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法律師說
贈與行為是建立在婚外情的基礎上,有違社會的公序良俗,且嚴重損害了另一方的財產權益,事後也未得到追認,故該贈與無效,受贈人應予以返還。
基本案情
林女士與楊某自1980年按農村習俗結婚,共生育三個子女。林女士主張,自2010年起至2018年年間,楊某與康某認識並發展為婚外情關係。期間,康某以各種理由找楊某索要錢財。楊某為了討好康某,長期保持婚外情關係,在妻子林女士不知情的情況下,通過銀行卡24次轉帳給康某共計1005998元。後來為了方便,楊某將自己的兩張銀行卡交給康某保管使用。康某於2017年10月至2018年7月,先後通過銀行ATM機取款123次共計559500元,在酒店消費2900元,楊某還花費26800元為康某購買了一部二手車,合計1590198元。現林女士請求法院確認楊某向康某贈與行為無效,並賠償利息損失。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中林女士與楊某系夫妻關係,二人婚姻關係存續超過三十年,建立了較為堅實穩定的夫妻共同財產關係。楊某未經林女士的同意,將大額夫妻共同財產1353398元無償給康某使用,該行為屬于贈與。因該贈與行為是建立在婚外情的基礎上,有違社會的公序良俗,且嚴重損害了林女士的財產權益,事後也未得到林女士的追認,故該贈與無效,受贈人應予以返還。林女士訴求確認贈與無效並予以返還,法院予以支持,訴求利息,於法無據,不予支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
夫妻共有財產】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