齊魯晚報·齊魯壹點記者 楊璐 陳晨
夫妻離婚受傷最深的可能是孩子,撫養權判決後又向法院申請執行子女撫養權變更,法院在執行中如何對未成年人合法權益進行保護?
邊某(男)與趙某(女)婚後因性格不合於2013年底離婚。雙方婚內育有兩個女兒,大女兒邊某紅,小女兒邊某美(生於2010年8月),兩個女兒均跟隨趙某生活。
2017年5月,邊某向法院起訴請求變更小女兒邊某美的撫養權,訴訟中,雙方達成調解協議:「由邊某撫養婚生小女兒邊某美,撫養費由邊某自理」。
調解書生效後,小女兒邊某美仍與其母趙某共同生活,邊某認為趙某有意阻攔邊某美與自己共同生活,侵犯了其對邊某美的撫養權,違反了調解書確定的義務。邊某遂向法院申請執行,要求行使其對邊某美享有的撫養權。
法院立案執行後調查了解到,2017年農曆春節期間,邊某曾接兩個女兒回到長清區馬山鎮老家過春節,趙某並未阻攔,經過一周左右的時間,邊某以與兩個女兒相處不和為由又將兩個女兒全部送回趙某處。
經對趙某、邊某美進行詢問,被執行人趙某向法院陳述,自己並未阻攔邊某撫養邊某美。而邊某美則表示,自己與父親多年未生活在一起,且父親常常去其就讀學校鬧事,幾次鬧至當地派出所,自己心生畏懼,不願跟隨父親一起生活。
法院認為,申請執行人要求對其女邊某美行使撫養權,向法院申請執行,並無不當。但撫養權的對象是未成年子女,無法通過採取強制措施來執行,且邊某美已滿八周歲,屬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撫養權的變更直接影響未成年子女的生活環境和健康成長,在執行時,法院應充分徵求聽取被撫養人的意見。
執行過程中,邊某美明確表示其不同意隨申請執行人共同生活,是其真實意思表示,應予支持。故本案不具備執行條件,法院遂裁定駁回了申請執行人的申請。裁定書送達後,申請執行人明確表示服從裁定內容。
本案的典型意義在於,法院在執行案件時,不僅要準確快速執結案件,還要對執行依據進行審查,看執行對象、執行內容是否具有可執行性,是否具備強制執行條件,不能就案辦案、機械執行。尤其是涉及到未成年子女合法權益的執行案件,既要照顧申請執行人的合法權益,又要考慮涉案未成年子女的的實際情況,切實保護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權益,從而實現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達到善意執行、文明執行之目的。法官也提醒父母,在需要變更撫養關係的時候,要從有利於子女的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權益的角度考慮,這應該是要堅持的第一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