了。這是錯誤的觀念。

  新京報:在刑訴法修改中應該如何操作?

  王敏遠:刑訊逼供原因很複雜,但法律上的對策沒那麼複雜,規定相應的預防措施,如全程錄音錄像,審訊時律師在場等,再規定適當的法律後果就夠了。  

證人作證不公開是秘密審判

  新京報:刑事訴訟中一直存在一個比較突出的問題,就是證人出庭很少。

  王敏遠:證人出庭不是願意不願意的問題,有爭議就得出庭。此外,特別的證人要出庭,特殊案件證人要出庭。比如死刑案件,關鍵證人的證言決定人的生死,人命關天,就算沒有爭議,也必須要出庭。辦案警察和鑑定人要出庭,因為警察辦案過程的情況對發現真相有很大影響,比如怎麼搜查的、怎麼審訊的。

  新京報:有的案件在審判中,證人拒絕回答問題。

  王敏遠:這時法官要裁定,這個問題必須回答,如果作偽證還要追究責任。沒有有效質證,這種出庭是沒有意義的。所以證人出庭作證的數量並不重要,質量最重要,簡單地提高證人出庭率是做表面文章。

  新京報:如果有的證人堅持不出庭怎麼辦?

  王敏遠:要設置相應的程序性法律後果,如該證人的證詞就不能採信。

  新京報:那偵查機關恐怕會反對。

  王敏遠:證人作證不公開,從某種意義上說就是一種秘密審判。秘密審判不一定都是冤假錯案,但是司法所要求的不僅僅是公正的實現,而且是以看得見的方式實現。

  新京報:此次刑訴法修改最大的困難在哪裡?

  王敏遠:和刑法修改面臨的問題不一樣。刑訴法是程序法,是操作之法,涉及方方面面,需要很多協調,涉及公、檢、法、司等方方面面的職能,是個艱難的過程,是個大家達成共識的過程,這使得刑訴法修改的難度很大。期待各方通力合作,使得這次修法得以順利推進。  

連結  刑法和刑訴法區別

  刑法是實體法,刑事訴訟法是程序法。

  刑法是規定犯罪、刑事責任和刑罰的法律,也就是規定哪些行為是犯罪和應負刑事責任,並給犯罪人以何種刑罰處罰的法律。

  而刑事訴訟法是規定追訴犯罪過程中的相關規則與步驟,規定的是在刑事訴訟程序中,公、檢、法、當事人,其他訴訟參與人如何進行訴訟的規範。  

近年刑訊逼供案例  佘祥林案

  1994年,佘妻張在玉因患精神病走失,張的家人懷疑張在玉被丈夫殺害。佘祥林因涉嫌殺人被批捕,1998年被判處15年有期徒刑。2005年,佘妻張在玉突然出現。法院重新開庭,宣判佘祥林無罪。2005年9月,佘祥林領取70餘萬元國家賠償和補助。  

趙作海案

  2010年5月,因「殺害」同村人在監獄已服刑多年的河南商丘村民趙作海,因「被害人」趙振裳的突然回家,被宣告無罪釋放。河南省高院作出再審判決:撤銷省法院覆核裁定和商丘中院判決,宣告趙作海無罪。隨後,趙作海領到國家賠償金和補助65萬元。

  作者:楊華雲

(責任編輯:UN019)

相關焦點

  • 刑事訴訟法時隔15年大修 有望排除刑訊逼供證據
    「排除刑訊逼供證據」有望入法 刑事訴訟法將迎15年來首次修改,專家建議修法應考慮與國際公約銜接,去掉「如實供述」表述 公約是對全世界適用的,都是最低限度的、起碼的要求,如果這都做不到,我們何談一個負責任的大國應該承擔的責任呢?
  • 為何刑訊逼供又死灰復燃了……
    從「兩個證據規定」到新刑事訴訟法,中國逐步建立了非法證據排除規則。採取強制措施後及時送看守所、同步錄音錄像、偵查監督等等一系列制度,都為遏制刑訊逼供作出了努力,曾經非常普遍的刑訊逼供在中國刑事訴訟中逐漸減少。 但掃黑除惡專項行動以來,由於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濫用,刑訊逼供死灰復燃,甚至絕大多數涉黑惡案件中都出現了刑訊逼供,但非法證據排除程序卻很難啟動,啟動了也很難排除。
  • 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認定的標準
    不過,相關司法解釋等規範性文件作出了有益探索,大體分為兩種方式:一種是以刑訴法解釋為代表的將判斷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的主要標準落在被告人在肉體上或者精神上遭受劇烈疼痛或者痛苦的主觀感受上;另一種是以防範刑事冤假錯案意見為代表的採取列舉式規定加兜底條款相結合的方式。
  • 法學泰鬥陳光中:連續審訊超24小時應算刑訊逼供
    新刑訴法規定,採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被告人供述等不能作為證據。但如何界定刑訊逼供仍需進一步明確。   根據新《刑事訴訟法》和《非法證據排除規定》,必須證明到刑訊逼供確實沒有發生,或者發生的疑點得到排除。所以說,光有偵查機關的一紙證明是不行的。  陳光中  備受關注的新刑訴法將從明年1月1日起實施。目前,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等部門均在徵集修正案的實施意見。7月30日,最高法將一份560多條的司法解釋向全國法院徵求意見。
  • 19年前逼供案被公訴,重申「刑訊逼供不可有」底線
    「19年前刑訊逼供反貪局長之弟製造冤案 三民警將出庭受審」,日前,這樣一則消息引發社會關注。據紅星新聞報導,2001年2月27日深夜,阜陽太和縣發生一起團夥闖進公安醫院傷人事件,時任太和縣檢察院反貪局副局長李金奎的弟弟李金泉及多名人員被認定為案件「真兇」,李金奎則被指為該案的「保護傘」,李金泉、李金奎最終均獲刑1年半。因不服判決,李金泉不斷申訴,但均被駁回。
  • 現實中的刑訊逼供 誰來舉證?如何負責?
    9月2日上午,蒙冤近27年獲無罪釋放的張玉環提交了國家賠償申請,申請總額達到2234餘萬元。其中,張玉環稱在刑警隊遭受刑訊逼供,至今雙手、大腿上還有當初被吊打、狼狗撕咬留下的傷疤。因長時間羈押佩戴戒具,他的右腳已嚴重變形,後續仍需要矯正治療。因此,他向江西高院請求賠償侵犯健康權賠償金和後續治療費100萬元。
  • 現實中的刑訊逼供,誰來舉證,如何負責?
    9月2日上午,蒙冤近27年獲無罪釋放的張玉環提交了國家賠償申請,申請總額達到2234餘萬元。其中,張玉環稱在刑警隊遭受刑訊逼供,至今雙手、大腿上還有當初被吊打、狼狗撕咬留下的傷疤。因長時間羈押佩戴戒具,他的右腳已嚴重變形,後續仍需要矯正治療。因此,他向江西高院請求賠償侵犯健康權賠償金和後續治療費100萬元。
  • 19年前逼供案被公訴,重申「刑訊逼供不可有」底線 | 新京報快評
    文 | 柳宇霆「19年前刑訊逼供反貪局長之弟製造冤案 三民警將出庭受審」,日前,這樣一則消息引發社會關注。今年8月21日,阜陽市公安局三名民警因涉嫌刑訊逼供罪,被安徽池州市東至縣檢察院提起公訴。起訴書稱查明幾人實施了刑訊逼供行為。該案將於11月4日在東至縣人民法院開庭審理。3名民警涉嫌刑訊逼供受審,這無疑是對被刑訊逼供者的交代。本質上,對刑訊逼供者追究法律責任,也是維護法治威嚴。現在看,這起案件發生在19年前,算是陳年舊案,包括刑訊逼供也是在當時辦案條件和司法環境下發生的。
  • 為什麼會有這麼多的刑訊逼供?
    據張玉環所說,他之所以承認過殺人,是因為刑訊逼供,6天6夜的審訊,狼狗的撕咬。可以說這又是一起很可能是刑訊逼供導致的冤案。這些年,我們糾正了許多冤案,不少冤案都是由刑訊逼供引起的,像湖北佘祥林案、河南趙作海案、雲南杜培武案等等。
  • 有罪推定與刑訊逼供之思考
    2012年修正後的《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也有明確規定,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證據,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問題是,現實中刑訊逼供為什麼還會屢禁不絕?綜合起來,有以下幾種因素:
  • 刑訊逼供追責情況、產生原因及防範分析
    3、杜培武案 杜培武本是戒毒所民警,陳述「我是反偵察經驗豐富的民警,但是到最後,我還是招供了」。 昆明市刑偵支隊原政委秦伯聯、副支隊長長寧興華因涉嫌刑訊逼供罪被判刑。4、趙作海案 李德領(時任刑警副大隊長)、郭守海(民警)、羅明珠(刑警大隊長)、王松林(刑警副大隊長)、司崇興(刑警副大隊長)涉嫌刑訊逼供被判刑,丁春秋(副局長)涉嫌玩忽職守被判刑。
  • 檢察機關適用非法證據排除規則若干問題探討
    而排除的範圍不僅限於言詞證據,還包括實物證據。就《規則》規定而言,當前涉及到的「刑訊逼供等其他非法方法」的解釋應當進一步細化,對於疲勞審訊,威脅、引誘和欺騙以及重複性自白問題應當有所明確,對於瑕疵證據的「合理解釋」也應當進一步明確「充分性」的限制條件。  在我國的證據體系建構中非法證據排除規則佔有非常重要的地位,作為舶來之品,該規則主要解決的是證據能力(或者證據資格)問題。
  • 涉黑案被告人稱遭舔尿逼供,重慶官方介入調查,刑訊逼供為何屢禁不止?
    其他兩位民警的一位將我的頭按在牆上,一位拳腳伺候,打得我快閉氣了。他們強行讓我承認他們所說的罪行。我體弱受不了這種暴力逼供的方式,同意了。他們見我臉上有白色粉末,就用廁所裡的拖把給我擦臉,然後才讓我上廁所。我把尿拉了一點在坑外面,他們按住我的頭讓我舔起來。我說我答應你們所有的要求,他們就威脅我,不按他們所說的說就一小時上一次廁所,意思是一小時打我一次。
  • 非法證據排除規則適用研究
    非法證據排除規則是消除刑訊逼供的一種有效手段。新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彰顯了程序正義價值理念,也標誌著非法證據排除制度在我國刑事司法中得以正式確立,對有效規範刑事司法行為、防止冤假錯案、尊重和保障人權具有劃時代的意義,值得肯定。然而,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在司法實踐中的運行並不樂觀,如何貫徹落實好該項制度面臨著諸多具體操作層面的問題。
  • 案例紀實:涉黑案被告人稱遭舔尿逼供官方介入調查,刑訊逼供為何屢禁不止?
    其他兩位民警的一位將我的頭按在牆上,一位拳腳伺候,打得我快閉氣了。他們強行讓我承認他們所說的罪行。我體弱受不了這種暴力逼供的方式,同意了。他們見我臉上有白色粉末,就用廁所裡的拖把給我擦臉,然後才讓我上廁所。我把尿拉了一點在坑外面,他們按住我的頭讓我舔起來。我說我答應你們所有的要求,他們就威脅我,不按他們所說的說就一小時上一次廁所,意思是一小時打我一次。
  • 大案紀實:涉黑案被告人稱遭「舔尿」逼供官方介入調查,刑訊逼供為何屢禁不止?
    其他兩位民警的一位將我的頭按在牆上,一位拳腳伺候,打得我快閉氣了。他們強行讓我承認他們所說的罪行。我體弱受不了這種暴力逼供的方式,同意了。他們見我臉上有白色粉末,就用廁所裡的拖把給我擦臉,然後才讓我上廁所。我把尿拉了一點在坑外面,他們按住我的頭讓我舔起來。我說我答應你們所有的要求,他們就威脅我,不按他們所說的說就一小時上一次廁所,意思是一小時打我一次。
  • 刑訴法新看點:排除非法證據 不強迫自證其罪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副主任郎勝介紹,本次刑訴法修改內容多,增加和修改的條文佔現有條文總數的近一半。從防止遏制刑訊逼供到規定證人強制出庭,從完善死刑覆核程序到規範偵查措施,大面積的修訂使得這部法律逐步從粗疏走向嚴密。  防止刑訊逼供 不得強迫自證其罪  「佘祥林案、趙作海案等冤錯案讓人們對刑訊逼供深惡痛絕。
  • 追責張玉環刑訊逼供人員,有可能無法實現了,刑法給兩點理由
    如果要確定追責到某幾個具體的刑訊逼供的人員,難度主要體現在證據方面和追訴時效方面兩個內容。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當年張玉環的案件,就是證據基本缺失,調查受阻,所以把重點都放在口供上面,以至於導致了張玉環所說的刑訊逼供的情況。相反的,就算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
  • 史上最全刑訊逼供圖文大全,你能挺過幾關?
    刑訊逼供是當代司法實踐中的惡疾。明明所有人都痛恨刑訊逼供,但刑訊逼供卻總是屢禁不止,由於刑訊逼供引發的冤案錯案簡直就是最高人民法院被信訪的重要來源。近年來,由於法治環境不斷改善,律師辯護權越發得到保障,非法證據排除程序逐漸應用,刑訊逼供的現象越來越少。但這些曾經的招式、技術和方法,卻不應該被忘記。
  • 刑訊逼供離我們有多近 法治就離我們有多遠
    刑訊逼供是當代司法實踐中的惡疾。明明所有人都痛恨刑訊逼供,但刑訊逼供卻總是屢禁不止,由於刑訊逼供引發的冤案錯案簡直就是最高人民法院被信訪的重要來源。近年來,由於法治環境不斷改善,律師辯護權越發得到保障,非法證據排除程序逐漸應用,刑訊逼供的現象越來越少。但這些曾經的招式、技術和方法,卻不應該被忘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