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報訊(見習記者 吳採倩 實習生 黃瑩)浙江女子因被藏獒驚嚇撞到電線桿受傷,紹興市中院二審判決狗主人賠償116萬餘元。27日,被告方律師告訴新京報記者,由於認為自己不存在過錯,狗主人目前尚未賠償完結。
被告方代理律師呂建春告訴新京報記者,案件已於2019年4月15日審結。藏獒雖未咬人,但受害者因受到驚嚇撞車致殘,藏獒主人需承擔責任。
二審判決書截圖。
紹興市中級人民法院出具的二審判決書顯示,2015年8月22日下午,女子周某駕駛一輛電動三輪車從家中出發,途中遇見丁某在路邊放養藏獒,心生恐懼並要求丁某看管好藏獒。但丁某沒有立即採取措施,周某繼續前行,在經過藏獒時因恐懼撞到電線桿,從車上跌落受傷。
事發後,周某先後被送至諸暨市人民醫院和諸暨市中心醫院治療,經診斷為頸髓損傷、高位截癱、頭皮裂傷等疾病,傷勢鑑定為一級傷殘。
周某因賠償問題與丁某協商無果,訴至法院。諸暨市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丁某需賠償周某各項經濟損失合計100餘萬元,紹興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原判。
呂建春表示,案件的焦點是,丁某飼養藏獒的行為,與周某受傷之間是否具有因果關係, 「被告以為狗沒咬到人,不需要承擔責任」,丁某對判決結果表示不滿意。
二審法院認為,藏獒損害行為的表現形式,不能僅局限在撲、抓、咬等攻擊行為,而是藏獒本身所存在的危險性。「未被約束的藏獒令人生畏,才使原告周某駕駛失誤後從車上跌落,故被告丁某所飼養藏獒的行為與原告周某受傷之間具有因果關係。」
另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條顯示,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
據了解,全國多地已出臺養犬管理的條文。以浙江杭州為例,小型觀賞犬在允許出戶時間內,必須束犬鏈,並由成年人牽領。大型犬必須圈(栓)養,不得出戶。
犬類主管部門一旦發現有遛犬不牽繩行為,可暫扣犬只並對養犬人處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呂建春稱,目前案件執行程序正在進行,藏獒主人目前尚未賠償完結。
編輯 王煜 校對 李立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