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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賄!串通投標!濰坊劉茂傑被判刑
▽▽▽青州市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劉茂傑受賄、串通投標案一審作出有罪判決近日,青州市人民檢察院依法提起公訴的劉茂傑(原濰坊濱海旅遊集團有限公司招投標採購部總監)受賄、串通投標一案,經青州市人民法院依法審理,一審以受賄罪、串通投標罪判處被告人劉茂傑有期徒刑二年九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十六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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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賄108萬元、串通投標……曲靖某地副局長獲刑6年8個月
原會澤黑頸鶴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管護局副局長宦國躍,在會澤縣綠色家園小區土方回填工程、2014年會澤黑頸鶴國家級自然保護區溼地保護與恢復工程招標過程中,受賄108萬元,並串通投標,現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年零八個月,罰金5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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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賄受賄 串通投標 山東聊城一土地官員獲刑十年半
法治日報全媒體記者 曹天健 通訊員 王希玉 王相敬12月15日,山東省聊城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公開宣判聊城市自然資源綜合執法支隊原政委張西俊受賄、串通投標一案,以被告人張西俊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犯串通投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六十萬元。扣押、退繳在案的涉案款物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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串通投標罪釋義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的規定,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報價,或者投標人與招標人串通投標,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1)損害招標人、投標人或者國家、集體、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2)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3)中標項目金額在二百萬元以上的;(4)採取威脅、欺騙或者賄賂等非法手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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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賄受賄串通投標山東一官員獲刑10年半,罰金60萬
12月15日,聊城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公開宣判聊城市自然資源綜合執法支隊原政委張西俊受賄、串通投標一案。以被告人張西俊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犯串通投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六十萬元。扣押、退繳在案的涉案款物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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串通投標罪大數據分析——以湖南省司法實踐為例
在114件刑事司法裁判文書中,涉及實際操作投標的人員257人,其中,229人被判處刑罰,25人另案處理,不起訴1人,2人未顯示處理意見;參與圍標串標的企業共194家,其中,4家企業負責人受到刑事處罰,2家另案處理,9家處沒收違法所得;資質掛靠(出具委託書)企業53家,其中1家企業負責人被判刑,3家企業另案處理。2.招標人被追究刑事責任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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串通投標!店口一黨員被判刑
日前,諸暨市店口鎮南聯村黨員傅某鍾因犯串通投標罪,被諸暨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四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傅某鍾與傅某賢、何某泰等七人報名競標。為能順利競得標的,傅某鍾主動找上了其中最有競爭力的傅某賢。一番「溝通」後,兩人達成了一致意見:傅某賢依照傅某鍾給出的金額報價,傅某鍾承諾給傅某賢6萬元好處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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串通投標罪的理論與實踐
串通投標罪的主體最新《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投標法》(以下簡稱招投標法)第八條規定,招標人是依照本法規定提出招標項目、進行招標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而《刑法》中對本罪主體的表述是「招投標人」,如此一來,究竟刑法中的「招投標人」有無包含自然人便成了理論界爭議的第一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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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視為串通投標的六種情形
《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四十條列舉了六種視為串通投標的情形。實際招標中發生了這六種情形是否還有必要啟動澄清,對此業界有不同的看法。本文結合現實案例進行分析,並提出了自己的觀點和論據。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是當前招投標實踐中的突出問題之一,嚴重損害了招投標制度的嚴肅性和招投標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串通投標隱蔽性強,認定難,查處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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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串通投標罪大數據分析——以湖南省司法實踐為例
在114件刑事司法裁判文書中,涉及實際操作投標的人員257人,其中,229人被判處刑罰,25人另案處理,不起訴1人,2人未顯示處理意見;參與圍標串標的企業共194家,其中,4家企業負責人受到刑事處罰,2家另案處理,9家處沒收違法所得;資質掛靠(出具委託書)企業53家,其中1家企業負責人被判刑,3家企業另案處理。2.招標人被追究刑事責任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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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公安機關嚴厲打擊串通投標犯罪
破獲案件11起 搗毀犯罪團夥3個 涉案標的總金額約15億元9月9日下午,蚌埠市公安局通報了自今年4月份以來,集中打擊招投標領域違法犯罪專項行動成果,截止目前,該局成功破獲各類串通投標犯罪案件11起,抓獲涉案人員31名,其中採取刑事強制措施14人,搗毀涉嫌串通投標犯罪團夥3個,涉案標的總金額約15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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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串通投標報價」應作擴大解釋
刑法第223條第1款將投標人與投標人之間的串通投標行為表述為「串通投標報價」,對此,理論界觀點大都認為,投標人之間串通的是「投標報價」,即投標人向招標人表示願意中標交易商品或完成工作等的價位,也稱投標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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串通投標居然還有屬於跟視為兩種情形,你能分清嗎
在招投標過程中,肯定會出現一些違法違規的行為,譬如串通投標或者弄虛作假投標等。那我們怎麼會判斷哪些行為是屬於串通投標,哪些行為是弄虛作假呢,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就給我們判斷的依據。記憶小竅門:1、屬於串通投標:是投標人與投標人之間的主動聯繫、合作,存在主觀能動性,譬如「協商」「約定」等等。2、視為串通投標:是不同投標人之間的一些相關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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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自然資源綜合執法支隊原政委張西俊受賄、串通投標案一審宣判
、串通投標一案。以被告人張西俊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犯串通投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六十萬元。扣押、退繳在案的涉案款物依法處理。2020年12月15日,聊城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公開宣判聊城市自然資源綜合執法支隊原政委張西俊受賄、串通投標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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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石岐區原黨工委書記涉嫌受賄、串通投標被公訴
1 月 13 日,新快報記者從廣東省人民檢察院獲悉,日前,中山市石岐區原黨工委書記黃桂光(正處級)涉嫌受賄罪、串通投標罪一案,經廣東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江門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向江門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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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案例分析視為串通投標的六種情形
《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四十條列舉了六種視為串通投標的情形。實際招標中發生了這六種情形是否還有必要啟動澄清,對此業界有不同的看法。本文結合現實案例進行分析,並提出了自己的觀點和論據。對於有某種客觀外在表現形式的行為,評標委員會、行政監督部門、司法機關和仲裁機構可以直接認定投標人之間存在串通。第四十條列舉了投標人串通投標的幾種表現形式,為認定查處串通投標行為提供依據。在實際操作中評標委員會為避免「誤傷」投標人,在發現串通投標形式或疑似串通投標時是否啟動澄清有不同的觀點或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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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實踐中「串通投標」的證明標準
但由於串通投標行為具有很強的隱蔽性,除了參與串通投標的內部人掌握,外部人不易察覺且不易取證,導致取證難、認定難、查處難,核心就是證據問題。《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39條、第40條在總結實踐經驗的基礎上,對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行為的常見表現形式作了列舉式規定,其中第40條根據經驗法則規定的「視為串通投標」情形根據客觀表象容易認定,但第39條規定的串通投標行為(如投標人之間協商投標報價等投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投標人之間約定中標人、投標人之間約定部分投標人放棄投標或者中標等),要取得明確且令人信服的證據來證明當事人串通的主觀意圖和意思聯絡,達到最低限度的證明標準相對難度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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贛州14人因串通投標被公訴
9月15日,由贛州經開區檢察院提起公訴的華某州、王某航、葉某等14人涉嫌串通投標罪一案,一審法院公開開庭審理。案情回顧2017年1月贛州新能源汽車科技城建設開發有限公司通過江西省公共資源交易網發布招標公告,對贛州新能源科技城章田路(臨江大道一洋田路)工程一、二標段進行公開招標,兩個標段項目預計總投資70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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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間存在關聯關係 屬於串通投標嗎?
案例回放 在一次政府採購活動中,共有7家供應商通過資質審查,參加投標。其中,供應商A以中間價成為第一中標人,籤訂了項目合同。但隨後有供應商提出質疑,稱A公司有人員參與B、C兩家公司投標,屬於串通投標。監管部門接到質疑後,立即進行了認真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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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工程項目之刑事法律風險——串通投標罪
依據有關法律規定,屬於情節嚴重,可以追究刑事責任的包括以下幾種情形:1.損害招標人、投標人或者國家、集體、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2.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3.中標項目金額在二百萬元以上的;4.採取威脅、欺騙或者賄賂等非法手段的;5.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兩年內因串通投標,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又串通投標的;6.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