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訊逼供追責情況、產生原因及防範分析

2020-09-04 法律工作者霍顏回

「今天你們是法官、檢察官,但你們的子孫不一定是法官、檢察官。如果沒有法律和制度的保障,你們的子孫很有可能像我一樣被冤枉,徘徊在死刑的邊緣」。

一、刑訊逼供追責情況分析

從近年法院再審被宣告無罪的冤假錯案追責情況來分析,部分辦案人員給於黨紀政紀處分,部分辦案人員以涉嫌刑訊逼供罪被追責,部分辦案人員以涉嫌其他犯罪基本上是職務犯罪被追責,還有一些案件上級機關成立了審查組,但是一拖到底不見結果。下面以五起典型冤假錯案為例:

1、呼格吉勒圖案 馮志明(時任公安局副局長、專案組組長 )涉嫌職務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8年,其他辦案人員被黨紀政紀處分。

2、浙江張氏叔侄案 「女神探」聶海芬,全國「三八紅旗手」獲得者,曾在中央電視臺第12頻道《第一線》欄目推出「浙江神探」系列報導之「無懈可擊聶海芬」。專門講述了如何偵破張氏叔侄案,其至今未被追責。

3、杜培武案 杜培武本是戒毒所民警,陳述「我是反偵察經驗豐富的民警,但是到最後,我還是招供了」。 昆明市刑偵支隊原政委秦伯聯、副支隊長長寧興華因涉嫌刑訊逼供罪被判刑。

4、趙作海案 李德領(時任刑警副大隊長)、郭守海(民警)、羅明珠(刑警大隊長)、王松林(刑警副大隊長)、司崇興(刑警副大隊長)涉嫌刑訊逼供被判刑,丁春秋(副局長)涉嫌玩忽職守被判刑。

5、佘祥林案 以潘餘均(原巡警大隊副大隊長)自縊身亡停止了對其他人的追責。

二、刑訊逼供產生原因分析

刑訊逼供雖然被刑事訴訟法所禁止,但在司法實踐當中卻屢禁不止,尤其是近年產生的冤假錯案暴露出了太多問題,幾乎每一個冤假錯案背後或多或少都存在類似問題,但其產生原因不外乎這麼幾個:

(一)公檢法相互制約機制失靈

在一些重特大案件當中,公安、檢察院、法院都會面對上級機關及媒體輿論的重大壓力,即使公安機關在取證過程中會存在一些不規範現象,但當案件移送到檢察機關後,檢察機關也不得不作出批准逮捕及補充偵查的決定,法院也因此作出相應判決,即便證據存在疑問,在一些機關的協調下,也不會疑罪存無,這樣,公檢法三機關相互制約的機制失靈,冤假錯案也就不可避免。

(二)非法證據排除不徹底

雖然刑事訴訟法規定了刑訊逼供取得的言詞證據需要排除,但由於當事人提出被刑訊逼供時提不出相應的證據,法院往往以其逃避法律處罰為由不予採納。其次,由於僅僅是排除刑訊逼供所取得的言詞證據,對於其他物證等並不排除,從而也提供了刑訊逼供的可能性。

(三)上級機關限期破案的壓力

一些地方發生惡性案件以後,形成了非常惡劣的社會影響,當地主要領導都會比較重視,要求辦案機關限期破案,但限於案發時的證據情況及技術手段,總有一些案件一時難以取得重大突破,但為了給上級交差,刑訊逼供便不可避免。

(四)辦案人員立功心切

對重大案件有其是疑難案件,及時破案會給辦案人帶來很大收穫,不僅是立功受獎,還包括職務晉升,公開的這些冤假錯案,大部分案件在破獲後,辦案人員都得到了相應獎勵,職務晉升也相應的加快。

(五)責任分擔減輕了了辦案人員心理壓力

當一個人違法作惡時會承擔很重的心理壓力,但當分擔的人越來越多時,每個人心中的壓力就會減輕。我們可以看到,面對這些冤假錯案,辦案單位都成立了專案組,人數相對不少,實施違法行為時,每個人負擔就會小點。

三、如何杜絕防範刑訊逼供

(一)加大追責力度

案件實行責任終身制,當發生冤假錯案後,嚴格追責,每一個辦案人面對案件時,自然會加強責任感、畏懼感。

(二)強化制約機制

公檢法強化制約機制,不管到了哪個訴訟階段,啟動非法證據排除機制,實行非法證據排除。

(三)保障嫌疑人辯護權利

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辯護權利,重大案件必須律師介入,進一步強化制約機制。

(四)減輕破案壓力

破案是通過證據恢復過去的事實,每一個案件有其自身特殊性,有客觀規律,我們要相信不是每一個案件都可以及時破獲,我們要承受破案率因此會有可能降低。

禁止刑訊逼供其實就是保障程序正義,程序正義有其獨立價值,只有實現了程序正義,實體正義才有可能實現。我們經常說「正義會遲到但永遠不會缺席」,但遲到的正義還是正義嗎?

相關焦點

  • 為什麼會有這麼多的刑訊逼供?
    但現實中的刑訊逼供還是屢禁不絕,反思原因,主要有三方面:1歷史因素自古以來,刑訊逼供就被當作官方獲取口供最有效的方法被運用在審訊之中,口供一直被稱為「證據之王」,由此導致了刑訊逼供的泛濫。每個人的承受能力也是不一樣的,當犯罪嫌疑人在難以承受痛苦折磨的情況下,就會打破這種防範心理,供述有關事實。這是審訊突破犯罪嫌疑人口供的一般規律,也是普通人承受刑訊的規律。因此,對於正常情況不承認犯罪行為的人,通過刑訊逼供迫使其招供,這是套取口供最有效的方式。
  • 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認定的標準
    我國自1979年刑事訴訟法以來,法律一直明文規定嚴禁刑訊逼供,但是基於以下兩方面的考量,在法律層面並未對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作出具體的規定:一是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在實踐中除了常見的毆打、捆綁、體罰等類暴力方式之外,還有凍、餓、曬、烤等虐待以及人格侮辱等其他變相刑訊逼供的情形,客觀上難以窮盡所有形式;二是就法律層面而言,法律規定也應儘量簡潔明了,不宜過於細緻,造成文本表達冗長。
  • 陳中華:嚴懲刑訊逼供的警察、防止冤假錯案的發生
    躺在紙面上白底黑字的法律是公正的,但落到執法者手中行使之時,卻是由於各種主客觀原因而無法維持公正。  這些年來,在防止、遏制刑訊逼供違法犯罪方面,我國的司法機關已經採取了一些行之有效的對策措施,如全程審訊均必須在具有錄音錄像監控設施的場所進行、嫌犯收入羈押場所必須檢驗傷情、起訴審判階段還應審查排除因刑訊逼供產生的非法證據等等,司法人員的刑訊逼供違法犯罪行為已經得到了極大的防止與遏制
  • 為何刑訊逼供又死灰復燃了……
    辯護人注意到詹某龍在指定居所監視居住中的遭遇,其情況與我的委託人伍某如出一轍:都是在公安機關專門的辦案地點被指定居所監視居住;都是按照偵查人員的要求背誦事先準備好的筆錄;都遭受過偵查人員的毆打,刑訊逼供:都反映有疲勞審訊的情況;都是由株洲市公安局蘆淞分局刑偵大隊負責偵查訊問,而指定到醴陵市公安局,又由淥口區派出所執行,羈押在專門的辦案場所。
  • 現實中的刑訊逼供 誰來舉證?如何負責?
    羅翔教授在此前評論張玉環案時指出,在一些類似案件中,即便認定刑訊逼供的存在,司法機關都會因為刑訊逼供已經過追訴時效而不再追訴。刑訊逼供案究竟如何認定?公開審理的案件有什麼共同特徵?「刑訊逼供罪」被如何定義?又結果如何?
  • 現實中的刑訊逼供,誰來舉證,如何負責?
    羅翔教授在此前評論張玉環案時指出,在一些類似案件中,即便認定刑訊逼供的存在,司法機關都會因為刑訊逼供已經過追訴時效而不再追訴。刑訊逼供案究竟如何認定?公開審理的案件有什麼共同特徵?「刑訊逼供罪」被如何定義?又結果如何?
  • 有罪推定與刑訊逼供之思考
    人們不僅要問,是甚麼原因導致了這起冤案的發生?所有的矛頭都指向了刑訊逼供。回頭來看看這起案件的認定過程。據負責該案的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分局承認,自2003年5月23日張輝到案後,一直被關押在該局辦公室,直到5月29日才被移送看守所。張輝回憶,非法關押期間,他被「抽耳光、蹲馬步、拳腳相加」,警方基本不給吃喝、不讓睡覺。
  • 刑事訴訟法時隔15年大修 有望排除刑訊逼供證據
    並非因冤案才反對刑訊逼供新京報:改掉「坦白從寬,抗拒從嚴」一句話,我們走了這麼多年?王敏遠:強迫自證其罪,即使按照1979年的刑訴法也是不應該允許的。刑訊逼供本來就是我們禁止的。新京報:為何刑訊逼供還是屢禁不止?
  • 法學泰鬥陳光中:連續審訊超24小時應算刑訊逼供
    日前,陳光中在接受南都記者專訪時表示,新刑訴法對保障人權有重大的進展,但仍有一些不足之處需要司法解釋進行彌補,比如刑訊逼供問題。現在肉體上的刑訊越來越少,但變相刑訊並不少,最為普遍的是疲勞訊問。他認為,連續審訊超24小時就應該算作刑訊逼供。這亟需司法解釋進一步明確。  陳光中同時指出,按新刑訴法,被告人只需要有刑訊逼供的線索。
  • 追責張玉環刑訊逼供人員,有可能無法實現了,刑法給兩點理由
    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當年張玉環的案件,就是證據基本缺失,調查受阻,所以把重點都放在口供上面,以至於導致了張玉環所說的刑訊逼供的情況。相反的,就算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
  • 涉黑案被告人稱遭舔尿逼供,重慶官方介入調查,刑訊逼供為何屢禁不止?
    必須保證一切與案件有關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觀地充分地提供證據的條件,除特殊情況外,並且可以吸收他們協助調查。最高檢2006年7月26日公布實施的《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刑訊逼供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員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變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為。
  • 案例紀實:涉黑案被告人稱遭舔尿逼供官方介入調查,刑訊逼供為何屢禁不止?
    必須保證一切與案件有關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觀地充分地提供證據的條件,除特殊情況外,並且可以吸收他們協助調查。最高檢2006年7月26日公布實施的《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刑訊逼供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員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變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為。
  • 大案紀實:涉黑案被告人稱遭「舔尿」逼供官方介入調查,刑訊逼供為何屢禁不止?
    必須保證一切與案件有關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觀地充分地提供證據的條件,除特殊情況外,並且可以吸收他們協助調查。最高檢2006年7月26日公布實施的《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刑訊逼供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員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變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為。
  • 19年前逼供案被公訴,重申「刑訊逼供不可有」底線
    今年8月21日,阜陽市公安局三名民警因涉嫌刑訊逼供罪,被安徽池州市東至縣檢察院提起公訴。起訴書稱查明幾人實施了刑訊逼供行為。該案將於11月4日在東至縣人民法院開庭審理。3名民警涉嫌刑訊逼供受審,這無疑是對被刑訊逼供者的交代。本質上,對刑訊逼供者追究法律責任,也是維護法治威嚴。現在看,這起案件發生在19年前,算是陳年舊案,包括刑訊逼供也是在當時辦案條件和司法環境下發生的。
  • 三訴訟法將修改 有望明確排除刑訊逼供所獲證據
    並非因冤案才反對刑訊逼供  新京報:改掉「坦白從寬,抗拒從嚴」一句話,我們走了這麼多年?  王敏遠:強迫自證其罪,即使按照1979年的刑訴法也是不應該允許的。刑訊逼供本來就是我們禁止的。  新京報:為何刑訊逼供還是屢禁不止?
  • 警察遭遇刑訊逼供 法治呼喚換位思考
    幾天後,杜培武慢慢緩了過來,他寫好了《刑訊逼供控告書》,交給駐所檢察官範顯忠,這位檢察官當著上百名在押疑犯和管教幹部的面,為杜拍下4張傷情照片。這4張照片以後起了很大的作用。他說衣袖上的「射擊殘留物」是他年前參加打靶時留下的,而他又有不洗衣服的習慣。如果真是他作案,並且如起訴書所說作案後將「手槍及二人隨身攜帶的行動電話、傳呼機等物品丟棄」,為何不把留下射擊殘留物的衣服丟棄呢?至於「附著泥土」杜培武認為他衣服上的泥土與本案沒有內在聯繫,只有表面近似的聯繫,不能充分肯定本案中的泥土就是他衣服上的泥土,如果泥土只是「類同」不能作為作案的證據。
  • 堅持文明辦案,力戒刑訊逼供
    這個案子的問題,主要出在刑訊逼供上了。「找他談話發現緊張」,「手上有抓痕」「身上有麻袋毛」,這些似是而非的線索,左右了辦案人員的思想。刑訊逼供是老問題了,隨著文明辦案思想的浸透,這些費力不討好的路數越來越不得人心,到了得改正不可得地步了。筆者在法院工作過的期間,經常和公安局預審的同志們打交道,後來也有兩位科長前後腳因為刑訊逼供出了事,到現在也有30多年了,時間和這個案子的時間差不多。
  • 19年前逼供案被公訴,重申「刑訊逼供不可有」底線 | 新京報快評
    今年8月21日,阜陽市公安局三名民警因涉嫌刑訊逼供罪,被安徽池州市東至縣檢察院提起公訴。起訴書稱查明幾人實施了刑訊逼供行為。該案將於11月4日在東至縣人民法院開庭審理。3名民警涉嫌刑訊逼供受審,這無疑是對被刑訊逼供者的交代。本質上,對刑訊逼供者追究法律責任,也是維護法治威嚴。現在看,這起案件發生在19年前,算是陳年舊案,包括刑訊逼供也是在當時辦案條件和司法環境下發生的。
  • 刑訊逼供罪的八種立案情形!如何追責?
    【導讀】:刑事案件在進行取證時,取證的方式要合法合理,否則可能觸犯刑訊逼供罪。那麼,刑訊逼供罪的立案標準是什麼?怎麼處罰?今天華律邀請彭功平律師為大家講解。、被告人輕傷、重傷、死亡的;4、刑訊逼供,情節嚴重,導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殺、自殘造成重傷、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5.刑訊逼供,造成錯案的;6.刑訊逼供3人次以上的;
  • 重慶追訴首批打黑刑訊逼供案
    兩案或將給出判斷。審訊3天致重傷被起訴的4人分別是:重慶市長壽區公安局民警苟洪波、但波、鄭小林,以及重慶市公安局沙坪垻區分局民警吳炯。前3人被控參與對民企老闆呂劍的刑訊逼供,後者被控參與對警察王勇的刑訊逼供。隨著2012年2月王立軍遁入美領館,重慶打黑運動逐漸落幕。在打黑中受重傷的呂劍多次赴北京,控告長壽區公安局多名警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