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假期間只發基本工資合理嗎?

2020-12-17 廣州本地寶

  疑問:產假期間只發基本工資合理嗎?

  回應:工資發放不屬於生育保險範疇

  李女士今年33歲,在北京一家企業工作,她的工資分為基本工資、績效工資、全勤獎等幾部分,基本工資只有1000多元,績效工資所佔比例比較大。2012年4月她開始休產假,發現產假期間單位只發了基本工資,扣完住房公積金、交完社保等費用後,拿到手的錢非常少。對此,李女士十分疑惑:她已參加了4年的生育保險,產假期間單位只發基本工資合理嗎?保險能否給予補償?

  據新華網報導,針對李女士關心的問題,楊菁介紹,工資和生育保險屬於兩個概念,生育期間發什麼工資,這是單位工資管理規定解釋的範疇,不屬於生育保險範疇。具體產假工資可參考《北京市工資支付規定》第四十四條,「根據本規定第十四條計算加班工資的日或者小時工資基數、根據第十九條支付勞動者休假期間工資,以及根據第二十三條第一款支付勞動者產假、計劃生育手術假期間工資,應當按照下列原則確定:(一)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本人工資標準確定;(二)勞動合同沒有約定的,按照集體合同約定的加班工資基數以及休假期間工資標準確定;(三)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均未約定的,按照勞動者本人正常勞動應得的工資確定。依照前款確定的加班工資基數以及各種假期工資不得低於本市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

  記者查閱資料發現,北京市《關於調整本市職工生育保險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生育津貼調整為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月繳費平均工資為基數,除以30天再乘以產假天數計發。【參考閱讀 廣州生育津貼算法與領取指南】

  現實中,有的人工資高,有的人工資低,生育津貼和工資之間是什麼關係呢?楊菁說:「原則上生育津貼等於產假工資,發了津貼就沒必要發產假工資,如果產生差額的,根據北京市《關於調整本市職工生育保險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生育津貼高於本人產假工資標準的,用人單位不得剋扣;生育津貼低於本人產假工資標準的,差額部分由用人單位補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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