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期間的常見犯罪

2020-09-18 隆陽發布

疫情防控期間的常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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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是一場沒有硝煙的戰役。自戰「疫」全面打響以來,全國人民齊心協力抗擊疫情,在這關鍵時刻,卻仍有不正之風的滋長,違法犯罪的發生。為進一步做好入境人員疫情防控工作,提升民警處置涉外疫情案件和開展管控的能力和水平,切實履行依法從嚴打擊妨害國邊境管理的行為,現將依法處置入境人員涉及疫情防控違法犯罪常見行為說明如下。


01、妨害傳染病防治罪


入境人員拒絕或者逃避衛生檢疫部門開展的核酸檢測等檢驗措施、拒絕或者逃避居家隔離醫學觀察、拒絕或者逃避集中隔離醫學觀察,引起新冠肺炎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以涉嫌《刑法》第三百三十條妨害傳染病防治罪立案查處。尚不構成犯罪的,以拒不執行緊急狀態下的決定、命令的違法行為查處。


02、偷越國(邊)境罪


是指違反出入國(邊)境管理法規,偷越國(邊)境,情節嚴重的行為。對邊境地區居民為探親訪友、經貿互市、求醫就學而偶爾偷越國(邊)境,或者在邊境地區誤入誤出沒有造成嚴重後果、社會危害不大的,不以犯罪論處,以非法出境、入境作出行政處罰。《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條,《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一條。


03、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


是指違反出入國(邊)境管理法規,領導、策劃、指揮他人偷越國(邊)境,或者在首要分子指揮下,實施拉攏、引誘、介紹他人偷越國(邊)境的行為。《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條。


04、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罪


是指違反出入國(邊)境管理法規,非法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的行為。運送行為包括行為人使用車輛、船隻等交通工具載運他人或者徒步帶領他人偷越國(邊)境等行為。《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


05、協助非法出境、入境


是指違反出入國(邊)境管理法規,為非法出境入境人員指點作案路線、提供車輛送行、接應便利等未達到犯罪的行為。《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二條。


在此,特別提醒公安民警,在處置疫情防控類的違法犯罪行為時,首先要佩戴好口罩等防護裝備,保障自身安全;同時,應當攜帶好單警裝備。處置時一般先用勸導、說理的方式,對於拒不配合公安機關執法,必要時可以強制帶離現場或協助醫療機構強制隔離,並使用執法記錄儀對處置過程進行不間斷的錄音錄像。


全民共戰疫

雷池不可越,驅邪扶正

依法戰「疫」

你我同行,必將勝利!



來源:平安保山

製作:張鑫瑞|編審:莽紅升 郭巾菱

責編:鄒 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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