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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誤解、欺詐、脅迫、顯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為,都可以撤銷!
第一百四十七條 基於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張律師解析:本條是關於基於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效力的規定。如何界定重大誤解,什麼是可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誰才有權撤銷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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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關於可撤銷民事法律行為中的重大誤解
可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雖然已經成立並生效,但由於行為人的意思表示存在著瑕疵而可撤銷,它包括重大誤解、欺詐、脅迫和顯失公平四種具體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四種情形:(1)對法律行為的性質產生錯誤認識,如把買賣的要約當成是贈與的要約;(2)對標的物的品種、規格、數量、質量的認識錯誤,如把贗品當成真跡,把小產權房當成大產權房;(3)若人的特徵對合同的實現具有重要意義,那麼對人的特徵的認識錯誤也可構成重大誤解,人的特徵主要指的是與訂立合同有關的人的性別、年齡、身高、籍貫、學歷、有無犯罪前科、信用黨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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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上海事業單位公共基礎法律知識:可撤銷民事法律行為之重大誤解
可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雖然已經成立並生效,但由於行為人的意思表示存在著瑕疵而可撤銷,它包括重大誤解、欺詐、脅迫和顯失公平四種具體情形,其中重大誤解是事業單位考試中的重中之重。下面我們就來具體討論一下重大誤解的構成要件以及事業單位考試中一種常考的、但不構成重大誤解的情形——狹義的動機錯誤。重大誤解,指的是表意人在作出意思表示的時候對意思表示的內容發生了具有交易上的重要認識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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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重大誤解的認定
那麼合同重大誤解的認定是如何規定的?娜小欽律師為您整理了以下相關信息,希望能對你有所幫助。 一、合同重大誤解的認定 在司法實踐中,當事人主張雙方存在重大誤解的情形較為普遍,尤其是在籤訂買賣合同等交易行為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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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誤解合同撤銷權期限
當事人自民事法律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撤銷權的行使應具備主觀和客觀兩方面的條件。從客觀方面看,應該具備以下條件:1、當事人因誤解作出了意思表示。2、當事人須對合同的內容發生了重大誤解,而非一般誤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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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誤解的構成條件包括哪些
一、重大誤解的構成條件包括哪些構成重大誤解必須具備以下4個要件:1、必須對合同主要內容發生了重大誤解。如果僅僅對合同的非主要條款發生誤解,並且不影響合同的目的及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則不構成重大誤解。2、誤解人因為誤解作出了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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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條文解析(第147條)|基於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效力該怎麼把握
如何界定重大誤解,法律作出明確規定了嗎?什麼是可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可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有哪些特徵?基於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效力該怎麼把握?誰才有權撤銷基於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我們一起去看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編「總則」第六章「民事法律行為」第三節「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第一百四十七條的解析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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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行為之可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
可撤銷法律行為在被撤銷前為有效法律行為,且在撤銷權人行使撤銷權之前,該效力持續存在。可撤銷法律行為的撤銷,需要有撤銷權的相應主體請求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下面的情形為可撤銷法律行為第一種,基於重大誤解實施的法律行為,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起3個月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第二種,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這種情況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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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誤解合同撤銷權期限有哪些?
,需要將合同撤銷,那麼重大誤解合同他的撤銷權期限有哪些呢? 《民事訴訟法》規定,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人民法院對有前款規定的行為之一的單位,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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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可撤銷民事法律行為
1、 可撤銷民事法律行為的概念與特徵無論是可撤銷民事法律行為還是無效民事法律行為,都是由於缺乏有效條件所致,但是,可撤銷民事法律行為的當事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這種民事法律行為當然不是無效的,而是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申請裁定是否為可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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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我學法律:可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
二,可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情形文具民法總則的規定,可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包括了以下的四種情形:(一),重大誤解重大誤解是指。當事人對民事法律行為產生錯誤的理解,並且基於這種錯誤的理解,而為的民事法律行為主要包括了以下四種情況:1,以行為性質的誤解,比如說將買賣誤認為贈予。2,對標的物的誤解,比如說將贗品誤認為珍品。3,對假期的誤解比如說將1萬元誤認為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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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撤銷民事法律行為的規範變化及適用規則
(一)體系設置更為科學在《民法通則》中,可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僅適用於重大誤解與顯失公平的情形,《合同法》中增加了欺詐、脅迫損害他人利益的情形,《民法總則》對可撤銷法律行為進行了大幅度改革,體現在以下五方面:一是拆分規定重大誤解與顯失公平;二是拆分規定欺詐、脅迫、乘人之危;三是合併顯失公平與乘人之危;四是增加第三人欺詐、脅迫的規定;五是完善了可撤銷權除斥期間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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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誤解有哪些構成要件
一、重大誤解有哪些構成要件因重大誤解而做出的民事行為一般具有以下構成要件:(1)誤解一般是因受害方當事人自己的過錯造成的,而不是因為受到他人的欺騙或不正當影響造成的。這類合同多是由於當事人缺乏必要的知識、技能、信息或交易經驗而造成的,從而導致合同與當事人自己的真實意思相違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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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考試公基知識:可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
民法總則第147條——151條規定,受損害方有權請求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有四種:一是基於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二是受到欺詐,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三是受到脅迫,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四是處於危困狀態、缺乏判斷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顯失公平的。房屋買賣屬於民事法律行為,劉先生的遭遇符合民法總則規定的第二種情形,因此劉先生可以據此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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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世遠:重大誤解解釋論綱|民商辛說
相比之下,我國《民法總則》第147條關於重大誤解的規定,其著眼點並不在於意思表示(儘管該法有第6章第2節專門規定「意思表示」,重大誤解卻並非在此標題之下,而是在此後的第2節「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中規定),而是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另外,第147條沒有進一步區分不同類型的重大誤解,而是統一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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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法律資格考試鍾秀勇講民法:可撤銷民事行為的效果
(二) 法定的類型對於這一問題,《合同法》第54條規定了重大誤解、顯失公平、乘人之危、欺詐與脅迫等五種情形,理論上統稱為意思表示不自由(不真實)。《民法總則》則規定四種: 欺詐、脅迫、重大誤解、顯失公平等四種,將乘人之危合併到顯失公平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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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家講解《民法典》|關於可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的規定
一、可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概述可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亦稱「相對無效的民事法律行為」,是指依照法律規定,由於行為的意思與表示不一致或者意思表示不自由,導致非真實的意思表示,可由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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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甘肅省公益崗考試公基:可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
可撤銷的民事行為是指民事行為雖已成立並生效,但因意思表示不真實,可以因行為人撤銷權的行使,使其自始不發生效力的民事行為。可撤銷的民事行為在被撤銷前,已發生效力,明顯不同於絕對無效的民事行為。可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是事業單位公共基礎知識裡面的常考知識點,本人在此進行了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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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世遠:重大誤解解釋論綱 | 民商辛說
相比之下,我國《民法總則》第147條關於重大誤解的規定,其著眼點並不在於意思表示(儘管該法有第6章第2節專門規定「意思表示」,重大誤解卻並非在此標題之下,而是在此後的第2節「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中規定),而是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另外,第147條沒有進一步區分不同類型的重大誤解,而是統一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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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上海事業單位公共基礎法律知識:可撤銷的民事行為有哪些?
無論是在事業單位或三支一扶的考試中,「可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是民法中的一個高頻考點。涉及到考察考試方式主要有以下幾種:首先,原文考查。對於可撤銷民事法律行為分類的基本考察;其次,案例考察,讓我們判斷該法律行為是否是可以撤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