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必備條款有哪些

2020-12-12 西部文明播報

根據我國合同法規定,合同是當事人之間就某些事宜達成一致所籤訂的書面協議,然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到法律保護,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因此雙方是需要遵守自己的權利義務的。那麼下面小編為你整理了合同的必備條款有哪些的相關知識,歡迎閱讀,希望能幫到你。

一、合同的必備條款有哪些

我們經常會與他人籤訂合同,合同的必要條款一般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雙方當事人的名稱、住所、聯繫方式或者姓名、身份證號碼、住址、聯繫方式。

(2)標的

標的是合同權利義務所指向的對象,標的是一切合同必須具備的主要條款。合同中應清楚地寫明標的的名稱,以使其特定化。特別是作為標的的同一種物品會因產地的差異和質量的不同而存在差別時,更是需要詳細說明標的的具體情況。例如,瓷磚有很多品牌,每個品牌也有不同的型號、花色、大小等,如果購買瓷磚就必須詳細約定。

(3)數量

(4)質量

(5)價款、支付方式或者報酬

(6)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7)違約責任

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違約致損的計算方式、賠償方法以及賠償範圍等。

(8)解決爭議的方法

當事人可以約定在雙方協商不成的情況下,是仲裁解決、還是訴訟解決。當事人還可以約定解決糾紛的仲裁機構或訴訟法院。

特定的合同類型還會有特定的合同條款,如在實務中遇到不清楚的,建議及時諮詢律師。

二、合同與協議的區別

雙方的意思都表示一致而達成的一種契約。簡單地說,就是你情我願,然後我們把大家都同意的事情固定下來,說明白,說清楚,那麼我們達成一致的這個事項就是協議,在法律上就叫合同。

一般來說,生效的合同和協議法律效力就是相同的。除非沒有生效或因為一些條件而失效。比如:合同或協議的一方是個7歲的小孩,這樣的合同就沒有效力。

需要公證的合同或協議只是把合同或協議的效力固定並強化,如果法律沒有要求,合同、協議的當事人也沒有約定,是不需要特別的公證的。合同或協議一般兩份就夠了。合同當事人各持一份,如有第三份,很可能是給見證人或第三人,這個作用也是為了強化合同或協議的效力,由雙方當事人約定的。

合同或協議一般只是名稱、叫法的不同。只要不違反法律和道德風俗,當事人可以任意約定合同或協議的名稱、內容、形式,都是有效的。

合同是適應私有制的商品經濟的客觀要求而出現的,是商品交換在法律上的表現形式。商品生產產生後,為了交換的安全和信譽,人們在長期的交換實踐中逐漸形成了許多關於交換的習慣和儀式。

法律依據:

《合同法》

第十一條書面形式

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第十二條合同內容

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以下條款:

(一)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標的;

(三)數量;

(四)質量;

(五)價款或者報酬;

(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

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範文本訂立合同。

相信大家看了上面的介紹多多少少也應該知道,訂立合同是需要把當事人雙方的基本信息、標的、價款、支付方式等約定清楚的,然後才能籤訂蓋章交易。以上就是小編整理的有關合同的必備條款有哪些的相關內容,希望能為您提供幫助。

來源:找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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