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題薦文第17期——公司清算義務人

2021-01-10 騰訊網

本期專題——公司清算義務人

近年來,公司清算義務人制度得到了理論界和實務界的重點關注。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公司法司法解釋(二)》與2017年出臺的《民法總則》相繼對公司清算義務人的主體、義務、責任進行了規定,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九民紀要》專設「關於有限責任公司清算義務人的責任」一節,對實務中出現的相關問題做出了進一步的釋明。商法學界則對公司清算義務人的理論依據、主體範圍、權利義務、法律責任等爭議問題進行了深入的批判研討。在《公司法》全面修訂的背景下,有必要全面反思公司清算義務人制度的體系不足和實踐挑戰,以期建構高效完善的公司清算機制。

(一)有限公司股東清算義務人地位質疑

作者:梁上上(清華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我國現行的清算義務人制度是基於中國的實際情況而產生的法律制度,對保護債權人利益具有重要意義。現行《公司法》及其《公司法司法解釋(二)》將有限公司股東作為清算義務人,使股東責任從有限責任變為無限責任,致使股東與債權人之間利益關係的失衡,已經摧毀了我國的市場退出法律體系。基於股東、董事、監事、直接責任人等在公司治理結構中地位、職權等的比較分析可以看出,有限公司的清算義務人不是股東,只有董事才是妥當的清算義務人。現行制度根源於對公司解散效力等一系列制度的誤解,已造成債權人從破產清算向非破產清算逃逸,損害了股東利益。保護債權人利益的正道在於,繼續保留清算義務人制度,增設董事的破產申請義務。

關鍵詞:股東;董事;清算;清算義務人;解散

來源:《中國法學》2019年第2期

(二)關於我國公司清算制度的評述

作者:葉林、徐佩菱(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公司清算以公司資產能夠清償公司債務為適用前提,公司資不抵債者,應當依法啟動或者轉入破產程序,債權人應當承擔必要的商業風險。加重股東責任有助於債權人利益的最大化,但該規則適用過寬或運用不當,將誘發遏制投資的負面效果。在公司清算制度的重構中,應當關注債權人保護和股東保護的雙重價值,廢除股東承擔清算義務的觀念,通過合理構造清算法人的內部治理秩序,實現公司清算制度的有效運行。

關鍵詞:公司清算;清算義務;休眠公司;公司法司法解釋二

來源:《法律適用》2015年第1期

(三)公司清算義務人基本問題研究

作者:李建偉(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

內容提要:科學確定清算義務人的義務和責任對於保護解散清算中的相關利益主體的利益非常重要。為此,需要嚴格區分清算義務人與清算人等概念,並在此基礎上確定公司清算義務人擔當人,以及清算義務人誠信義務的受益人。確定清算義務人的誠信義務與民事責任的內容和類型,具有重要的法律指引價值與司法救濟價值。我國立法和司法解釋有關清算義務人的主體範圍、義務和責任的相關規定,尚需要進一步的理論反思與立法檢討。

關鍵詞:公司清算;清算義務人;誠信義務;賠償責任;清償責任

來源:《北方法學》2010年第2期

(四)論清算義務人的義務及其與破產程序的關係

作者:王欣新(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清算義務人是基於其與公司之間存在的特定法律關係,在公司解散時負有在法定期限內啟動清算程序、成立清算組織,並在未及時清算給相關權利人造成損失時依法承擔相應責任的民事主體。在清算程序中負有全面配合和協助清算組清算工作義務的公司內部配合清算義務人,是承擔妥善保管並向清算組移交公司財產、帳冊、重要文件等資料的義務主體,並直接承擔未能履行上述義務的法律責任。清算義務人的清算義務是在法定期限內啟動清算程序、成立清算組織,是以公司出現解散事由為前提而實際發生的。在清算義務人未履行清算義務的情況下,因公司已經出現解散事由,配合清算義務人在組織清算組成立的合理留守期間之後,其妥善保管並向清算組移交公司財產、帳冊、重要文件等資料的義務,在向清算義務人辦理移交手續後轉由清算義務人承擔。債務人破產原因的出現並不是公司的解散事由,對未出現解散原因的債務人,清算義務人沒有申請破產清算的義務。在破產清算程序中,負有妥善保管並向管理人移交公司財產、帳冊、重要文件等資料義務者,是破產法規定的公司法定代表人以及財務管理人員和其他經營管理人員。不能認為只要在破產程序中因債務人財產、印章和帳簿、文書下落不明等無法清算就可以追究清算義務人的連帶責任或相應責任。

關鍵詞:清算義務人;清算人;配合清算義務人;破產程序中的清算義務人義務

來源:《法學雜誌》2019年第12期

(五)論公司清算人中心主義的回歸與重建

作者:肖雄(南京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我國《民法總則》在"公司法司法解釋"的基礎上建立了統一的法人清算義務人規則,正式確立了我國法上清算義務人與清算人雙軌制的清算制度。公司存在自願解散、行政解散、司法解散三種不同情形,需要分類處理。統一的清算義務人規則忽視了被行政解散的公司往往處於人去樓空、違法、犯罪的狀況,忽視了部分控股股東、董事不願意也不適合承擔清算義務的客觀實際,忽視了中小股東、債權人珍惜清算權利但難以及時獲得解散信息的現實,以致部分清算義務人難以履行清算義務,清算責任體系混亂,實踐效果堪憂。應當健全公司解散的商事登記規則,排除不適格的清算人,將清算職權配置給最珍惜、最適格的人,廢止公司清算義務人規則,回歸併重建清算人中心主義,實現我國公司清算規則的完善。

關鍵詞:民法總則;公司法;清算義務人;清算人;指導案例

來源:《政治與法律》2017年第11期

(六)論有限責任公司清算義務人的界定——以我國《民法總則》第70條的適用為分析視角

作者:王長華(河南財經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

內容提要:《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規定(二)》第18條和最高人民法院第9號指導案例,並不因《民法總則》第70條的實施而被廢止。在解釋論上,《民法總則》實施後,公司清算義務人的界定規則沒有變化,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義務人仍然是全體股東。然而,將股東作為清算義務人存在諸多問題。從立法論的角度而言,我國公司法應將董事作為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義務人。公司解散後,董事應在法定期限內及時組織成立清算組,以便啟動清算程序,促使公司順利進入清算階段,進而科學妥善的解決市場退出問題。

關鍵詞:清算;清算義務人;股東;董事

來源:《法學雜誌》2018年第8期

(七)有限責任公司清算義務人主體問題研究

作者:張俊勇、翟如意(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二庭綜合組)

內容提要:《公司法》施行以來,關於公司清算義務人的主體問題,一直是理論和實務界廣泛討論的話題。隨著《民法總則》的頒布,對這一問題的討論本應塵埃落定,但因與《公司法司法解釋(二)》的相關規定不一致,再次引起如何適用的爭議。本文從審判實踐中遇到的案例引出問題,對清算義務人的概念和立法沿革進行了梳理,結合江蘇三級法院涉及清算義務人民事責任案件的情況,通過對有限責任公司清算義務人擔當主體相關法律的分析,闡釋股東作為清算義務人的現實困境,以《民法總則》適用為切入點,對有限責任公司清算義務主體進行探討。

關鍵詞:有限責任公司;清算義務人;主體;股東;董事

來源:《法律適用》2019年第19期

(八)公司清算義務人民事責任訴訟時效問題探析

作者:姚蔚薇(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研究室)

內容提要:《公司法解釋二》規定了公司清算義務人的清算責任、清算賠償責任和清償責任,但未明確該三種民事責任如何適用訴訟時效。清算責任在性質上屬於法定責任、行為責任,故不適用訴訟時效。清算賠償責任和清償責任屬於侵權責任,應適用訴訟時效。在訴訟時效起算點的確定問題上,以側重保護債權人利益為價值取向,以"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受侵害"時為起算點計算原則,同時結合清算賠償責任和清償責任的構成要件,準確認定不同案件中"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受侵害"的具體內容及舉證責任分配。在公司清算制度完善方面,建議建立公司解散登記公告制度、設定清算終結的期限、明確清算義務人民事責任的訴訟時效期間等。

關鍵詞:清算義務人;民事責任;訴訟時效

來源:《法律適用》2015年第4期

(九)公司清算義務人民事責任辨析

作者:李清池(國家行政學院)

內容提要:指導案例9號指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應當依法在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後履行清算義務,不能以其不是實際控制人或者未實際參加公司經營管理為由,免除清算義務。這一裁判要點意在澄清《公司法解釋(二)》第18條規定的公司清算義務人的主體範圍和法律責任。不過,其中的法律邏輯並不清晰,效果也頗可質疑。從公司法的理論體系來看,清算義務人的主體範圍應按「對公司的管理具有支配性地位/影響」的標準界定為公司董事和控股股東,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無須區別對待。清算義務人的清算義務在法律性質上應為信義義務,其指向對象在公司解散後未終止前仍為公司,但受益人由股東轉變為公司債權人。

關鍵詞:指導案例9號;清算義務人;民事責任;信義義務

來源:《北大法律評論》2014年第1期

(十)論股東在公司解散清算中的義務與責任

作者:段衛華(河北經貿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股東在公司解散清算中是否屬於清算義務人,我國《公司法》沒有作出明確規定,司法解釋中雖然將股東界定為清算義務人,但理論上卻存在不同觀點;對於公司未清算或者未及時清算給公司債權人等利害關係人造成的損失,股東是否應當承擔責任以及承擔何種責任,理論與司法實踐亦有不同意見。合理構造股東的清算義務與責任,是公司清算制度有效運行的重要保障。

關鍵詞:股東;公司解散;公司清算;清算義務;清算責任

來源:《河北法學》2016年第1期

(十一)公司清算義務人主體範圍再界定

作者:鄭銀(西南政法大學民商法學院)

內容提要:公司清算義務人主體範圍的界定因未有效區分公司法律形態、未釐清公司控制權本質,導致主體範圍的界定存在相同情形被恣意區別對待,不同情形被恣意同等對待的弊病。雖然新近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七十條以界定法人清算義務人範圍的形式,進一步明晰了有限責任公司清算義務人的範圍。但前述公司清算義務人主體範圍未科學界定的弊病,並未徹底消除。公司清算義務人主體範圍應在有效銜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七十條規定內容的基礎上,通過區分公司類型、釐清公司控制權本質,實現區分界定,即有限責任公司、發起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具有封閉公司特性,法定清算義務人應為全體股東和董事;上市公司、非上市公眾公司具有公眾公司特性,法定清算義務人應為公司控制股東和董事。

關鍵詞:清算義務人;公司類型;公眾性;封閉性;控制權;控制股東

來源:《西南政法大學學報》2017年第6期

(十二)清算義務人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法理邏輯——評最高人民法院指導案例9號案

作者:高永周(南京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公司法人格否認制度與清算義務人的損害賠償責任制度性質迥異,兩者的理論基礎並不相同,只有在清算義務人怠於履行清算義務,並具有法人格否認情節時,權利人方可擇一適用。公司法人格否認制度劃定的利益格局是否適用於清算義務人怠於履行清算義務時必須予以考量,不能隨意地改變其既定的權利配置。最高人民法院指導案例9號案出現法律適用錯誤的根源,在於忽略了《公司法》第20條第3款與"公司法適用司法解釋二"第18條第2款所蘊含的不同法理邏輯。因後者沒有考慮複數股東間權利配置及債權人的權利限制,在實踐中可能導致逆向選擇以及規避該款的結果。

關鍵詞:公司法人格否認;清算侵權責任;連帶清償責任;權利配置;法理邏輯

來源:《中南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4年第5期

本欄目主持人:彭鏡聿

編輯團隊:劉恆瑞、彭鏡聿、

趙新馳、劉聽宇

本期校對:趙新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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