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前丈夫私自贈與「第三者」財物,離婚後還能否追回?

2020-12-20 閃電新聞

另一半出軌了

ta贈與「小三」的財產

能否要求返還?

當然能!

基本案情

原告王某與第三人陳某原系夫妻關係,於2015年3月5日登記結婚,後於2020年1月6日協議離婚。陳某在與王某的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內又與被告劉某存在不正當男女關係。

2019年12月3日、2019年12月20日、2019年12月27日、2020年1月3日,陳某通過其中國農業銀行的帳戶(該銀行帳戶關聯陳某支付寶帳戶)轉帳給付劉某款項四筆,數額分別為700元、20000元、5000元和20000元,共計45700元。王某主張,上述款項系其和陳某的夫妻共同財產,陳某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內未經其同意將夫妻共同財產贈與劉某,侵犯了其財產所有權,劉某取得上述財產無合法根據,為此以不當得利為由訴來法院,要求劉某返還上述款項。

劉某對收到上述款項無異議,但主張陳某2019年12月20日、2019年12月27日轉帳給其的20000元和5000元款項其已返還給陳某,陳某2020年1月3日轉帳給其的20000元款項係為償還此前2019年10月15日向其的借款。陳某對劉某的主張予以認可。

為證實其已返還第三人陳某款項的主張,被告劉某向法院提交了其與陳某之間的支付寶轉帳電子回單,該支付寶轉帳電子回單顯示,陳某在2019年12月20日23時52分通過支付寶向劉某轉帳20000元,劉某在當日23時55分通過支付寶將20000元款項轉回給陳某;陳某在2019年12月27日22時29分及22時57分通過支付寶向劉某轉帳20000元和5000元,劉某在當日23時05分通過支付寶將25000元款項轉回給陳某;陳某在2019年12月28日11時47分通過支付寶向劉某轉帳25000元,劉某在2019年12月29日00時03分及09時36分通過支付寶將22000元和3000元款項轉回給陳某;陳某在2020年1月3日11時18分通過支付寶向劉某轉帳20000元。

此外,劉某又提供落款日期為2019年10月15日陳某為其出具的數額為20000元的借條列印件一份,主張其曾在2019年10月15日以現金方式出借給陳某20000元款項,陳某2020年1月3日通過支付寶轉帳給其的20000元款項系歸還該筆借款,借條原件在歸還借款後由陳某收回。

陳某認可劉某的主張,並向法院提交了其所持有的借條原件。但劉某和陳某對借款經過均未提交相應證據證實,對陳某為何在短期內多次向劉某轉帳給付款項亦不能作出合理解釋。

根據法律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

本案中,涉案45700元款項均取得於原告王某與第三人陳某的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在無相反證據予以推翻的情況下,該部分款項應認定為兩人的夫妻共同財產,陳某將本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45700元款項贈與給與其存在不正當男女關係的被告劉某,侵害了王某的夫妻共同財產權。劉某明知陳某有配偶仍與其保持不正當男女關係,並收取陳某的贈與款項,違背公序良俗,故贈與行為無效。

合同無效後,基於無效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返還。據此,劉某佔有該部分款項無合法根據,王某以不當得利為由要求返還,於法有據。但劉某提供的支付寶轉帳電子回單能夠證實,對於45700元款項中2019年12月20日的20000元和2019年12月27日的5000元兩筆款項,其在收款後又將款項返還給陳某,故王某再要求劉某返還該25000元款項,不予支持。2019年12月3日的700元款項,劉某無證據證實已返還給陳某。該財產為王某與陳某共同共有,尚未進行分割,故劉某應將700元款項全部予以返還。2020年1月3日的20000元款項,雖然劉某和陳某均主張此系歸還2019年10月15日陳某向劉某所借20000元款項,並提供陳某為劉某出具的借條,但其一,兩人對借款經過均未能舉證證實,在劉某與陳某存在特殊身份關係的情況下,僅憑該借條不足以證實雙方之間借貸事實的發生;其二,如兩人所述情況,陳某2020年1月3日轉帳給付劉某的20000元款項係為償還此前於2019年10月15日向劉某的借款,但陳某在該筆轉帳之前的2019年12月20日、2019年12月27日及2019年12月28日,還均曾通過支付寶轉帳給付劉某款項,劉某卻又將款項轉回給陳某,在陳某尚欠其債務未清償的情況下,劉某卻多次將陳某給付的款項又退還陳某,有悖常理。

此再結合上述多次數額較大轉帳行為均發生在陳某與王某離婚前夕,而陳某與劉某又無法對上述頻繁轉帳作出合理解釋的不正常情況。法院對劉某和陳某所持該20000元款項系歸還此前借款的主張不予採信。如前認定,劉某對該20000元款項亦應返還給王某。據此,認定劉某應將涉案45700元款項中的20700元返還給王某,王某訴求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審判結果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二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七條的規定,判決:

一、被告劉某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返還原告王某不當得利款20700元。

二、駁回原告王某的其他訴訟請求。判決後,原、被告及第三人均未提起上訴。

在一段婚姻關係中或者離婚後,如果一方發現配偶曾私下贈與第三者大量的財物,除了憤怒外,必然會思考如何追回這些財物,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本案即是一例原配起訴第三者要求返還夫妻共同財產的案件。此類案件涉及到夫妻共同財產的處分、公序良俗、交易秩序等多方面的問題。

配偶將夫妻共同財產贈送給與其有不正當關係的第三者,另一方是否有權提起訴訟請求第三者返還財產。對此,《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七條規定:「民事活動應當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擾亂社會經濟秩序。」《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條規定:「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

由此可見,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對於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時,夫妻應取得一致意見,配偶基於不正當關係向第三者給付財產,違反公序良俗,損害配偶另一方的財產權益,另一方有權要求取得財產的第三者返還。

關於第三者應返還的財產份額,是取得的全部財產還是一半財產。有觀點認為,夫妻共同財產是夫妻共同所有的,配偶處分財產的行為損害的是另一方一半的財產權利,故配偶另一方也僅能要求第三者返還一半的財產。

對此,我國法律規定夫妻共同財產是共同共有,並非按份共有。且《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七條規定:「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故夫妻共同財產是一個統一的整體,在沒有依法分割之前不能簡單的認為是夫妻兩人對共有財產各佔一半份額。

由此,配偶將夫妻共有財產私自贈與第三者,整個財產處分行為都因為違反公序良俗而無效,配偶另一方可以要求第三者全部返還。對於返還後的財產,配偶雙方可在離婚時或離婚後再行協商進行分割,如雙方無法自行協商一致,可就此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分割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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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董軍戈

來源:淄博市博山區法院

編輯:石 慧

審核:傅德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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僅有單位蓋章,而無負責人及經辦人籤字的證明材料不予採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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