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實中的刑訊逼供 誰來舉證?如何負責?

2020-09-04 中國青年報

9月2日上午,蒙冤近27年獲無罪釋放的張玉環提交了國家賠償申請,申請總額達到2234餘萬元。其中,張玉環稱在刑警隊遭受刑訊逼供,至今雙手、大腿上還有當初被吊打、狼狗撕咬留下的傷疤。因長時間羈押佩戴戒具,他的右腳已嚴重變形,後續仍需要矯正治療。因此,他向江西高院請求賠償侵犯健康權賠償金和後續治療費100萬元。

羅翔教授在此前評論張玉環案時指出,在一些類似案件中,即便認定刑訊逼供的存在,司法機關都會因為刑訊逼供已經過追訴時效而不再追訴。

刑訊逼供案究竟如何認定?公開審理的案件有什麼共同特徵?「刑訊逼供罪」被如何定義?又結果如何?澎湃新聞通過梳理裁判文書網上與刑訊逼供相關的案件,試圖找出一個答案。

裁判文書中的刑訊逼供案

和常見諸報端的重大冤案不同,裁判文書網中以「刑訊逼供罪」判罰的案件中,受害人常因為「盜竊」、「鬥毆」和「詐騙」這類相對輕微的罪行被抓捕,其中盜竊案更是佔了絕大多數。

在許多案件中,被害人常常是不完美的,這似乎為「刑訊逼供」下了「正義」的註腳。但是,刑訊逼供仍然是法律明令禁止的。

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條所規定的刑訊逼供罪,基本刑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如果出現致人傷殘、死亡的特殊情況,則轉化為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從重處罰。從裁判文書網的案件來看,輕傷以下判刑靈活,如果達成和解,賠償到位,有很大機率可以免予刑事處罰。

刑訊逼供認定的模糊地帶

然而更多情況下,刑訊逼供的認定處於一種曖昧模糊的狀態。

研究指出,2015-2016年度審結的案件中,有2858個案子的被告人提出受到了刑訊逼供,但僅在174個案件中法院認定因刑訊逼供被告人的口供無效,不作為最終裁決的證據考慮,這隻佔全體案件的6.1%。

在被告人提出受到了刑訊逼供的案件中,辯方提供了證據的案件僅佔兩成。

然而,缺乏證據卻成了法院不予認定刑訊逼供的主要原因之一。其中一例的裁判理由認為,被告人身上的淤青是抓捕中形成的,偵查人員依法進行審訊。因現有證據不足,故認定審訊過程中不存在刑訊逼供。

研究指出,在現實中,當偵查人員意圖對被告人進行刑訊逼供時,並不會告知自己的身份信息,而被告人羈押於封閉空間內,也會喪失自己身處何時何地的概念。此外,還有一些可以使被害人痛苦卻不會留下傷痕的刑訊逼供手段。而這也是辯方很少能提供證據的原因之一。

即便如此,有研究整理2013至2017年間提及「非法證據」的案件發現,刑訊逼供已躍升為近年來法院排除被告人口供(認定被告人的審訊口供無效)的首要理由。

法律中的刑訊逼供

近年來,不斷有冤假錯案被糾正。在這些案件中,刑訊逼供迅速為懸案畫上句號,卻放走了真正的罪犯,也奪走了蒙冤者的人生。因此,法律和相關規定也越來越重視程序正義和人權保障。

來源:澎湃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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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罪推定與刑訊逼供之思考
    所有的矛頭都指向了刑訊逼供。回頭來看看這起案件的認定過程。據負責該案的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分局承認,自2003年5月23日張輝到案後,一直被關押在該局辦公室,直到5月29日才被移送看守所。張輝回憶,非法關押期間,他被「抽耳光、蹲馬步、拳腳相加」,警方基本不給吃喝、不讓睡覺。為保證他不被餓死,偶爾給一口警察吃剩的飯菜。
  • 三訴訟法將修改 有望明確排除刑訊逼供所獲證據
    檢察院與自訴人對被告人有罪負舉證責任,只要控方無法證明被告人有罪,那麼被告人即是無罪。  民事訴訟實行不告不理原則,提起訴訟的主體必然是民事權利受到侵犯,或者是發生爭議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一般按「誰主張,誰舉證」分配舉證責任。  行政訴訟為解決國家行政管理權行使過程中出現的問題,提起訴訟的主體是行政管理的相對人,也就是被管理者。
  • 為何刑訊逼供又死灰復燃了……
    採取強制措施後及時送看守所、同步錄音錄像、偵查監督等等一系列制度,都為遏制刑訊逼供作出了努力,曾經非常普遍的刑訊逼供在中國刑事訴訟中逐漸減少。 但掃黑除惡專項行動以來,由於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濫用,刑訊逼供死灰復燃,甚至絕大多數涉黑惡案件中都出現了刑訊逼供,但非法證據排除程序卻很難啟動,啟動了也很難排除。我就以近年來在湖南代理的一些重大涉黑案件為例,實證地研究這個問題。
  • 涉黑案被告人稱遭舔尿逼供,重慶官方介入調查,刑訊逼供為何屢禁不止?
    張金鑫被刑訊逼供一事,被證實早已引起公訴方重視。2020年5月19日上午召開的庭前會議上,公訴方說,按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張金鑫和靳玉發有些供述沒有作為證據出示,「(我們)已經核實相關供述是否屬實,對相應的嫌疑人進行了核實。相應的證據所有相關的材料都移送給了法院,在庭審中不會作為證據出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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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張金鑫被刑訊逼供一事,被證實早已引起公訴方重視。2020年5月19日上午召開的庭前會議上,公訴方說,按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張金鑫和靳玉發有些供述沒有作為證據出示,「(我們)已經核實相關供述是否屬實,對相應的嫌疑人進行了核實。相應的證據所有相關的材料都移送給了法院,在庭審中不會作為證據出示」。
  • 史上最全刑訊逼供圖文大全,你能挺過幾關?
    2.打折扣的司法公信力刑訊逼供一直是中國刑事訴訟制度中最受詬病的領域。由於刑訊逼供嫌疑永遠不能避免,司法系統的基本的公信力嚴重受損;同時,冤案的概率也不斷上升。三、刑訊逼供何時才能「退出江湖」?(二)阻礙因素重口供輕證據司法人員在辦案中偏愛口供,這是一個不爭的事實,偵查人員沒有口供不結案,檢察人員沒有口供不起訴,審判人員沒有口供不判案等情況屢見不鮮。而以口供為「證據之王」的訴訟制度必然導致刑訊逼供的泛濫。所以要終結刑訊逼供,就要警惕在辦案過程中的「口供依賴症」。
  • 刑訊逼供離我們有多近 法治就離我們有多遠
    2.打折扣的司法公信力刑訊逼供一直是中國刑事訴訟制度中最受詬病的領域。由於刑訊逼供嫌疑永遠不能避免,司法系統的基本的公信力嚴重受損;同時,冤案的概率也不斷上升。三、刑訊逼供何時才能「退出江湖」?(二)阻礙因素1.重口供輕證據司法人員在辦案中偏愛口供,這是一個不爭的事實,偵查人員沒有口供不結案,檢察人員沒有口供不起訴,審判人員沒有口供不判案等情況屢見不鮮。而以口供為「證據之王」的訴訟制度必然導致刑訊逼供的泛濫。所以要終結刑訊逼供,就要警惕在辦案過程中的「口供依賴症」。
  • 19年前逼供案被公訴,重申「刑訊逼供不可有」底線
    今年8月21日,阜陽市公安局三名民警因涉嫌刑訊逼供罪,被安徽池州市東至縣檢察院提起公訴。起訴書稱查明幾人實施了刑訊逼供行為。該案將於11月4日在東至縣人民法院開庭審理。3名民警涉嫌刑訊逼供受審,這無疑是對被刑訊逼供者的交代。本質上,對刑訊逼供者追究法律責任,也是維護法治威嚴。現在看,這起案件發生在19年前,算是陳年舊案,包括刑訊逼供也是在當時辦案條件和司法環境下發生的。
  • 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認定的標準
    我國自1979年刑事訴訟法以來,法律一直明文規定嚴禁刑訊逼供,但是基於以下兩方面的考量,在法律層面並未對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作出具體的規定:一是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在實踐中除了常見的毆打、捆綁、體罰等類暴力方式之外,還有凍、餓、曬、烤等虐待以及人格侮辱等其他變相刑訊逼供的情形,客觀上難以窮盡所有形式;二是就法律層面而言,法律規定也應儘量簡潔明了,不宜過於細緻,造成文本表達冗長。
  • 為什麼會有這麼多的刑訊逼供?
    據張玉環所說,他之所以承認過殺人,是因為刑訊逼供,6天6夜的審訊,狼狗的撕咬。可以說這又是一起很可能是刑訊逼供導致的冤案。這些年,我們糾正了許多冤案,不少冤案都是由刑訊逼供引起的,像湖北佘祥林案、河南趙作海案、雲南杜培武案等等。
  • 重慶追訴首批打黑刑訊逼供案
    據重慶政法界人士透露,2014年4月底,兩起打黑期間警察涉嫌刑訊逼供、故意傷害的案件,將在該市兩個基層法院相繼開庭。至少4名民警將出庭受審。王立軍主政下的重慶市公安局,曾掀起長達3年多的「打黑風暴」。在其遁入美領館後,重慶打黑過程中的違法違規甚至犯罪的問題逐漸浮出水面。作為個體的民警,應該承擔多大責任?兩案或將給出判斷。
  • 刑訊逼供罪的八種立案情形!如何追責?
    【導讀】:刑事案件在進行取證時,取證的方式要合法合理,否則可能觸犯刑訊逼供罪。那麼,刑訊逼供罪的立案標準是什麼?怎麼處罰?今天華律邀請彭功平律師為大家講解。、被告人輕傷、重傷、死亡的;4、刑訊逼供,情節嚴重,導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殺、自殘造成重傷、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5.刑訊逼供,造成錯案的;6.刑訊逼供3人次以上的;
  • 19年前逼供案被公訴,重申「刑訊逼供不可有」底線 | 新京報快評
    「刑訊逼供不可有」的法治底線,確實該在「違者必究」中不斷重申。微博截圖。畢竟,刑訊逼供之下,誰都可能成受害者——該案就是例證:受害者李金奎當時是縣檢察院反貪局副局長,本身也是司法系統幹部。在不少人的想像中,這樣的身份至少對被刑訊逼供有更強的「免疫力」。可他連同其弟弟,也未能倖免於刑訊逼供的「毒手」。棰楚之下,何求而不得?許多人難免會感慨,身為反貪局官員尚且如此,更何況普通人。
  • 警察遭遇刑訊逼供 法治呼喚換位思考
    杜培武還使出了最後一招:當著包括法官、公訴人、律師及幾百名旁聽者的面扯出被打爛的衣服證明他曾經遭到刑訊逼供,證明他過去的有罪供述均是被迫的因而依據法律是無效的,但他所做的這一切被法庭漠視。 經過一個月的準備,公訴機關弄來了一份《補充現場勘驗筆錄》,「補足」了原來沒有的「剎車踏板」和「油門踏板」的泥土記錄。
  • 刑事訴訟法時隔15年大修 有望排除刑訊逼供證據
    「排除刑訊逼供證據」有望入法 刑事訴訟法將迎15年來首次修改,專家建議修法應考慮與國際公約銜接,去掉「如實供述」表述 公約是對全世界適用的,都是最低限度的、起碼的要求,如果這都做不到,我們何談一個負責任的大國應該承擔的責任呢?
  • 刑訊逼供追責情況、產生原因及防範分析
    一、刑訊逼供追責情況分析從近年法院再審被宣告無罪的冤假錯案追責情況來分析,部分辦案人員給於黨紀政紀處分,部分辦案人員以涉嫌刑訊逼供罪被追責,部分辦案人員以涉嫌其他犯罪基本上是職務犯罪被追責,還有一些案件上級機關成立了審查組,但是一拖到底不見結果。
  • 法學泰鬥陳光中:連續審訊超24小時應算刑訊逼供
    新刑訴法規定,採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被告人供述等不能作為證據。但如何界定刑訊逼供仍需進一步明確。     前一段時間最高檢召開的全國檢察長會議,最高檢檢察長曹建明提出要始終堅持全面客觀收集審查證據與堅決依法排除非法證據並重,這裡的「堅決」很重要,希望這個精神能夠貫徹到新的司法解釋中,也希望檢察院和法院堅決下決心來排除非法證據。  南都:經過協調的案件畢竟是少數,更多案件沒有其他部門的協調,但被告人或律師申請了非法證據排除,也沒有啟動排除程序。
  • 陳中華:嚴懲刑訊逼供的警察、防止冤假錯案的發生
    幾天之後的11月3日和4日,張玉環作出兩份承認殺人的筆錄,但在來年1月南昌中院第一次開庭審理該案時,張玉環當庭翻供,表示自己被刑訊逼供,只能屈打成招。張玉環稱曾遭6天6夜刑訊逼供:放狼狗咬我。之前自己之所以作出有罪供述,是因為公安人員在辦案過程中,採用拳打腳踢、木棍擊打、牽來狼狗咬等方式訊刑供逼。自己在被刑訊期間叫天天不應,叫地地不靈。  法庭上,張玉環指著自己的手背及左大腿處稱,至今仍有被狼狗咬傷的傷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