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6日,洛陽中院召開民事訴訟程序繁簡分流試點改革工作新聞發布會。
會上,洛陽中院執行局局長、司改辦主任胡博文發布6起洛陽法院在民事訴訟繁簡分流試點改革工作中的典型案例。接下來就跟小編一起了解下這些案例的詳細情況吧!
洛陽法院
民事訴訟程序繁簡分流試點改革工作
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一
「二審獨任+調裁銜接」促調解提質效
——崔某與洛陽某裝飾公司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案
(洛陽中院)
關鍵詞:二審獨任制
基本案情:
崔某通過洛陽某裝飾公司在網上發的招工信息與該裝飾公司確定了勞務關係。2019年1月1日,崔某在與他人合抬槽鋼時從四樓平臺處墜落受傷,後崔某經鑑定為9級傷殘。因裝飾公司拒絕賠償,崔某訴至法院。一審法院判決裝飾公司賠償崔某各項損失214383.06元。裝飾公司不服上訴至洛陽中院。洛陽中院經審查認為,本案第一審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結案,且事實清楚、法律適用明確,二審即適用獨任制並通過速裁方式進行審理。二審審理過程中,經承辦法官的進一步釋法明理,雙方當事人均同意進行調解,但因當庭未能達成調解合意,遂轉入該速裁法官對接的調解團隊進行調解。經過調解員的耐心溝通,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當天出具調解書並隨即通過電子送達方式向當事人進行送達。
典型意義:
擴大獨任制的適用範圍,是民事訴訟程序繁簡分流改革的重大制度創新。對於一審適用簡易程序審結後當事人上訴的案件以及不服一審民事裁定上訴的案件,在二審程序中探索適用獨任制,有效優化了司法資源配置,有利於構建更為科學的民事審判組織和程序,避免合議庭成員時間難以湊齊等實際問題,簡化了訴訟程序,給審判團隊和當事人都帶來了便利,能夠實現以有限的審判力量在較短審限內高質量審結日益激增的案件的目的。改革試點以來,洛陽中院結合審判實際,將二審獨任制適用與民事案件簡案快審相結合,將案件事實清楚、法律適用正確,二審能夠適用獨任制且可以通過速裁方式審理的案件統一由3個民事速裁團隊進行審理,同時民事速裁團隊向前對接3個專業調解團隊、向後銜接5個專業民事審判庭,有效實現了「訴調對接、繁簡分流」。本案中,二審適用獨任制並通過速裁方式進行審理,在當事人有調解意向的同時及時轉入調解程序,達成調解協議後當天出具調解書並通過電子方式向當事人進行了送達,該案從立案到當事人收到調解書,用時僅25天,有效節約了訴訟資源,減輕了當事人訴累。
典型案例二
在線調處解糾紛,司法確認惠民生
——原告張某某訴被告王某某民間借貸糾紛案
(澗西區法院)
關鍵詞:司法確認
基本案情:
2015年,被告王某某以需要工程款為由向原告張某某借錢,出借款項至今,借款本金和利息分文未付。2020年4月16日,原告張某某通過在線立案平臺起訴至澗西區法院,請求法院判令被告王某某歸還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計920000元。澗西區法院網上審核通過了原告提交的立案申請後,根據疫情防控需要,經原告張某某同意,通過人民法院在線調解平臺將案件委派給該院特邀調解組織——澗西區鄭州路辦事處洛耐社區人民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處。
調解過程中,特邀調解員通過遠程視頻全程在線主持調解,核實雙方當事人的身份信息情況和委託代理人的代理權限,宣布調解紀律、調查案件事實、開展舉證質證、陳述調解協議等環節有序進行。特邀調解員調度雙方當事人有序地通過視頻語音、打字留言等方式發表調解意見,僅用時30分鐘便成功對該起民間借貸糾紛完成在線調解。在線製作調解協議書後,當即反饋給雙方當事人進行確認。
調解協議達成後,雙方當事人通過澗西區法院遠程視頻方式提供的法律指導,於4月17日通過線上向澗西區法院申請司法確認,澗西區法院審查後於同日依法對該調解協議進行了司法確認。
典型意義:
近年來,洛陽法院在黨委領導下積極建設一站式多元解紛機制,依託社區網格化管理手段,藉助矛盾糾紛多元化解網絡平臺,以融合聯動、多元化解為抓手,整合挖潛非訴調處力量,有力促進了轄區矛盾糾紛的分流、化解等各項工作的有序開展。尤其是疫情防控期間,積極運用「指尖上的調解」,打破制約調解工作的時間和空間瓶頸,把調解現場變「天涯」為「咫尺」,堅持做到在線運行「不打烊」,線下服務「不打折」,幫助群眾輕鬆實現「遠隔千裡解矛盾,足不出戶化糾紛」,確保了疫情防控和指導調解工作兩手抓、兩不誤。在本案辦理過程中,法院堅持把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挺在前面,努力實現矛盾糾紛就地解決,較好滿足了當事人在新時代以及特殊形勢下對多元化解矛盾糾紛的新需求和新期待,有效提升了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同時,司法確認程序免收訴訟費,可以減輕當事人經濟負擔,減少訴累,並且司法確認可以將矛盾糾紛化解在訴訟程序之外,既能夠發揮「過濾」作用,緩解法院辦案壓力,節約司法資源,使法院集中人力物力資源去處理疑難複雜案件,也能夠避免當事人與法院產生衝突及當事人之間面對面進行對抗的狀態,用更和諧的方式解決糾紛矛盾。
典型案例三
「速裁快審+電子送達」快速化解小額糾紛
——劉某與高某民間借貸糾紛案
(西工區法院)
關鍵詞:電子訴訟
基本案情:
2019年2月25日,劉某通過支付寶向高某轉款人民幣4000元整,高某向劉某出具借條一張,後高某拒不還款,劉某訴至法院。法院於4月7日立案後直接分流至小額速裁團隊,當天採用電子送達的方式向高某送達了傳票等文書,並依法告知將採取小額訴訟程序進行審理。4月8日上午開庭,高某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法庭審理正常進行。4月8日下午承辦法官製作表格式判決書,在徵得雙方當事人同意情況下,採用電子送達方式進行了送達。當事人劉某對此感慨:「我是4月7日立的案,隔天就開庭出判決,而且直接在手機上就能查閱判決書內容,真沒想現在法院的服務如此方便快捷。」
典型意義:
小額訴訟程序審理方式簡化、審理期限短,實行一審終審,能夠快速審結案件、定分止爭。根據繁簡分流改革試點精神,對於5萬元以下的單一金錢給付糾紛案件,可以直接適用小額訴訟程序,被告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不影響小額訴訟程序的適用。電子送達,區別於傳統的紙質郵寄送達方式,經過當事人同意,通過電子送達平臺,採用電子郵件、簡訊、微信等電子方式送達相關訴訟文書,包括案件受理通知書、傳票、應訴通知書、出庭通知書等程序性文書,當事人提交的答辯狀、證據材料,以及民商事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等裁判文書。但是如果當事人提出需要紙質裁判文書的,法院應當提供。法院積極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和電子送達,實現審理程序和送達方式雙簡化,正義以更快的方式得以實現,讓當事人切實感受到了司法的速度和溫度。
典型案例四
「無書記員+在線庭審+表格式判決書」
促進審判提速
——王某訴劉某勞務合同糾紛案
(老城區法院)
關鍵詞:電子訴訟
基本案情:
王某和其兒子於2018年7月4日至7月28日在被告劉某處幹活,完工後被告劉某欠原告王某工資共計7720元,原告多次討要無果後,於2020年4月2日起訴至法院。由於原告居住距離法院較遠,且案件開庭時間又正處於新冠疫情防控期間,故由承辦法官溝通協調雙方當事人,最終採用線上開庭方式組織庭審,庭審現場只有法官和當事人,沒有書記員,全程錄音錄像,並當庭宣判。庭審結束後,承辦法官及時出具表格式判決書,條目清晰,案件整體情況一目了然。
典型意義:
根據民事訴訟程序繁簡分流改革試點工作的相關要求,各試點法院應積極探索庭審記錄方式改革,由庭審錄音錄像、語音智能識別方式替代傳統的庭審記錄。無書記員的庭審,採用全程錄音錄像方式,準確、真實、完整地記錄下整個庭審過程,解決了人工記錄可能漏記、不準確或者庭後當事人不認可記錄的問題,同時也能夠將書記員從庭審記錄中「解放」出來,將精力投入其他審判輔助性工作。同時,法官無需像以往一樣兼顧書記員記錄的速度和校對相關記錄事項,大幅提升了庭審效率。既充分保障了庭審活動的公開透明、嚴肅高效,又有效緩解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進一步節約司法資源。
表格式判決書是人民法院智慧化建設的另一大重要成果,它將格式化的模板與具體案件信息結合,實現文書即時生成,使案件裁判文書的撰寫效率大幅提高,有效減輕了法官撰寫文書的時間成本和精力。同時表格化的形式使案件信息一目了然、清晰易懂,讓當事人清楚了解訴訟過程和訴訟結果,使公平正義更加清楚明白。表格式判決書的即時生成,為實現當庭製作、當庭宣判、當庭送達提供更大便利,避免了當事人多次往返法院,進一步降低了當事人的訴訟成本。
典型案例五
線上開庭+合意適用小額訴訟程序
促使當事人隔空和解
——某農業保險公司訴布某、李某、王某追償權糾紛案
(汝陽縣法院)
關鍵詞:小額訴訟程序
基本案情:
2017年5月2日21時10分,布某駕駛小型普通客車與行人李某相撞,致李某受傷。經交警部門認定,布某承擔該起事故的主要責任,李某承擔次要責任。事故發生後,李某住院治療,某農業保險公司為李某墊付搶救費用50477.21元。後布某、李某均未返還墊付費用,某農業保險公司遂於2020年2月25日通過河南法院訴訟服務網立案起訴。結合新冠疫情防控要求,承辦法官通過電話、微信與當事人溝通,當事人均同意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實行一審終審。2020年3月13日,法院通過「雲間法庭」審理了本案,並促成雙方當事人達成了調解協議。本案從網上立案到線上調解成功僅用時17天。
典型意義:
小額訴訟程序審限短,實行一審終審,高效便捷、一裁解紛,具有提高訴訟效率、實現訴訟的效益化等優勢。此次試點改革擴大了小額訴訟的適用範圍,對於5萬元以下的單一金錢給付糾紛可以直接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對於標的額在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如果雙方當事人同意,也可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最大限度簡化庭審程序,從而使小額訴訟程序得到更加廣泛的適用。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體現了國家對廣大群眾生命安全和健康的關愛和救助,墊付後的追償是救助基金運行的關鍵,只有及時回籠資金,才能讓更多的受害人得到救助。本案中,汝陽法院通過電子訴訟,實行網上立案、交費、開庭,並引導當事人合意適用小額訴訟程序,縮短舉證和答辯期間,既簡化了訴訟程序,也提高了解決糾紛的效率,充分釋放了信息化建設和繁簡分流改革的紅利。
典型案例六
「簡易程序+速裁」助力優化營商環境
——某車輛公司訴某機械公司買賣合同糾紛案
(宜陽縣法院)
關鍵詞:簡易程序
基本案情:
2016年1月29日,被告洛陽某機械裝備公司向原告江蘇某車輛裝飾件公司訂購了一些配件產品。原告送貨後,雙方進行對帳,確認貨款金額為140208.5元。被告先後支付20000元、10000元後,餘款110208.5元一直未支付,原告到宜陽法院提起訴訟。宜陽法院登記立案後,及時開闢綠色通道,為案件加注「綠標籤」,按要求適用簡易程序進行審理,判決被告向原告支付貨款110208.5元及相關利息,審理用時僅34天。
典型意義:
民事簡易程序作為一種簡便、高效的糾紛解決機制,具有訴訟成本低、審理期限短、訴訟方式便捷等優勢,在我國民事審判活動中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因此,此次改革試點將完善簡易程序適用規則作為五項重點任務之一。相較於普通程序,簡易程序的關鍵點在於簡便易行:審理期限更短,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比普通程序的六個月縮短一半;審理方式簡便,不受法庭調查、法庭辯論的限制,庭審效率更高;審判組織簡化,不僅一審實行獨任審判,而且當事人如果不服判決上訴後,二審認可適用獨任制進行審理;裁判文書簡練,可採用表格式、要素式等簡式裁判文書。洛陽法院作為改革試點法院,在最高法院確定的改革框架內,積極探索適用簡易程序,採用智能分流+人工分流的方式進行程序分流,建立民事速裁團隊和簡易團隊,依法審理小額訴訟程序、簡易程序案件,著力優化立案部門人員調配,科學合理確定民事速裁團隊和簡易團隊數量、人員數量及組成,確保了簡易程序「應用盡用」。特別是為了進一步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對涉企商事糾紛案件加掛綠標籤,開闢綠色通道,明確案件審限,要求普通程序案件在3個月內審結,簡易程序在2個月內審結,小額訴訟程序在1個月內審結。
通過一系列舉措,洛陽法院簡易程序適用取得良好效果,截止目前,全市法院簡易程序適用率達87.22%,比去年同期提高了14.17個百分點,超過全省均值4.8個百分點,平均審理周期為44.87天,審判效率得到進一步提升。本案中,宜陽法院通過適用簡易程序,僅用34天便作出了一審判決,當事人也沒有提出上訴,高效公正地化解了一起十餘萬元的商事糾紛,有效降低了商事主體的訴訟成本,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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