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一男子多次與11歲女孩發生性關係,被判2年9個月,不服上訴稱其自願

2020-12-02 民生都市快報

現在手機的使用是越來越普遍,年齡大的小的都會使用手機,在手機上看直播,聊天,打遊戲,但是小孩子的辨能力還太弱,分不清手機對面的人是什麼樣的人,一不留神就會被傷害。就在前段時間,一名福建的男子就對一名11歲的女孩子伸出了邪惡的手。


一名成年男子誘騙了一個11歲的女孩子,和她先後發生了五次性關係,真的是太震驚了,這個人怎麼能下的去手,她還只是一個孩子啊。經過調查得知,這個男的一審被判了2年9個月的處罰,但是這個男的不服氣,上訴說這件事情的那個小女孩自願的,真的是無恥到了極點。

根據相關媒體的報導,在11月30日,我國的裁判文書網上發布了一條消息,對福建一起強姦幼女的案件進行公布結果,許某作為這起案件的被告人,他被判處有期徒刑2年9個月。

這件事情發生在今年的3月份,許某和被害人11歲的唐某是在一個社交軟體上認識的。兩人在網上聊得很開心,一見如故,就互相加了聯繫方式,4月份,這個男的和女孩商量視頻通話一下,看一下對方長什麼樣子,進一步了解一下。


就在當天的晚上,該男子給小女孩通過手機發送了位置信息,隨後該男子就開車去將這個女孩子接到了一酒店,該男子自己在酒店前臺辦理了入住信息,而小女孩則走酒店後面進去,到了該男子開的房間裡。在開的房間裡,兩人發生了兩次性關係。

4月8日,這個男的又約這個女孩出門去玩,兩個人又來到酒店,在房間又發生了三次性關係,第二天的早上,該男子自己駕車離開酒店,中午的時候他又回來將女孩從酒店了接走,這個時候女孩的家人打來了電話,並且告訴了他們小女孩的位置。


當女孩的家人趕到的時候,通過詢問得知自己的女兒竟然和這個男的發生了關係,家裡人趕緊報了警,警方隨後將該男子抓獲,從小女孩的體內衣服上進行了取證,經過相關部門的鑑定,該女孩身上和衣物上都有該男子的DNA,經過被害人的陳述,還有人證,醫院證明等證據,男子也承認了自己和女孩確實發生了性關係。

這件事情發生後,該男子家屬提出想向女方賠償人民幣8萬元,希望能得到女方的諒解,並且在2020年的6月,拿出諒解書,希望這件事情能夠得到解決。

但是經過法院認定,該男子作為一名成年男子,與11歲的幼女發生了性關係,該男子兩次接女孩子去酒店,在女孩子未滿12周歲的情況下,發生了多次性關係,在這種情況下,應該重罰。


但是由於這個男子認罪認罰態度良好,能夠在事後給予女方賠償,依法可以從輕,最終被判2年9個月,但是他不服,認為在過程中他沒有使用暴力,是女孩自願的。二審也駁回了他的請求,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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