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關於戰俘待遇之日內瓦公約》

2020-12-11 網易新聞

  1949年8月12日,61國代表在日內瓦共同籤署了一項關於如何處置戰俘的公約,即《關於戰俘待遇之日內瓦公約》(geneva convention relative to the treatment of prisoners of war,即1949年日內瓦第3公約)。該公約於1950年10月21日正式生效。

  公約共有143項條款和5個附件,對於戰俘的待遇和保護作了詳細的規定。其主要內容是:

  1.「戰俘」「係指落於敵方權力之下」的武裝部隊、民兵、志願部隊人員、合乎一定條件的抵抗運動的人員以及經準許的伴隨武裝部隊的有關人員等(第4條)。

  2.戰俘系在敵國國家手中,而非在俘獲彼等之個人或軍事單位手中。拘留國對戰俘所受待遇應負責任(第12條)。拘留戰俘的國家應免費維持戰俘生活及給予其健康狀況所需的醫療照顧(第15條)。

  3.戰俘在任何時間均須受人道的待遇和保護。拘留國任何不法行為或該行為可導致戰俘死亡或嚴重危害其健康者須予禁止,並當視為嚴重破壞本公約的行為。尤其不得對戰俘加以肢體殘傷,或供任何醫學或科學試驗,不得使其遭受暴行或恫嚇及侮辱和公眾好奇心的煩擾。禁止對戰俘施以報復措施(第13條)。

  4.戰俘在一切情況下應享受人身及榮譽的尊重。戰俘應享有被俘時所享受的全部民事能力(第14條)。

  5.拘留國對於所有戰俘,除因其等級、性別、健康狀況、年齡或職業資格予以特別待遇外,應給予同樣待遇,不得基於種族、國籍、宗教信仰或政治意見或其他類似標準而有所歧視(第16條)。

  6.在俘開始時,每一戰俘僅須告以其姓名、等級、出生日期及軍、團、個人番號。對戰俘不得施以肉體或精神上的酷刑,或以任何脅迫方式藉以自彼等獲得任何情報(第17條)。

  7、除武器、馬匹、軍事裝備及軍事文件外,戰俘的自用物品包括鋼盔、防毒面具及其他保護個人的物品,應仍歸戰俘保有。戰俘的等級與國籍的徽章、勳章以及特別具有個人或情感價值的物品不得自其本人取去(第18條)。

  8.戰俘僅能拘禁於具有衛生與健康的保證條件的陸地上的場所(第22條)。無論何時不得將戰俘安置於炮火所及的戰鬥地帶(第23條)。

  9.戰俘住宿的條件應與在同一區域內拘留國駐紮部隊居住的條件同樣優良(第25條)。基本口糧應足夠保持戰俘的健康及防止體重減輕或營養不足(第26條)。戰俘的服裝、內衣及鞋襪應得到充分供給(第27條)。每一戰俘營應設有適當的醫療所(第30條)。

  10.拘留國得斟酌戰俘的年齡、性別、等級及體力,並特別以保持戰俘的身心健康為目的,而利用體力合格的戰俘的勞動(第49條)。但不得使其從事有害健康、危險性或屈辱性勞動(第52條)。

  11.戰俘受拘留國武裝部隊現行法律、規則及命令的拘束,對於戰俘的違犯行為是按不違反公約規定的程序採取司法或紀律上的措施(第82條)。紀律性處罰絕不得非人道、殘暴或危害戰俘健康(第89條)。對戰俘進行司法程序應儘速通知保護國(第104條)。

  12.實際戰事停止後,戰俘應即予釋放並遣返,不得遲延(第118條)。

  13.戰俘的死亡證應載明其身份(姓名、等級、出生日期及軍、團、個人番號),死亡日期及地點,死亡原因,埋葬日期及地點,以及辨認墳墓必須的一切詳情。在埋葬或焚化前,其身體應經醫生檢查(第120條)。戰俘的死亡或重傷。系由或疑為由於哨兵、另一戰俘或其他任何人所致者,以及原因不明的死亡,應由拘留國立即從事正式調查。調查後,拘留國應對犯罪者進行追訴(第121條)。

相關焦點

  • 背景資料:《關於戰俘待遇的日內瓦公約》
    背景資料:《關於戰俘待遇的日內瓦公約》   《關於戰俘待遇的日內瓦公約》(1949年日內瓦第3公約)共有143條正文和5個附件,是對1929年同名公約的修訂和補充
  • 背景資料:《關於戰俘待遇之日內瓦公約》
    新華網北京5月11日電 (記者顧德偉) 戰俘一般是指落於敵方權力之下的武裝部隊、民兵、志願部隊人員、合乎一定條件的抵抗運動的人員以及經準許的伴隨武裝部隊的有關人員等。  《關於戰俘待遇之日內瓦公約》共有143條正文和5個附件。
  • 1949年8月12日關於戰俘待遇之日內瓦公約
    當前位置: 1949年8月12日關於戰俘待遇之日內瓦公約        目錄        第一部    總則        第一條    尊重本公約年4月21日至8月12日在日內瓦舉行之外交會議,為修訂1929年7月27日在日內瓦訂立之關於戰俘待遇公約,議定如下:        第一部    總則        第一條        各締約國承諾在一切情況下尊重本公約並保證本公約之被尊重。
  • 二戰各國都是按《日內瓦公約》處置戰俘嗎?有兩個國家比較離譜
    關於怎麼對待戰俘,其實早在1929年國際社會就達成了一個共識,根據《日內瓦公約》規定:所有戰俘均應享有與佔領部隊同等的人道待遇,包括飲食等基本保障。爆炸君在此就給各個國家做個排名,挨個說說那些國家的戰俘往事。排在第一位的是當仁不讓的英國。英國人比較守規矩,他們號稱是紳士。所以此國基本上是按《日內瓦公約》辦事。在二戰時期以及二戰後,英國人的俘虜基本都過上了正常的生活。給大家舉一個例子,在戰時英國皇家海軍為了擊沉德國的俾斯麥號戰列艦,付出了巨大的代價。但當他們把俾斯麥號最終擊沉後,還主動救援德艦上的落水倖存者。
  • 薛寶生:卡扎菲之死見證日內瓦公約遭踐踏
    【核心提示】聯合國人權事務高級專員辦公室日前發表聲明說,目前對卡扎菲之死的真相尚不明朗,有必要對之展開調查。俄羅斯等國也認為卡扎菲之死,涉嫌違背《日內瓦公約》,要求對其進行調查。  1864年年8月22日,瑞士、法國、比利時、荷蘭、葡萄牙等12國在日內瓦籤訂《改善戰地武裝部隊傷者病者境遇之日內瓦公約》。《日內瓦公約》於是成為1864年至1949年,在瑞士日內瓦締結的關於保護平民和戰爭受難者的一系列國際公約的總稱。
  • 有日內瓦公約也沒用,各國對待戰俘都不人道,僅一國除外
    對於如何對待戰俘,國際上專門有一個公約給予說明,這個公約就是日內瓦公約,對於這個公約許多人都有一個小誤解,認為它出現和生效時間都比較早,實際上日內瓦公約出現在1864年,但是真正生效卻是1950年,這是因為早期日內瓦公約類似加盟性質,你不加盟這個公約,你基本就不用遵守公約的內容和決定。
  • 《日內瓦公約》相關條款的具體內容
    戰俘應予正當待遇的觀念得到了確立:   戰爭是國家與國家之間的關係,戰士拿起武器參與戰鬥是他們的責任,不構成犯罪;戰俘的拘禁、扣留不應被視做是對他們個人的懲罰,而只是防止他們繼續作戰的手段;對戰鬥人員本人只有在他們仍然處於武裝狀態時才有權予以殺傷,一旦他們放下武器或失去作戰能力,便不再是敵方的戰爭工具,而是應該享受到人道待遇的普通人,戰俘應明顯有別於罪犯。
  • 背景資料:《關於戰時保護平民之日內瓦公約》
    《關於戰時保護平民之日內瓦公約》共有159條正文和3個附件。在1899年海牙第2公約和1907年海牙第4公約附件中只有一些零散的保護平民的條文。此公約是對這些條文的補充和發展。  其主要內容包括:處於衝突一方權力下的敵方平民應受到保護和人道待遇,包括準予安全離境,保障未被遣返的平民的基本權利等;禁止破壞不設防的城鎮、鄉村;禁止殺害、脅迫、虐待和驅逐和平居民;禁止採取使被保護人遭受身體痛苦或消滅的措施,包括謀殺、酷刑、體刑、殘傷肢體及非為治療所必須的醫學或科學實驗等;和平居民的人身、家庭、榮譽、財產、宗教信仰和風俗習慣,在一切情況下均應予以尊重,無論何時,被保護人均需受人道待遇
  • 中美對待《日內瓦公約》的區別:美軍醫對志願軍戰俘草菅人命
    戰俘是戰爭的一部分,只要有戰爭,總會有戰俘。抗美援朝期間,我志願軍有約兩萬名指戰員被俘,聯合國軍要少得多,這一點在戰後的戰俘交換上對我志願軍是不利的。一半以上的志願軍戰俘被挾持去了臺灣做苦工。按國際公約,給對方戰俘的待遇應與己方軍隊相當,簡單地說,軍隊供給要保障戰俘起碼的生活。而聯合國軍的戰俘們,到1951年5月後,比志願軍吃得還好。之前戰俘們吃的不好沒辦法,聯合國軍的飛機轟炸太厲害了。1951年3月,抗美援朝第七和第十醫療大隊來到碧潼戰俘營開展醫療和防疫工作,挽救了大量戰俘的生命的健康。
  • 不受日內瓦公約保護,這兵種一旦戰時被抓,直接槍斃都沒人說什麼
    我們都知道現如今各國都有著種類繁多的兵種,雖然每個兵種擔任的職責都有所不同,但是,這些兵種都是受到日內瓦公約保護的,一旦戰時交戰被俘的話,都是享受戰俘待遇的,不能隨意屠殺。而之所以僱傭兵可以說隨意槍斃,這個原因其實也很簡單的,我們首先要了解日內瓦公約中規定的戰俘是屬於哪一類人,按照日內瓦公約中的規定,戰俘是屬於交戰雙方國家的士兵,換言之就是兩個國家打仗,只有這兩個國家的士兵才算得上是戰俘,如果是其他的就不一樣了。
  • 1949年8月12日改善戰地武裝部隊傷者病者境遇之日內瓦公約
    上述登記材料應儘速轉送1949年8月12日關於戰俘待遇之日內瓦公約第一百二十二條所述之情報局,該局應通過保護國及戰俘中央事務所轉達上述人員所依附之國。        因上述情形而留用之人員不利視為戰俘。但至少應享受1949年8月12日關於戰俘待遇之日內瓦公約所規定之利益。上述人員應在拘留國軍事法規範圍內,並在該國主管部門管轄下,本其職業之道義,繼續為戰俘,尤其屬於其本國武裝部隊者,執行其醫療及精神任務。此等人員為執行上項任務,應享受下列便利:        (甲)彼等應許其定期訪問戰俘營外之勞動隊或醫院中之戰俘。
  • 紀念《日內瓦公約》60周年 人權問題備受關注
    1949年8月12日,63個國家在瑞士日內瓦籤署了《關於保護戰爭受難者的1949年日內瓦公約》(簡稱《日內瓦公約》),此公約被稱為現代國際人權法的基石。60年後的今天,人權問題一直備受關注,《日內瓦公約》在全球範圍內的執行和遵守情況如何呢?
  • 1949年8月12日改善海上武裝部隊傷者病者及遇船難者境遇之日內瓦公約
    下列籤署之各國政府全權代表出席自1949年4月21日至8月12日在日內瓦舉行之外交會議,為修訂1907年10月18日推行1906年日內瓦公約之原則於海戰之第十海牙公約,議定如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各締約國承諾在一切情況下尊重本公約並保證本公約之被尊重。
  • 全球唯一不被保護的兵種,被抓住下場很悽慘,日內瓦條約也沒用
    他們不同於各國特派士兵,為了自己的國家和民族而戰,即使成為了戰俘,也會受《日內瓦公約》戰俘條約的保護,而僱傭兵卻沒有該公約的保護,也正是因為如此,一旦他們被抓住下場將會十分的悽慘,日內瓦條約也沒用。我們所熟悉的近現代戰場,被俘虜的士兵基本上都是被對方關押著,很少有被殺害的,之後這項規則也慢慢變成了各國所遵守的人道主義公約,也就是1950年生效的《日內瓦公約》的第三公約,即《關於戰俘待遇之日內瓦公約》,日內瓦公約是1864年至1949年在瑞士日內瓦締結的關於保護平民和戰爭受難者的一系列國際公約的總稱。
  • 日內瓦第4公約
    《關於戰時保護平民的日內瓦公約》(1949年日內瓦第4公約)頒布時間】 1949.08.12全文  第一部 總 則  第 一 條 尊重本公約  第 二 條 本公約之適用  第 三 條 非國際性之衝突  第 四 條 被保護人定義
  • 二戰時日內瓦公約規定,此類人堅決不能殺,日軍卻不守規矩遭到報應
    雖然在戰場上,雙方對持會死不少人,但是戰場上也有一個規定,是在1929年提出的,那就是不準殺害繳械投降的戰俘,兩軍交戰,有一些人就可能會淪為戰俘,戰俘也是雙方,戰後進行交換的籌碼。不能殺戰俘有幾個原因,首先就是戰俘一般人數很多,要是屠殺戰俘,會引起對方的反抗情緒,當然也有國際約定,不準屠殺戰俘,其次就是,要是你殺死別人的戰俘,很有可能自己的戰友成了戰俘,被對方殺死。
  • 二戰蘇聯為何不籤《日內瓦條約》?史達林這句話才是真相
    因此,無論是德軍還是日軍戰俘,這樣優質的勞動力自然被蘇聯用於戰後重建,繁重的勞動是難免的。而德國人對蘇軍戰俘的手段就殘酷多了。在納粹慘絕人寰的「種族主義」的影響下,蘇聯人被視為「低等種族」。二戰過程中,德軍將俘獲的蘇軍戰俘和英美等國的戰俘關在一起,待遇卻是截然不同的。
  • 戰史今日:8月22日 萬國紅十字公約問世
    1864年8月22日,在傷兵救護國際委員會主張下,瑞士政府召集法國、義大利、西班牙等12國在日內瓦舉行會議,籤署了《改善戰地武裝部隊傷者境遇的公約》,即《萬國紅十字公約》,它規定了軍隊醫院和醫務人員的中立地位;規定傷病軍人不論國籍應受到接待和照顧,並按公約規定的條件遣返他們。
  • 美軍:只因為飛機座位不夠,阿富汗戰俘被澳大利亞士兵隨意射殺!
    戰俘通常指那些戰爭中,一方被另一方活捉但並未處死的人,但是他們具備一定的交換條件,或者能夠成為籌碼。根據著名的《關於戰俘待遇之日內瓦公約》(即《日內瓦第三公約》)規定,各國均不得虐待戰俘,但是事實上老老實實履約的國家並不多。
  • 戰俘是如何管理的?
    雖然戰爭從人類出現之始就隨之出現,但對於戰俘身份和待遇的國際法律界定到了 1929 年才確立起來,而後經過二戰的洗禮進行了補充和修改,形成了今天的《關於戰俘待遇的日內瓦公約》,即日內瓦第三公約。此公約於 1949 年 8月 12 日通過,在法律上界定了戰俘的身份、權利和待遇、管理和遣返等內容,是現行最為權威的關於戰俘的國際法律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