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雪陽 ∣ 文
「土地漲價是否應當歸公」是時下土地全面深化改革過程中的一個熱點問題。周其仁、華生和賀雪峰幾位先生已經在這個問題上發表了許多重要的見解,但爭論已久並沒有達成共識。上述幾位先生主要是從經濟學和社會學的視角來討論這個問題,唯獨沒有法律和法學的視角,不免有所缺憾。因此本文著力從法學的角度來分析這個問題。
土地漲價要不要歸公
在討論這個問題之前,首先要分析土地為何會增值,或者說土地增值的來源有哪些。美國伊利諾伊大學法學院的Eric T. Freyfogle曾經對土地增值做過一個較為中允的分類。他認為,所謂土地增值大致由三個因素引起。即,土地自然屬性帶來的增值(比如氣候、土壤構成、區位變化等),土地權利人的改良(比如施肥、平整等),社會因素帶來的增值(比如人口集聚、國家發展戰略、城市化、城市規劃等)。如果這種分類可以成立的話,那麼將基於社會因素而引起的土地漲價「部分歸公」並非沒有道理,因為有部分土地增值,確實不是基於土地權利人的努力而產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