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會有這麼多的刑訊逼供?

2020-08-15 龍江檢察

這幾天,張玉環案備受各界關注,入獄26年的張玉環最終被宣告無罪,回到家中,妻離父亡,物非人非。

作為法律人,看到這一幕,怎麼不令人痛心疾首,我們追尋的公平正義哪去了?

據張玉環所說,他之所以承認過殺人,是因為刑訊逼供,6天6夜的審訊,狼狗的撕咬。可以說這又是一起很可能是刑訊逼供導致的冤案。

這些年,我們糾正了許多冤案,不少冤案都是由刑訊逼供引起的,像湖北佘祥林案、河南趙作海案、雲南杜培武案等等。

我要說的是,

為什麼當今社會還存在這麼多的刑訊逼供?

我國的法律一再禁止刑訊逼供,刑事訴訟法第52條規定: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證據,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

刑訴法還規定了非法證據排除。

刑法也規定了刑訊逼供罪、暴力取證罪等。

但現實中的刑訊逼供還是屢禁不絕,反思原因,主要有三方面:

1


歷史因素

自古以來,刑訊逼供就被當作官方獲取口供最有效的方法被運用在審訊之中,口供一直被稱為「證據之王」,由此導致了刑訊逼供的泛濫。

歷史上,且不說貪官汙吏草菅人命,即便是最受老百姓推崇的「包青天」,也對不肯招供的嫌疑人高呼「大刑伺候」、「不動大刑,焉得招供」,肉刑逼供成為常態。

大量的文學作品也反映出犯罪嫌犯通過招供畫押,最後定罪。古代這種逼供定罪的現象一直影響到今天的司法辦案。


2


逼取口供成為辦案需要

我國刑訴法第55條規定了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原則,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有罪;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

司法實務中,如果沒有口供或者口供沒有突破,有時是很難定案的。雖然實踐中也有不少案件,通過全面取證,零口供定罪,但這畢竟是少數。

比如詐騙嫌疑人不承認騙錢,說到時會還上,受賄者把收錢說成借錢或者沒來得及退錢,殺人者拒不交代殺人過程等等,這些情況會往往給定罪帶來困難。


像雲南陳某殺女友案,被稱為中國版的「辛普森案」,其女友屍體被發現埋在他的別墅附近,捆屍膠帶上有多枚陳某的指紋,但陳某不承認殺人事實,導致殺人細節缺乏證據,最後疑罪從無,被判無罪。


因此,不少辦案人員對口供有著較強的依賴心理,他們認為只要有了口供,案件才能宣告偵破,辦案就是要突破口供。

此外,還有一些不正確的業績觀、考核觀,像命案必破等,促使辦案人員必須拿下口供,偵破案件。

3


口供逼取的心理因素

犯罪嫌疑人的口供怎麼才能獲取呢?

如果把嫌疑人叫過來,「請坐,請喝水,請你描述一下殺人過程」,我想犯罪嫌疑人是不會交代的吧,套用一句文革用語「革命不是請客吃飯」。

一般而言,正常的人不會供述對自己不利的行為,這是人趨利避害的應激反映,也是本能。犯了案的人一般也是不會輕易承認犯罪的,有一定的心理防線,在嫌疑人不承認犯罪的情況下,那就要通過逼取口供。

如果是通過審訊技巧、政策攻心、證據並舉等手段迫使嫌疑人供述犯罪事實,這就是依法文明辦案,如果這些手段不管用,硬是不交代。

要想突破嫌疑人的心理防線就得靠刑訊手段,如果嫌疑人受到痛苦折磨,超出其忍受能力,這時候招供就成了一種暫時的解脫。


可以說,刑訊逼供考驗的是人對肉體折磨的忍耐力和意志力。每個人的承受能力也是不一樣的,當犯罪嫌疑人在難以承受痛苦折磨的情況下,就會打破這種防範心理,供述有關事實。這是審訊突破犯罪嫌疑人口供的一般規律,也是普通人承受刑訊的規律。


因此,對於正常情況不承認犯罪行為的人,通過刑訊逼供迫使其招供,這是套取口供最有效的方式。

但是,通過刑訊逼供,可能招供是犯罪事實,也可能屈打成招,釀成冤案。

因此,防範刑訊逼供,是全世界司法界的共識,國際上還制定了《聯合國反酷刑公約》,中國也是成員國。

怎麼才能防範刑訊逼供呢?

規範司法、轉變理念、加強偵查技術、提升隊伍素質等措施,我認為有一招可以基本上杜絕刑訊逼供行為,那就是建立刑事審訊同步錄音錄像制度。

目前,我國刑訴法第123條僅規定對於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應當對訊問過程進行錄音或者錄像,對其他案件沒有要求。

我認為對任何刑事案件的審訊都要有同步錄音錄像,如果審訊沒有同步錄音錄像或不全的,一律作為非法證據予以排除。只有這樣,才能從根本上杜絕刑訊逼供。

作者:陳文飛

來源:法律讀庫微信公眾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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