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考消息網2月5日報導 韓媒稱,首爾高等法院5日對三星電子副會長李在鎔行賄案作出二審判決,推翻一審作出的5年刑判決,判處李在鎔有期徒刑2年半、緩刑4年。李在鎔2017年2月17日被捕後,時隔近1年獲釋。
據韓聯社2月5日報導,首爾高等法院認定,三星電子贊助「幕後權貴」崔順實之女鄭某提供馬術訓練構成行賄罪,維持一審裁定,但非法贊助崔順實實際控制的韓國冬季體育英才中心、轉移資產出境等相應指控均被推翻。法院還認為,很難將三星對Mir財團和K體育財團出資的204億韓元(約合人民幣1.2億元)視為賄賂,維持原判。
首爾高等法院表示,一審法院認為該案件是韓國「政商勾結」的典範,但本庭認為該案件中很難找到政商勾結的痕跡。該案件的核心在於,前總統樸槿惠濫用權力迫使三星集團行賄,崔順實則打著母愛之名謀求私利。李在鎔迫於雙方的壓力「被動行賄」。
該法院還表示,李在鎔全部退還了在一審中被判有罪的貪汙涉案金額,這也是李在鎔在二審中獲減刑的主要原因。
法院還判處同庭受審的三星電子前未來戰略室室長崔志成、前未來戰略室次長張忠基2年有期徒刑、緩刑3年,推翻了一審作出的4年刑判決,兩人同樣當天獲釋。另外,前三星電子社長樸商鎮獲刑2年、緩刑3年,前三星電子專務黃晟洙獲刑1年6個月、緩刑2年。
報導稱,2017年8月,李在鎔一審因行賄、非法轉移資產等5項罪名成立被判處有期徒刑5年。而李在鎔方面不服判決提起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