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會澤黑頸鶴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管護局副局長宦國躍,在會澤縣綠色家園小區土方回填工程、2014年會澤黑頸鶴國家級自然保護區溼地保護與恢復工程招標過程中,受賄108萬元,並串通投標,現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年零八個月,罰金50萬元。
另涉案人員,紅雲紅河菸草(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會澤捲菸廠職工代桂芬,趙建剛涉嫌行賄罪、串通投標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零八個月,罰金50萬元;有期徒刑七個月,罰金5萬元。
宦國躍,男,漢族,1967年10月5日生,江蘇省丹陽市人,原會澤黑頸鶴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管護局副局長,大學文化,住雲南省曲靖市會澤縣,因涉嫌受賄罪,於2019年12月18日由會澤縣公安局執行逮捕。
代桂芬,女,漢族,1971年8月26日生,雲南省會澤縣人,紅雲紅河菸草(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會澤捲菸廠職工,大專文化,住雲南省曲靖市會澤縣,因涉嫌行賄罪、串通投標罪, 2019年12月27日由會澤縣公安局執行逮捕。
趙建剛,男,白族,1972年9月11日生,雲南省南澗彝族自治縣人,居民,大專文化,住雲南省昆明市北市區,因涉嫌串通投標罪, 2020年1月10日由會澤縣公安局執行逮捕。
會澤黑頸鶴國家級自然保護區
一、受賄罪
1、2006年至2009年期間,宦國躍利用擔任會澤縣環境保護局副局長、會澤黑頸鶴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管理局局長的職務便利,在實施會澤縣環境保護局辦公業務用房及職工住房土方回填工程(會澤縣綠色家園小區土方回填工程)、雲南會澤黑頸鶴國家級自然保護區溼地保護工程(一標段)時為工程建築商孫金平在工程承攬等方面謀取利益,並收受孫金平分三次送的人民幣28萬元;
2、2014年至2016年期間,宦國躍利用擔任會澤縣環境保護局副局長、會澤黑頸鶴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管理局局長的職務便利,在實施雲南會澤黑頸鶴國家級自然保護區溼地保護與恢復工程(一標段)、雲南會澤黑頸鶴國家級自然保護區保護設施建設項目(一標段)時為工程建築商代桂芬在工程承攬方面謀取利益,並收受代桂芬送的人民幣80萬元。
另查明,宦國躍之妻於2019年12月3日向曲靖市監察委員會上繳了孫金平的行賄款28萬元。2019年6月,宦國躍在其他受賄人被留置調查後,為掩飾犯罪而退還代桂芬行賄款80萬元。
二、串通投標罪
宦國躍與代桂芬、趙建剛三人為使代桂芬順利取得工程項目,私下串通,在2014年雲南會澤黑頸鶴國家級自然保護區溼地保護與恢復工程(一標段)招標過程中,事先安排資格預審評審委員會成員,在資格預審階段,採用將代桂芬借用資質的多家公司分數評高的手段,淘汰其他公司,最後進入投標階段的全部為代桂芬借用資質的公司,最終代桂芬借用資質的雲南天瑞建築工程有限公司中標,工程中標金額為14326411.96元;
在2016年雲南會澤黑頸鶴國家級自然保護區保護設施建設項目(一標段)招標過程中,讓代桂芬借用多家公司資質參與投標,由趙建剛統一製作投標文書,採取支付費用淘汰其他公司的手段,讓代桂芬借用資質的公司全部進入投標階段,最終代桂芬借用資質的雲南馳騁建築工程有限公司中標,工程中標金額為3888703.50元。
另查明,被告人趙建剛於2019年12月18日上繳了134600元違法所得。
受賄108萬,行賄80萬
1、宦國躍利用職務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108萬元,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
宦國躍作為招標單位負責人,與投標人串通投標,其行為構成串通投標罪。宦國躍一人犯數罪,應數罪併罰。
2、代桂芬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財物80萬元,其行為已構成行賄罪。代桂芬、趙建剛與招標人串通投標,其行為已構成串通投標罪。代桂芬一人犯數罪,應數罪併罰。
3、趙建剛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屬從犯;案發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屬自首,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並在提起公訴前退還了全部違法所得,可以酌情從輕處罰。
判決如下
一、宦國躍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零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40萬元;犯串通投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二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總和刑期六年零八個月,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六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0萬元;
二、宦國躍違法所得人民幣28萬元,由扣押機關曲靖市監察委員會上繳國庫。
三、代桂芬犯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零十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40萬元;犯串通投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總和刑期三年零八個月,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0萬元。
四、趙建剛犯串通投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5萬元;
五、代桂芬用於行賄的款項人民幣80萬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六、趙建剛違法所得人民幣13.46萬元,由扣押機關會澤縣公安局上繳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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