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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資本主義憲政制度確立以後,英國政治思想發生了顯著的變化:由革命轉向改良。功利話語逐漸取代權利話語,成為英國政治思想的主要理論基礎。功利主義作為自由主義的理論基礎,是對資產階級革命時期的社會契約論和自然權利學說的重大修正和發展。邊沁學派以功利主義作為評判標準,既可以糾正自然權利學說的革命傾向,又可以為人民主權和漸進的社會改良方案提供理論依據。
利己主義心理學與功利主義倫理學之間的張力
研究邊沁的功利主義,我們很容易就會發現其作為人性論基礎的心理學預設與其功利主義倫理學原理之間的緊張關係。邊沁將基本的人性描述為「理性自利」,即預設了人人都是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理性動物。如果人人自私自利,那麼普遍功利及其最大化的實現又何以可能呢?借用蘇格蘭啟蒙運動的利益天然同一說和哈特萊的聯想主義心理學,可以在自由交換的經濟領域暫時消解這樣一對矛盾。那麼,在政治和道德領域中各種現實的利益衝突又如何化解呢?如果像葛德文在《政治正義論》中所採取的論證進路那樣,利益天然同一理論在政治領域中的運用勢必會導致無政府主義的結論,而這恰恰是邊沁本人所極力反對的。因此,邊沁創立了利益的人為同一原則,立法者的藝術就在於通過賞、罰、教等手段使得自私自利的個人為了公共利益的實現而相互合作。但是,理論與現實之間的巨大落差依然存在。
理論上,按照功利主義的要求,政府的正當目標應該是最大多數人的最大幸福,而實際上統治者可能會藉助手中的權力謀求他們自己的幸福,因為統治者也是理性自利的個人,也受制於趨樂避苦的個人慾望。如何才能協調這兩種相互衝突的利益呢?邊沁認為,除非統治者的利益恰巧與全體人民的幸福和諧一致,才有可能實現最大多數人的最大幸福。而要達到這一目的,只要將權力交到全體國民的手中就行了。如此一來,人民主權原則就呼之欲出了。
因此,選擇適當的政府形式就成了邊沁人民主權理論的題中應有之義。一種政府形式的好壞必須以能否為最大多數人謀取最大幸福這一標準來衡量。從這一原則出發,君主專制政體、君主立憲政體以及貴族政體均非理想政體,因為其極力維護的都是少數人的利益,不可能促進最大多數人的最大幸福。因此,只有在民主政體下,權力分配比較均衡,等級區分也不甚明顯,還有思想言論等各項自由。統治者必須對被統治者負責,被統治者則以最大幸福原則來評判統治者的施政效果,並依此決定是否繼續選舉他們來掌握統治權力。邊沁據此認為,只有在代議制民主政體形式下,統治者與被統治者的利益和諧一致這樣一種巧合才有可能發生。邊沁正是通過對各種不同的政府形式逐一進行功利主義的考察之後,才得出這一結論的。
邊沁的人民主權觀念與最大多數人的最大幸福原則
在功利原則(最大多數人的最大幸福原則)的指導下,邊沁發展出了其獨特的人民主權觀念。對他而言,主權在民而不在議會。人民作為整體而形成的一個人格就代表主權,人民通過定期選舉立法機關,將權力委託給他們的代理人代行主權的職能;而當人民作為集合體中的單子式個人,則又是主權者統治下的臣民,從而享有國家保護之下的安全。這樣一來,統治者和被統治者的身份相互重疊、政府對人民負責,培育統治者邪惡利益的溫床就被徹底剷除了。因此,邊沁提議組建以代議制民主為基礎的平民院,並將君主和貴族院所擁有的權力全部轉移到平民院。落實到具體的制度層面,就是推行實質性的普遍選舉權,通過一年一度的選舉產生由人民的代理人組成的平民院,使主權最終切實地掌握在人民的手中。
邊沁心目中的人民,顯然主要指的是擁有選舉權的公民。邊沁將不滿21歲的未成年人、婦女、士兵、水手和不識字的人暫時排除在普選權之外,主要理由在於他們不是財產的擁有者或容易受到誤導,因而不能對普遍利益做出最佳判斷。邊沁認為,中產階級則有足夠的能力對普遍利益做出最佳判斷,並且可以通過中產階級的影響力形塑民意。然而,邊沁將上述特定的人群排除在普選權之外,並不意味著他已經放棄了人民主權原則,因為邊沁的人民主權原則具有規範性的含義,它不是對英國現實政制的描述,而是在應然層面上表示「主權應該在人民手中」。邊沁直到晚年仍然堅信:「在任何政治共同體當中,政府的正確與適當的目的是構成它的每個人的最大幸福……即最大多數人的最大幸福。」
三權分立的實質性替代方案:代議制民主與輿論仲裁
邊沁反對分割主權搞所謂三權分立的制衡機制,他所設想的是一個權力集中與統一的政府體制,並以之作為三權分立的實質性替代方案。根據人民主權原則,邊沁將掌握在人民手中的主權劃分為制憲權和執行權:制憲權是一種與掌握在個別官員以及官員集團手中的權力相對應的配置性權威。易言之,制憲權乃是主權之下的最高權威,主要是指人民指定代理人以及收回其委任的權力,人民是制憲權的擁有者,人民是一切權威的根據和來源。因而,制憲權並不是主權本身,而是從主權衍生出來的,用以控制執行權。執行權則是通過立法、行政和司法三種權力表現出來的政府權威,執行權由立法權、行政權和司法權構成。立法權來自於人民的制憲權,通過定期選舉的方式產生;然後再由立法權衍生出行政權和司法權。對於邊沁而言,人民主權的層次高於制憲權,制憲權是由主權所授予的。邊沁的這一構想就是要使制憲權和執行權之間的利益達成一致,將制憲權交到其利益構成普遍利益的人們手中,並且使執行權服從於制憲權。
邊沁賦予立法機關以反映整個共同體普遍利益的權力,但是又該如何防止它濫用權力呢?儘管一年一度的定期選舉可以作為選民制衡代理人的一種方式,但這種方式不可能經常性地採用,於是就需要有一種經常存在的用以制衡的力量。他認為,最為重要的保障措施就是公共性,因為政府的公共性乃是其對人民負責的基礎。
邊沁曾經設想在一個民主的憲政框架下,公共輿論可以用來作為制衡政府的重要力量。因此,邊沁將輿論的力量稱之為「輿論仲裁」,它在本質上是屬於司法性質的:「輿論仲裁的成員不需要藉由委託就可以運用其職能……輿論仲裁之於最高制憲權正如法官之於最高立法機關。」「三權分立」屬於政府內部權力之間的相互制衡,而「輿論仲裁」則是一種來自於政府外部的制約力量。「對政府權力的有害行使而言,它是唯一的制約力量;對政府權力的有益行使而言,它是不可或缺的補充。有為的統治者引導它,審慎的統治者依循它,惡劣的統治者漠視它。」輿論仲裁其實是一種藉由道德制裁來執行人民意志的方式。由此我們可以看出,邊沁認為僅憑實質性的普遍選舉尚不足以使政府對選民負責,還必須引進整個社會的力量來制衡政府。顯然,邊沁還沒有注意到社會輿論本身也有可能造成 「多數暴虐」的問題,而這有待於約翰・斯圖亞特・密爾來加以深入剖析和論證。
民主僅僅是實現最大多數人的最大幸福的一種手段
邊沁拋開了天賦人權學說和政治神學理論,遵循霍布斯的「大分離」所開闢的現代政治理論,力圖在世俗層面為政府找到合於理性和經驗的現實基礎。在邊沁看來,政治領域中最基本的要求就是要遵循功利原理:政府應該謀求最大多數人的最大幸福,這才是政府存在的正當性的基礎。從這個最基本的要求出發,邊沁推演出很多獨特的結論:平等本身並非目的,而毋寧說僅僅是增進幸福總量的一種工具;自由只不過是安全的一個分支,它應該讓位於普遍安全的考慮,因為法律只有以自由為代價才能達成自己的目的;民主僅僅是一種手段,只不過是通過它讓統治者和被統治者的利益儘可能地趨於一致,從而實現「最大多數人的最大幸福」這一最終目的。
就民主僅僅作為手段這一點而言,即事實上,不管什麼樣的政治制度,即使是最民主的政治制度,也無法徹底消除統治者「邪惡利益」的侵蝕,代議制民主的作用僅在於它能夠在一定程度上阻止「邪惡利益」的蔓延,正因如此邊沁才站到了改革的立場上,起而為人民主權原則鼓與呼。當然,這要以避免「多數暴虐」為限,否則對「多數暴虐」的反抗就是正義的了。總之,邊沁獨特的人民主權觀念與民主制度建構,為我們重新審視當今世界浩浩蕩蕩的民主化潮流提供了一個全新的視角,對於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也不無啟示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