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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有朋友向小律私信,是不是手持公證遺囑,就可以辦理房產登記了?
小律回復他:太天真啦!
朋友不信,給小律看了這個法條:
《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四條:因繼承、受遺贈取得不動產,當事人申請登記的,應當提交死亡證明材料、遺囑或者全部法定繼承人關於不動產分配的協議以及與被繼承人的親屬關係材料等,也可以提交經公證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書。
意思就是,辦理繼承相關業務,可以提交公證材料。
基於此,很多人錯誤地認為「經公證的材料」就是「遺囑公證書」。而實際上,這裡的公證材料一般指「繼承權公證書」。我們應當區分好「繼承公證」以及「遺囑公證」。
在發生繼承時,不動產登記中心不會僅憑遺囑辦理,因為遺囑可能已經不是最後一份,也可能是偽造的。畢竟遺囑公證只能證明手中單這一份遺囑是真實、合法的,意味著在書寫遺囑時,立遺囑人頭腦是清醒的,財產是屬於他的,時間是真實的,但在效力上並無優先性。而且遺囑公證是可以被後立的遺囑覆蓋的,後立的遺囑甚至可以不是公證遺囑。(這點在2021年實施的民法典中得到了承認,詳情請看:明年起,「公證遺囑」的效力不再最高!?如何應對!)
為了保障繼承人的權益以及交易安全,登記中心必然需要對遺囑進行審查,這時「繼承權公證」就發揮。
這個公證能夠確保繼承人的繼承行為是真實、合法的,具有一錘定音的作用,是對繼承這一行為的公證,由公證處對繼承人展開盡職調查。往往需要全部法定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到場,對遺囑進行確認。在此之前還要提交所有相關繼承人的親屬關係證明、被繼承人死亡證明等。
如果存在繼承人之間對遺囑有異議的,需要通過人民法院來解決。
所以,繼承(權)公證和遺囑公證現在區分清楚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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