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是我們保護的對象,在我們看來,他們既是天真爛漫的孩子又是未來的希望,看到他們就好像自己也很年輕,所以我們或是社會各界都對他們給予很大的關注,希望他們能健康快樂的長大。但是在福建,一名男子就對一名女孩子下毒手。
福建一名男子誘騙一名十一歲女孩,與其發生五次性關係,簡直令人感到震驚,他怎麼能下得去毒手,太過分,經過調查,該名男子一審判處2年9個月,被判刑後男子不服氣,上訴稱女孩是自願的。
根據相關媒體在11月30日報導,在中國裁判文書網上公布一條信息稱,福建一起強姦幼女案件的判決結果,其中一名男子作為被告人,許某被判處有期徒刑2年9個月。
事情發生在今年3月份,福建莆田被告人徐某與本人唐某在社交軟體上認識,女孩是出生在2008年今年才11歲,兩人互相加了聊天方式,在同年的4月份被告男子邀請了該名女孩,通過視頻通話互相認識一下。
就在當天晚上,被告人給受害人發送位置,隨後被告人就開車將這名11歲女孩接到酒店,該名男子來到酒店之後辦理了入住信息,該名女孩在酒店的後門進入到男子辦理的房間內,在房間裡兩人發生了兩次性關係。
在當月的8日,男子又約這名11歲女孩出門,兩人來到酒店又發生了三次性關係,第2天早上,男子就駕車離開酒店,中午他又將女孩從酒店中接走,此時通過接聽女孩家屬打來的電話,告知他們女孩的位置。
跟著你和他們的家屬趕來之後,知道自己的女兒與該名男子發生關係,選擇了立即報警,警方將那隻抓獲後,從受害人的體內衣服上進行取證,經過鑑定,沒有女孩身上和衣物上都有男子的DIY分型,事件經過當事人陳述,還有人證,還有相關照片,和醫院病歷等證據,結果很明顯,男子與女孩確實發生了性關係。
案件發生後,被告人徐某家屬向受害人家屬提出賠償人民幣8萬元整,希望能夠取得被害人唐某家屬的諒解,並於2020年6月份出具的諒解書,希望此次事件能夠得到解決。
經過法院審查認為被告人作為成年男子,與11歲幼女發生性關係,女子未滿12周歲已經構成了強姦罪,男子兩次接送被害女子到酒店,而且多次發生性關係,這種情況,依法應該從重處罰。
同時該名男子在被害人的家屬報警時,沒有選擇離開,自覺認罰有自首情節,並且案件發生後積極給予受害人賠償,依法可以從輕,最終他被判有期徒刑2年9個月,但是一審後被告人上訴,男子表示沒有對受害人造成傷害,整個過程中也沒有使用暴力手段,簡單來說就是她自己自願的。二審駁回其請求,維持原判。
從女孩自身出發,我們都應該保證自身安全,潔身自好,不隨意相信陌生男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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