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能否以員工長期請病假為由,辭退員工呢?
這個問題要分用人單位是什麼性質。對於企業來講,如果員工長期因病不有上班,企業可以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有其法定的治療期內提供必要的薪酬。根據工齡長短,企業應該在3—24個月內為職工提供其基本工資待遇,在治療期滿,無論其病情是否恢復,都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如果職工還需要繼續治療,可以交由社保部門,按醫療保險相關規定,予以保障,而不是由企業一直負責治療。
在機關事業單位中,如果職工長期因病不能正常工作,如果按照機關事業人員管理規定,該員工提供了相應的醫療證明,也確實一直在治療期內,機關事業單位不能因為職工請病假,而開除公職。機關事業單位職工因病不能上班,在治療期內,單位應該按規定提供相應的待遇,一般來講,其職位、工資都會予以保留,不受影響。除績效工資和崗位工資外,其他工資發放會按比例扣發,一般為10%,對個人收入影響不大。其正常產生的醫療費用,也會在醫保範圍內正常報銷,以確保個人權益。醫保部門還有大病救助,對報銷之外的部分再行按比例二次報銷。
當然,無論企業,還是機關事業單位,職工請病假,都是根據真實治療需要進行,才可以享受相應的權利。如果提供虛假證明,無理由不上班,或者騙取國家補貼,則會承擔相應的責任。機關事業單位會按「吃空餉」進行清理整頓,追回已經發放的工資和補貼,並根據情況予以開除公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