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組部發布管理辦法,明確公務員級別分為27級
金羊網 2020-03-15
該《辦法》2019年12月23日由中共中央組織部制定,2020年3月3日發布。
文/羊城晚報全媒體記者 彭啟有
3月13日,國家公務員局網站發布《公務員職務、職級與級別管理辦法》,該《辦法》2019年12月23日由中共中央組織部制定,2020年3月3日發布。
《辦法》第三條規定,領導職務、職級與級別是實施公務員管理,確定公務員工資以及其他待遇的依據。
《辦法》第四條明確,公務員級別由低至高依次為二十七級至一級。
《辦法》第五條指出,公務員領導職務層次與級別的對應關係是:
國家級正職:一級;
國家級副職:四級至二級;
省部級正職:八級至四級;
省部級副職:十級至六級;
廳局級正職:十三級至八級;
廳局級副職:十五級至十級;
縣處級正職:十八級至十二級;
縣處級副職:二十級至十四級;
鄉科級正職:二十二級至十六級;
鄉科級副職:二十四級至十七級。
副部級機關內設機構、副省級城市機關的司局級正職對應十五級至十級;司局級副職對應十七級至十一級。
《辦法》第九條規定公務員晉升領導職務應當具備的資格條件。其中,晉升鄉科級領導職務的最低任職年限條件為:
晉升鄉科級正職領導職務的,應當任鄉科級副職領導職務2年以上,或者任鄉科級副職領導職務和三級、四級主任科員及相當層次職級累計2年以上,或者任三級、四級主任科員及相當層次職級累計2年以上,或者任四級主任科員及相當層次職級2年以上。
晉升鄉科級副職領導職務的,應當任一級科員及相當層次職級3年以上。
《辦法》第十三條規定,公務員晉升領導職務、職級後,原級別低於新任領導職務、職級對應最低級別的,晉升到新任領導職務、職級對應的最低級別;原級別已在新任領導職務、職級對應範圍的,除晉升一級、三級調研員和一級、三級主任科員及相當層次職級外,在原級別的基礎上晉升一個級別。
《辦法》第十四條明確,公務員累計5年年度考核結果均為稱職以上等次的,可以在領導職務、職級對應級別範圍內晉升一個級別。
《辦法》第十九條指出,對不按照規定的職數要求、資格條件及程序等設置、確定公務員領導職務、職級與級別的,不予批准或者備案;已經作出的決定一律無效,由公務員主管部門按照管理權限予以糾正。
編輯:智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