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張女士,與丈夫結婚二十幾年,妻子在家相夫教子,丈夫在外打拼。兩人白手起家,丈夫開了一家公司,從無到有,公司越開越大,兒子也讀上了心儀的大學,張女士想著終於可以輕鬆輕鬆,享享清福了。
誰知去年的某一天,丈夫突然跟張女士攤牌,說自己有外遇了,好幾年了,為了不影響孩子中考、高考所以一直沒有說。
現在孩子也讀大學了,覺得應該告訴張女士了,希望能夠好聚好散,同時願意離婚時給張女士一套房子。張女士聽後悲痛欲絕,怎麼也想不到自己辛苦一輩子居然換來了這麼個下場。企業的錢都是丈夫在管理,自己只是每月跟丈夫拿一些零用錢作家用,自己手上並沒有積蓄。
幾天後,張女士和丈夫對於家庭、婚姻、孩子這些問題認真地進行了談判。
通過這次談判,張女士從丈夫口中知道了第三者的姓名等基本情況,同時也了解了這麼多年來丈夫陸陸續續給第三者買房、買車、奢侈品,還有平時給第三者的大筆現金。張女士越聽越生氣,談判不歡而散。
於是張女士找到湖州晚報《法律幫幫團》欄目,向律師求助,如何能夠保護自己的權益。
律師解讀:
浙江常益律師事務所
瞿丹鳴律師
我國《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工資、獎金;生產、經營的收益;智慧財產權的收益;繼承或者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是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據此,可以確定張女士的丈夫在與張女士婚姻存續期間因經營企業而獲得的收益都是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對於夫妻共同財產雙方有平等的處理權。
而本案中張女士的丈夫沒有經過張女士的同意,擅自將夫妻共同財產贈送給第三者的行為是無效的,張女士有權要求第三者把其丈夫贈與給第三者的金錢、房產價值、汽車價值全部予以返還。
同時《婚姻法》第四十七條還規定:離婚時,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人民法院對前款規定的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予以制裁。根據這條法律規定,張女士如果和其丈夫進行訴訟離婚的,則張女士可以向法院要求其丈夫不分或少分夫妻共同財產。
在這裡,律師也要提醒大家,若在離婚後發現原前配偶存在將夫妻共同財產擅自贈與他人行為的,仍然可以向法院起訴要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源:南太湖號;圖片內容來源網絡侵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