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你們是法官、檢察官,但你們的子孫不一定是法官、檢察官。如果沒有法律和制度的保障,你們的子孫很有可能像我一樣被冤枉,徘徊在死刑的邊緣」。
一、刑訊逼供追責情況分析
從近年法院再審被宣告無罪的冤假錯案追責情況來分析,部分辦案人員給於黨紀政紀處分,部分辦案人員以涉嫌刑訊逼供罪被追責,部分辦案人員以涉嫌其他犯罪基本上是職務犯罪被追責,還有一些案件上級機關成立了審查組,但是一拖到底不見結果。下面以五起典型冤假錯案為例:
1、呼格吉勒圖案 馮志明(時任公安局副局長、專案組組長 )涉嫌職務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8年,其他辦案人員被黨紀政紀處分。
2、浙江張氏叔侄案 「女神探」聶海芬,全國「三八紅旗手」獲得者,曾在中央電視臺第12頻道《第一線》欄目推出「浙江神探」系列報導之「無懈可擊聶海芬」。專門講述了如何偵破張氏叔侄案,其至今未被追責。
3、杜培武案 杜培武本是戒毒所民警,陳述「我是反偵察經驗豐富的民警,但是到最後,我還是招供了」。 昆明市刑偵支隊原政委秦伯聯、副支隊長長寧興華因涉嫌刑訊逼供罪被判刑。
4、趙作海案 李德領(時任刑警副大隊長)、郭守海(民警)、羅明珠(刑警大隊長)、王松林(刑警副大隊長)、司崇興(刑警副大隊長)涉嫌刑訊逼供被判刑,丁春秋(副局長)涉嫌玩忽職守被判刑。
5、佘祥林案 以潘餘均(原巡警大隊副大隊長)自縊身亡停止了對其他人的追責。
二、刑訊逼供產生原因分析
刑訊逼供雖然被刑事訴訟法所禁止,但在司法實踐當中卻屢禁不止,尤其是近年產生的冤假錯案暴露出了太多問題,幾乎每一個冤假錯案背後或多或少都存在類似問題,但其產生原因不外乎這麼幾個:
(一)公檢法相互制約機制失靈
在一些重特大案件當中,公安、檢察院、法院都會面對上級機關及媒體輿論的重大壓力,即使公安機關在取證過程中會存在一些不規範現象,但當案件移送到檢察機關後,檢察機關也不得不作出批准逮捕及補充偵查的決定,法院也因此作出相應判決,即便證據存在疑問,在一些機關的協調下,也不會疑罪存無,這樣,公檢法三機關相互制約的機制失靈,冤假錯案也就不可避免。
(二)非法證據排除不徹底
雖然刑事訴訟法規定了刑訊逼供取得的言詞證據需要排除,但由於當事人提出被刑訊逼供時提不出相應的證據,法院往往以其逃避法律處罰為由不予採納。其次,由於僅僅是排除刑訊逼供所取得的言詞證據,對於其他物證等並不排除,從而也提供了刑訊逼供的可能性。
(三)上級機關限期破案的壓力
一些地方發生惡性案件以後,形成了非常惡劣的社會影響,當地主要領導都會比較重視,要求辦案機關限期破案,但限於案發時的證據情況及技術手段,總有一些案件一時難以取得重大突破,但為了給上級交差,刑訊逼供便不可避免。
(四)辦案人員立功心切
對重大案件有其是疑難案件,及時破案會給辦案人帶來很大收穫,不僅是立功受獎,還包括職務晉升,公開的這些冤假錯案,大部分案件在破獲後,辦案人員都得到了相應獎勵,職務晉升也相應的加快。
(五)責任分擔減輕了了辦案人員心理壓力
當一個人違法作惡時會承擔很重的心理壓力,但當分擔的人越來越多時,每個人心中的壓力就會減輕。我們可以看到,面對這些冤假錯案,辦案單位都成立了專案組,人數相對不少,實施違法行為時,每個人負擔就會小點。
三、如何杜絕防範刑訊逼供
(一)加大追責力度
案件實行責任終身制,當發生冤假錯案後,嚴格追責,每一個辦案人面對案件時,自然會加強責任感、畏懼感。
(二)強化制約機制
公檢法強化制約機制,不管到了哪個訴訟階段,啟動非法證據排除機制,實行非法證據排除。
(三)保障嫌疑人辯護權利
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辯護權利,重大案件必須律師介入,進一步強化制約機制。
(四)減輕破案壓力
破案是通過證據恢復過去的事實,每一個案件有其自身特殊性,有客觀規律,我們要相信不是每一個案件都可以及時破獲,我們要承受破案率因此會有可能降低。
禁止刑訊逼供其實就是保障程序正義,程序正義有其獨立價值,只有實現了程序正義,實體正義才有可能實現。我們經常說「正義會遲到但永遠不會缺席」,但遲到的正義還是正義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