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連一男子竟利用職務便利,挪用資金三百多萬

2020-11-17 半島晨報

晨報訊(半島晨報、39度視頻記者 肖崟崟)被告人王某利用職務便利,多次挪用公司資金用於個人消費。今日,大連市西崗區人民法院對這起案件進行了公開審理。被告人王某因犯挪用資金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二個月,退賠被害單位人民幣1957206.2元。

2016年6月至2017年9月期間,被告人王某利用其擔任北京某融資擔保有限公司大連分公司及大連某企業管理服務有限公司風控內勤的職務便利,在主辦贖證業務中多次挪用公司資金用於個人消費使用,挪用金額累計人民幣3149206.2元,後向公司還款合計人民幣1192000元,其中人民幣2597206.2元超過三個月未還,現仍有人民幣1957206.2元尚未返還。

大連市西崗區人民檢察院認為,被告人王某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超過三個月,且數額較大不退還,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挪用資金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王某犯罪以後尚未受到訊問、未被採取強制措施時,主動、直接向公安機關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之規定,可以從輕處罰。

法院認為,被告人王某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超過三個月,且數額較大不退還,其行為侵犯了公私財產的所有權,已構成挪用資金罪。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應予採納。被告人王某的犯罪行為給被害單位造成的未追回的損失,依法應予以退賠。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貪汙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第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三條之規定,被告人王某犯挪用資金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二個月,退賠被害單位人民幣1957206.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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