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併購是中國實施「走出去」戰略的重要途徑之一,也是中國企業積極融入全球價值鏈,參與國際競爭,實現企業跨越式發展的有效手段。隨著「一帶一路」倡議的不斷推進,「一帶一路」沿線國家逐漸成為新興的投資目的地。馬來西亞作為「21世紀海上絲綢之路」上的重要節點國家,是最早響應「一帶一路」倡議的國家之一,並高度認可中國提出的「一帶一路」倡議。根據中國商務部公布的《中國對外投資發展報告》和其他智庫提供的數據,中國企業對馬來西亞的投資總額逐年增長,佔中國當年對外直接投資的比重逐年穩步提高。海外併購雖然是企業獲得協同效應、追求資本增值的有效途徑,但同時也是一項操作複雜、風險極高的交易行為。根據國內外一些著名研究機構發布的數據表明,中國企業的海外併購只有不到20%能夠真正成功。深入分析海外國家投資環境、解讀投資併購相關規範,對於提高海外併購成功率、助推中國企業「走出去」實現跨越式發展具有重大而迫切的現實意義。本文主要討論中國企業在馬來西亞進行併購的相關風險,並提出一些合理化的規避措施,以期為中國企業成功實施海外併購提供一些宏觀環境、制度規範以及實踐經驗的支持。
一、馬來西亞投資併購環境綜述
為吸引外資進入馬來西亞,鼓勵外國投資者對其相關行業進行投資,馬來西亞政府近年來一直致力於改善投資環境、完善投資法律、加強投資激勵。由於馬來西亞投資法律體系完備、與國際通行標準接軌、各行業操作流程較為規範,加之其臨近馬六甲海峽,輻射東協、印度、中東市場等獨特的地緣優勢,吸引了包括中國企業在內的各國企業赴馬來西亞進行投資併購。
根據世界經濟論壇《2019年全球競爭力報告》(The Global Competitiveness Report 2019),馬來西亞在全球最具競爭力的141個國家和地區中,排第27位。
根據世界銀行《2020年全球營商環境報告》(Doing Business 2020),馬來西亞營商環境在全球190個經濟體中排名較去年上升3位,列第12位,在東協地區僅次於新加坡。
總體來講,馬來西亞投資併購環境的競爭優勢主要體現在五個方面:地理位置優越,位於東南亞核心地帶,可成為進入東協市場和前往中東澳新的橋梁;經濟基礎穩固,經濟增長前景較好;原材料資源豐富;人力資源素質較高,工資成本相對較低;民族關係比較融洽,三大種族和諧相處,政治動蕩風險低。
隨著「一帶一路」戰略的實施,「一帶一路」沿線的東南亞國家成為中國企業的投資熱潮。其中,馬來西亞更受中國投資者熱捧。據中國商務部和駐馬來西亞使領館的歷年統計數據,中國對馬來西亞非金融類直接投資金額除少數年份略有回落外,總體呈現逐年增長甚至快速增長的趨勢。
無論從近年來的中廣核以23億美元收購馬來西亞政府投資基金1 Malaysia Development 旗下的能源業務,吉利汽車收購馬來西亞寶騰汽車49.9%的股份以及豪華跑車品牌路特斯51%的股份,還是恆源石化併購殼牌馬來西亞煉油有限公司51%的股權從而標誌著中國地方煉油企業完成了第一起海外併購案等等案例來看,目前中國企業對馬來西亞企業的併購處於活躍和上升期。
在馬來西亞,最常見的併購方式包括籤訂買賣協議收購公司股份、收購公司資產以及以自願要約或強制要約的方式收購公司。
馬來西亞政策和法律允許外資收購本地註冊企業股份,併購當地企業。一般而言,在製造業、採礦業、超級多媒體地位公司,以及鼓勵外商投資的五大經濟發展走廊,外資可獲得100%股份;近年來馬來西亞政府還分批次先後撤銷了多個服務業分支領域和上市公司30%的股權配額限制,進一步開放了服務業和金融業。
外資在馬來西亞開展併購,不同領域由相關政府主管部門決定。例如,製造業由國際貿易和工業部批准,國內貿銷部負責直銷、零售批發業,國家銀行及財政部負責金融業,包括銀行、保險等,通訊及多媒體部負責電訊業。併購價值超過2000萬馬幣的,還需要經過經濟計劃署(Economic Planning Unit,EPU) 批准。
馬來西亞股票市場向外國投資者開放,允許外國企業或投資者收購本地企業上市,但須獲得馬來西亞外資委員會(Foreign Investment Commission,FIC)同意。2009年,馬來西亞宣布取消外資公司在馬來西亞上市必須分配30%土著股權的限制,變為規定的25%公眾認購的股份中,要求有50%分配給土著,即強制分配給土著的股份實際只有12.5%;此外,擁有多媒體超級走廊地位、生物科技公司地位以及主要在海外運營的公司可不受土著股權需佔公眾股份50%的限制。
二、馬來西亞跨國併購法律規範
在規制跨國併購方面,馬來西亞的法律和相關制度主要有:
1.《2010年競爭法》(The Competition Act,2010)。2012年初實施的《2010年競爭法》是馬來西亞維護公平競爭、防止壟斷的法令,在馬來西亞開展的相關併購活動也受到該法律的制約。該法並沒有合併管制的條文,但有條文禁止反競爭行為和濫用市場主導地位,嚴格監管企業之間涉及有目的或影響顯著地防止、限制或扭曲馬來西亞任何貨品和服務市場中的競爭,以及構成濫用相關市場主導地位的行為。該法令由馬來西亞競爭委員會(Malaysia Competition Commission,MyCC)執行。
2. 《2016年收購、合併和強制收購規則》(The Rules on Take-overs,Mergers and Compulsory Acquisitions,2016)。馬來西亞的收購及併購監管體系通過《2016收購、併購及強制收購規則》得到了完善。該規則為馬來西亞的併購法律制度提供了具體詳細的規定,如關於併購的具體定義、程序和行為要求等更為細化的條款,關於強制收購和小股東權益保護的內容,等等。
3.《2015年資本市場與服務法》(Capital Markets And Services Act,CMSA,2015)。該法於2007年生效並在2011年、2015年進行了修訂,主要規範上市公司的併購交易,並特別對資本市場活動以及市場參與者、大股東報告要求和內部交易行為作出了規定。
4.《2018年馬來西亞交易所市場掛牌要求》(Consolidated Listing Re-quirement Main Market,2018)。對於涉及馬來西亞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的併購交易,根據被併購公司的上市板塊,必須符合《主板市場上市要求》或《ACE市場上市要求》的相關規定,主要包括信息披露、公眾持股和收購過程中所需遵循的要求。
5.《2016年公司法》(Companies Act,1965)。《2016年公司法》主要規定了如下內容:各類公司及外國分支機構的設立;各類公司收購和轉讓的規範和程序,如對股東授權要求、董事職責和重組計劃的相關規定;關聯交易及其應履行的程序等。另外《2017年馬來西亞公司治理條例》中亦有部分規範內容。
三、在馬來西亞進行跨國併購存在的主要風險
1. 交易風險
馬來西亞政府主要通過許可程序監管外國投資者的併購行為,例如許可持有人的任何外資股權結構變化均需事先取得相關監管機構的批准。特殊情況下,併購行為可能引發國家安全審查。
由於對目標企業所在國的政治或經濟層面可能產生或大或小的影響,跨國併購從來不是一個輕鬆而純粹的話題,對併購的審查更是極有可能融入政治的因素。
監管部門持續保護戰略性行業的「國家利益」。政府關聯公司繼續構成國家經濟結構的重要組成部分。從事上述行業的公司也將繼續受到各自行業監管機構(如能源委員會、商用車輛許可委員會、國家水務委員會、馬來西亞通訊和多媒體委員會等)規定的股權限制的約束。
2. 行業和地區限制的風險
馬來西亞基於其奉行的經濟政策和國內產業發展的實際情況,主要依據地區和行業的發展需要對跨國併購進行鼓勵或限制,引導外資流向這些地區和行業。
投資併購受到大力鼓勵的地區主要包括馬來西亞政府劃定的五大經濟發展走廊,包括伊斯幹達開發區、北部經濟走廊、東海岸經濟區、沙巴發展走廊和砂撈越再生能源走廊。此外,近年來順應馬來西亞經濟轉型而提出的「大吉隆坡」計劃,該計劃內的地區投資項目受到政府的歡迎。
投資併購受到鼓勵的行業主要包括製造業、農業和旅遊業、生物科技和信息技術業、經核准的服務業等。不在此列的其他行業會受到政府的政策和法律方面的限制甚至禁止。
馬來西亞對行業併購的限制主要是通過外資準入、限制外資持股比例和保障原住民持股比例等措施實現。為了進一步吸引外資,刺激本國經濟發展,馬來西亞政府分別於2009年和2012年解禁了諸多領域和行業,允許外商獨資和併購。目前,馬來西亞仍然對金融、電信、直銷與分銷等行業的外資持股比例有一定要求,一般外資持股比例不能超過50%或30%,具體行業有不同的限制。馬來西亞禁止發展的行業則涉及烈性酒和菸草的生產、經營等。
另外,馬來西亞的法律對馬來人等原住民存在特殊保護的規定,這使得外國企業無法進入部分行業或取得相應的產權和資質,例如土地的取得、建築業、上市公司股份認購等。
除上述主要風險之外,在馬來西亞進行併購還有勞工風險、環保風險、國家徵收風險等普遍存在於各投資活動中的其他風險,此不贅述。
四、在馬來西亞進行跨國併購的風險規避措施
針對各類具體的風險,筆者從實務經驗出發,認為可以綜合採取如下的規避措施:
1. 充分利用各種國內外信息渠道和服務平臺,開展投資併購環境評估,做好併購風險預防工作。中國企業可以利用商務部等政府主管部門公開發布的各類對外投資指南和對外投資環境評估報告、國家對外投資信息服務系統,以及各種進出口商會、國內外行業協會、外國企業協會等中介機構提供的投資併購信息交流和風險預警平臺,建立投資併購信息和風險預警機制,為企業海外併購決策夯實基礎。
2. 尋求與東道國之間利益平衡點,營造良好的併購和合作環境。實施併購之前,應與馬來西亞當地居民充分溝通,獲得東道國政府和民眾的支持;併購方案中充分照顧目標企業員工,保證合理權益;併購後的運營中,儘量優先採購本地的產品和服務;在生產經營的同時,注重開展社區公益項目,著力提升當地民眾福祉。
3. 投保境外投資保險、併購保證保險等險種,將風險轉嫁給保險機構。對中國併購企業來講,一方面可以根據具體併購項目投保多邊投資擔保機構(Multilateral Investment Guarantee Agency ,MIGA),該機構向外國私人投資者提供政治風險擔保,包括徵收風險、貨幣轉移限制、違約、戰爭和內亂風險擔保;另一方面可以利用我國的海外投資保險制度,由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承保收匯管制、政府徵收、國有化和戰爭等國家風險。
4. 除了自有資金、內保外貸、股權融資和發行債券等併購融資方式之外,可以採用銀團貸款、聯合收購等方式在世界範圍內吸引更多投資主體加入併購項目。這樣不僅可以分散自身風險,而且東道國在採取不利於企業的行動時,也不得不考慮多個國家主體的利益。
5. 提前做好盡職調查,及時了解馬來西亞和目標公司所在州的法律和收購措施的變動,及時根據政策層面的利好消息和風險信號調整策略,合法合規地開展併購活動。這個毋庸多言。
6. 善用外腦,及時聘請中國律師和當地律師進行密切合作。除了前述提供法律盡職調查服務外,併購活動各類協議的擬定和文件的及時申報乃律師工作的重中之重。有了專業人士的協助,明確界定國家安全審查和反壟斷審查的義務、併購交易的先決條件、賣方的陳述與保證等內容,將併購活動中的潛在風險降低到最小;出現了糾紛,可以根據協議條款爭取對我方有利的解決方式,並綜合考慮採取包括剛剛籤訂的區域全面經濟夥伴關係協定(RCEP)等國際條約和雙邊條約中的爭端解決途徑。
中國企業在馬來西亞進行跨國併購時,應對上述問題予以充分重視。只有制訂科學的戰略規劃,充分重視各類風險並提前採取規避措施,才能有效地控制風險,提升海外併購成功率,實現自己的併購目的。
來源:金誠同達 作者:張磊 何東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