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外戀中,男方不僅與第三者保持有不正當男女關係,大多數情況下,男方還會贈與女方禮物或以紅包形式等贈與金錢,有些甚至會送房送車,也存在女方借投資開店、入股等名義向男方索取金錢的行為。上篇文章,我們分析了婚外戀中達成的補償協議應如何認定?的問題,今天主要解決丈夫在婚外戀中向第三者贈送財物的,妻子是否可以要求予以返還的問題。
有人認為,丈夫贈與第三者財物,妻子主張返還的應不予支持
根據《物權法》第九條、第二十三條的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自交付時發生效力。房屋屬於不動產,車輛屬於特殊動產,在兩者已經依法辦理了轉移登記的情況下,第三者已經取得了所有權,而對於男方贈送或女方索要的金錢而言,其交付或轉帳成功時,第三者也已經取得了所有權。同時,根據《合同法》關于贈與的規定,贈與財物所有權已經轉移的,贈與人不得再主張撤銷。男方贈與第三者財物的行為系其自願所為,不存在欺詐、脅迫的情形,即使男方贈送的財物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但男方在家庭中對財產有相應的處理權,其處理屬於自己的那部分財產並未侵犯妻子的財產權利。在婚外戀中,男方必然存在過錯,而第三者的過錯相對較小,且有的女方存在被「第三者」的情形,屬於無過錯方,若支持第三者全部返還已經贈與的財物,體現不了對作為過錯方即男方的懲罰性,對於女方來說也有失公平。
主流觀點認為,妻子可以主張返還丈夫贈與第三者的財物
丈夫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與第三者保持不正當關係的,根據《婚姻法》第三條、第四條的規定,夫妻應當互相忠實,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婚外戀屬於法律規定的禁止行為,其行為本身存在違法性,基於違法行為而進行的贈與行為當然應屬無效。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合同行為無效,社會公共利益分為社會公共秩序和社會公序良俗,婚外戀行為違反法律規定和道德底線,當然有悖於公共道德和善良風俗,婚外戀中的贈與行為屬於合同法規定的無效情形之一。《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處理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七條規定, 夫或妻在處理夫妻共同財產上的權利平等,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任何一方均有權決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在未約定財產歸各自所有的前提下,夫妻在家庭財產上屬於共同共有,並非按份共有,更不是各自擁有一半,非因法律規定的原因,一方不得要求分割和處分共同財產,而丈夫擅自將共同財產贈與第三者的行為顯然不屬於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開支,丈夫擅自贈與行為侵害了妻子的財產權。從無權處分的角度來講,妻子事後不可能對贈與行為進行追認,其不符合《合同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的情形,同時,根據《物權法》第一百零六條關於善於取得的規定,第三者在婚外戀中並非善意,在被「第三者」情形下,即使是善意的,其也沒有支付合理的對價,屬於純獲利行為,即使女方已經取得了房屋、車輛所有權,或者已經實際取得了資金的,涉及的贈與行為也屬於無效行為。
2019年7月10日,廣州市黃埔區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民事判決書〔(2019)粵0112民初2894號〕載明,當事人張某榴與李某沛系夫妻關係,向某明與李某沛之間存在婚外同居關係,期間,李某沛分多次贈與其購房款、購車款及現金等。人民法院最終判決,向某明在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將購車款134,588元、購房款1,096,973元、物業費12,694.95元及現金40,000元返還給張某榴。
綜上,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行為違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規定,婚外戀行為屬於違法行為;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對家庭財產共同共有,進行重大處分時,雙方應達成一致意見;丈夫在婚外戀中對第三者的大額財物贈與行為屬於無效行為,妻子可以要求予以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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