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話說,知己知彼,百戰不殆。政府信息公開權利就是被拆遷人一個強有力的武器,可以得到在拆遷過程中的相關政府信息,如果被拆遷人在信息公開中遇到政府不作為時,該怎麼辦呢?北京京康律師事務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學物權與土地研究所聯席所長史西寧律師結合多年辦案經驗,通過代理的一個勝訴案例告訴大家政府信息不公開該如何應對?
案情概況
馬某為陝西省西安市A區某小區居民,在該區擁有合法的房屋,A區面臨拆遷,馬某的房屋在徵地拆遷範圍內。2020年5月20日,馬某以特快專遞郵寄的方式向陝西省西安市A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郵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申請以紙質方式書面公開以下政府信息:申請人房屋及戶籍地址「西安市A區某村原69號」所在地塊的建設項目立項的批准文件及報批手續。A區發改委收到該申請後,未在法定期間內給予任何答覆。馬某不服,向A區政府申請複議。
A區政府支持了史律師的觀點,作出確認被申請人A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未履行法定職責的具體行政行為違法,責令A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在收到複議決定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就馬某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事項作出處理。
依法分析
在徵地拆遷過程中,作為拆遷一方的政府和作為被拆遷一方的自然人由於地位不平等,掌握的信息不對等,導致在雙方協商談判補償中,政府拆遷人處於優勢地位,被拆遷人處於弱勢地位。
依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可以向上級行政機關、監察機關或者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舉報。收到舉報的機關應當予以調查處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起 訴
如果依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規定,如果行政機關存在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職責的,以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職責的行政機關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如果以政府部門為被告向基層法院提起訴訟,如果區縣及國家部委為被告,則向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復 議
如果行政機關不履行或者變相規避政府信息公開職責的,可以以該行政機關為複議申請人,依據《行政複議法》第十二條規定:對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由申請人選擇,可以向該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複議。以縣國土部門為例,既可以向市國土部門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向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
舉 報
依據《安徽省辦理政府信息公開舉報暫行辦法》及《吉林省辦理政府信息公開舉報暫行辦法》的規定第三條都提到:受理機關辦理政府信息公開舉報應當遵循分級受理、歸口辦理的原則。各級行政機關負責受理對系統內下一級行政機關政府信息公開的舉報。各級監察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負責受理對本行政區域內行政機關政府信息公開的舉報。省政府辦公廳(省政務公開辦)、省監察廳負責受理對各市人民政府和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的政府信息公開舉報。由此可以看出對於舉報應當分級受理,其他省也有相關規定。
史律師提醒∶
隨著法治的進步,在徵地拆遷中,以前徵收方多半都不向老百姓公開相關信息,縱使權益受到侵犯老百姓也不知道,但隨著老百姓的維權意識越來越高,對於一些不合理的情況,也會及時委託律師或者及時向上級部門進行舉報,通過法律途徑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