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一男子與11歲女孩發生5次性關係,被判2年9個月,男子不服稱女孩自願

2020-12-02 中都觀察

未成年人是祖國未來的希望,並且在孩子們未成年時,明確是非的能力不足,國家理所應當給予相應的保護,在我們國家,未成年人是受到專門的法律保護的,尤其是和未成年少女發生關係。

刑法有明確的規定,和不滿14周歲的幼女發生性關係,會被判強姦罪。只要是跟不滿14周歲的女孩發生了性關係,不管女孩是不是自願的,都會構成強姦罪。但是就有一位福建的男子,對一名女孩下了手。


福建一名男子誘騙一名只有11歲的女孩,並且與她發生了五次性關係,該男子一審被判了2年9個月。該名男子表示不服氣,準備上訴,稱11歲的女孩是自願的。

11月30日,有媒體曝出,福建強姦11歲幼女案已宣判,被告人許某,強姦11歲幼女,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被判處有期徒刑2年零9個月。

根據相關媒體報導,2020年3月份,在福建莆田,被告人許某與唐某在某社交軟體上相識,女孩唐某今年11周歲,兩個人通過社交軟體互加了好友。


在今年的4月份,該男子給女孩要了位置,然後開車去接女孩,將女孩帶到了賓館,這一晚,該男子一共與這名女孩發生了兩次性關係。

4月8日,這名男子還沒意識到,自己已經嚴重觸犯了法律,竟然又約了名女孩唐某出去,兩個人來到賓館,一晚上又發生了三次性關係。第二天早上,該男子開車離開了賓館,中午的時候回來,又接女孩從賓館接走。

此時,女孩的父母打來了電話,從電話裡,女孩的父母得知了他們當時的位置。


因女孩徹夜未歸,女孩的的家屬非常著急,知道女孩的位置後馬上就趕到了,當女孩的父母,知道自己11歲的女兒跟這名男子發生多次性關係後,馬上就選擇了報警。警方立即將該男子抓捕。

將該名男子抓獲後,通過從女孩的體內以及衣物上來取證,經過鑑定,女孩的體內和衣物上,都檢測出了該名男子的DNA。經過女孩的的描述,加上手機裡兩人的照片,以及醫院的病例等多項證據,這名男子確實跟這名女孩發生了關係。

事情發生後。該男子的家屬找到了女孩的家屬,提出了願意賠償8萬塊,希望能夠得到被害人家屬的諒解。2020年的6月份。被害人家屬寫了諒解書。


法院認為,被告人許某作為一名成年人,與只有11歲的幼女發生了性關係。因為該名女子並沒有滿12周歲,根據我國的法律規定,已經構成了強姦罪。被告人兩次將女子接到酒店。並且發生了多次性關係。這種行為應依法從重處罰。

同時。在女孩家屬報警的時候。被告人並沒有選擇離開。而且案發後。積極給予受害人經濟補償。依法可以從輕。決定判其有期徒刑兩年9個月。

一審後被告人上訴。被告人認為。整個過程沒有使用任何的暴力手段。純屬女孩自願。自己也沒有對被害人造成實質性的傷害。二審駁回其請求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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