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體系的概念,主要由這7個法律部門構成!

2020-12-13 中公法考

法律體系,又稱部門法體系,是指一國的全部現行法律規範,按照一定的標準和原則,劃分為不同的法律部門而形成的內部和諧一致、有機聯繫的整體。

法律體系是由一個國家全部的現行有效的法律規範所構成的整體。它不包括歷史上廢止的已經不再有效的法律規範,一般也不包括尚待制定、還沒有生效的法律規範。它只包括現行的國家法和被本國承認的國際條約和國際慣例。

構成法律體系的要素是法律部門而不是規範性文件,法律部門的構成要素是法律規範而不是法律條文。這就決定特定國家的法律體系與特定國家的規範性文件體系不是同一個概念。

當代中國的法律體系主要由七個法律部門構成:

(1)憲法及憲法相關法。作為部門法的憲法主要調整的是國家與公民之間的關係,它劃分了國家的權力、義務與公民的權利、義務之間的界限。

(2)行政法。行政法是調整國家行政機關與行政管理相對人之間因行政管理活動而產生的社會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它是公法的主要組成部分,是憲法的實施,是憲法的動態部分。

(3)民商法。民商法部門由民法和商法兩部分構成。民法與商法的關係是一般法與特別法的關係。

(4)經濟法。經濟法是調整國家從社會整體利益出發對經濟活動實行幹預、管理或調控所產生的社會經濟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

(5)社會法。社會法的核心內容之一是勞動法。它調整的對象是勞動關係即勞資關係,是基於勞動合同產生,因此具有私法性質。但是勞動法中又包含了大量的由公共當局強加給僱主的規範,這些規範不僅僅是具有私法意義的強制性規範,而且也是嚴格意義上的公法性質的規範。因此勞動法也是既具有私法性質也具有公法性質的法律。

(6)刑法。刑法是規定犯罪和刑罰的法律規範的總稱。它是我國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基本法律部門之一,也是國家對嚴重破壞社會關係和社會秩序的犯罪分子定罪量刑的根據。

(7)訴訟與非訴訟程序法。訴訟與非訴訟程序法是指調整因訴訟活動和以非訴訟方式解決糾紛的活動而產生的社會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這方面的法律是公民權利實現的最重要保障,其目的在於保證實體法的公正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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