齊魯晚報·齊魯壹點記者 林媛媛
9月25日,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山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聯合召開新聞發布會,就勞動人事爭議典型案例中的訴訟案件和仲裁案件分別進行了介紹。
郭某自2013年5月起在某公司從事銷售崗位工作,公司依法為申請人繳納了社會保險費。2017年2月20日,郭某剖腹產生育二胎,該公司依法給予了郭某173天的產假,期限自2017年2月6日至2017年7月28日。
生育保險基金僅為郭某支付了113天(含剖腹產增加的15天產假)的生育津貼。郭某要求公司向其支付剩餘60天的產假工資,但該公司認為,其已依法為郭某繳納了生育保險費,郭某法定產假期間內的生育津貼均應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不同意郭某的要求。
郭某向仲裁機構提出請求公司支付2017年5月30日至7月28日的產假工資6500元。經審理查明,2016年2月至2017年1月期間,郭某月平均工資為3250元。裁決某公司向郭某支付2017年5月30日至7月28日的產假工資6500元。
本案爭議焦點為某公司已經依法為郭某繳納了生育保險費,在生育保險未將二胎女職工增加的60天產假工資作為生育津貼納入統籌的情況下,是否應當由某公司向郭某支付60天的產假工資?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九條規定,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獲得延長生育假的獎勵,各省可以依據法律、法規規定,結合當地實際,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山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根據我省實際,給予了依法生育的女職工延長產假60天的獎勵,同時,該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增加的產假、護理假,視為出勤,工資照發,福利待遇不變。
但關於生育保險基金是否支付二胎女職工上述60天產假的生育津貼,《山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未作具體規定,目前全國各地做法不盡相同。仲裁委員會認為,二胎女職工增加的60天產假也是其法定的休息休假權利,依法應當享受工資和其他福利待遇,不能因未納入社會保險統籌,就使二胎女職工增加產假期間的待遇落空,否則將會造成「有假期無待遇」的尷尬局面,不利於國家生育政策的落實和女職工合法權益的保護。綜上,仲裁委員會認為,在生育保險基金未將該60天產假工資作為生育津貼納入社會保險統籌的情況下,企業應當依法支付女職工上述期間的產假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