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釋法】丈夫偷拿第三者日記本,妻子將此作為證據起訴第三者,這份證據有效嗎?

2020-08-28 井陘縣普法

石家莊律師顧問公證顧問平臺

  丈夫偷拿第三者日記本,

  妻子將此作為證據起訴第三者,

  法官對偷拿的日記本的證據效力將如何認定?


案情簡介

  劉女士與肖先生已結婚近三十年,兩人與周女士相識多年。周女士與前夫離婚後,肖先生常幫助、鼓勵周女士,兩人來往頻繁,後確立情人關係。周女士有寫日記的習慣,記錄日常生活的點點滴滴,尤其喜歡記錄與肖先生有關的生活細節,如買水果、買藥、送小孩讀書、裝修等等均在日記中詳細記錄。後肖先生與周女士產生矛盾後分手。肖先生未經周女士同意從周女士家裡偷拿15本日記本,劉女士發現後,拿著15本日記本起訴到天元區人民法院,要求周女士返還已贈與的206筆財物共計287,830元。起訴後,周女士認可了部分贈與行為,但主張偷拿的日記本系非法證據應予排除。

法院審理認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三條「民事主體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犯」和第一百一十條「自然人享有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榮譽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等權利」。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八十七條審判人員對單一證據可以從下列方面進行審核認定:

  (一)……

  (二)……

  (三)證據的形式、來源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四)……

  (五)……

  肖先生未經周女士的同意拿走周女士的日記侵犯了周女士的財產權,且日記本涉及個人隱私,日記本作為證據提交侵犯周女士的隱私權。無論劉女士是以何種方式從肖先生處獲得日記本也無法否認原始獲取方式的違法性,劉女士稱其用於維護自己的正當權益,系正當使用。對此,法官認為,周女士插足劉女士的婚姻違反公序良俗,在道德上應予以譴責,劉女士享有的財產權與周女士享有的隱私權相比,權益無所謂誰大誰小,即使他人存在違反道德的行為亦不能以維護合法權益的目的為由損害他人的合法權益,因此,日記本應以來源不合法予以排除。

  雖然日記本系非法證據予以排除,但周女士在庭審中對于贈與的部分事實予以認可,系自認,劉女士無需舉證。法院結合周女士自認的部分,並對共同消費部分(如共同吃飯支出)及屬民事情誼關係部分(如搭乘車輛的油費、看望病人的紅包)不予認定,最終認定的贈與金額為122,950元。

  該贈與的財產,法院認為,肖先生對周女士的贈與行為,均發生在肖先生與劉女士的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其贈與周女士的相關款項均屬於肖先生與劉女士的夫妻共同財產。肖先生在與原告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將夫妻共同財產贈與周女士,違反了《最高人民法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七條的規定,且有違公序良俗的法律原則,侵犯了劉女士的財產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四)項的規定,肖先生對周女士的贈與行為,應屬無效,周女士應予返還。
  法院最終判決周女士返還劉女士122,950元。法院判決後,周女士主動履行了返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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