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中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與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如何區分適用

2021-01-08 澎湃新聞

裁判要旨

對於明知自身已經確診為新冠肺炎病人或者疑似病人,出於報復社會等主觀故意,惡意向不特定多數人傳播病毒,後果嚴重、情節惡劣的,適用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對其他拒絕執行疫情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行為,適用妨害傳染病防治罪。

案情

2020年1月15日,被告人張某智的親人從湖北省武漢市來到海南省東方市居住,當天被告人張某智與其一起吃飯,後串門數次。1月19日張某智出現發熱症狀,自行吃藥未好轉,於1月24日、27日和28日三次到東方市人民醫院就診。

期間,張某智隱瞞了與武漢人員接觸史的事實,在醫院門診輸液時向針水瓶回收桶內吐口水。1月29日張某智乘坐動車到海南省人民醫院就診,被確診為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患者。

裁判

海南東方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張某智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提出的預防和控制措施,致使與其密切接觸的19名醫護人員被隔離觀察,與其同屬一診療空間的50人被居家隔離觀察,其居住的小區被封閉管控,致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有傳播的嚴重危險。為此判決被告人張某智犯妨害傳染病防治罪,處有期徒刑一年。

判決書送達後,被告人未上訴,檢察院未抗訴,現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評析

新冠肺炎疫情暴發以來,公安機關查處了一批違反新冠肺炎防控規定,隱瞞行程、隱瞞病症、隱瞞接觸史等情形,導致病毒傳播或傳播風險的案例。通報這些案例時,開始公安機關大多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現在看來很多案例的定性是有爭議的。

近日,兩高兩部印發了《關於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法發〔2020〕7號),對此類行為適用法律作出了明確規定,下面就疫情中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與妨害傳染病防治罪的區分適用進行分析探討。

根據《意見》規定,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必須是已經被確診的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攜帶者,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並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運輸工具的;或者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有上述行為,造成新型冠狀病毒傳播的。即滿足以下條件才構成此罪:

1.犯罪主體必須是新冠肺炎病人、病原攜帶者或疑似病人。

2.實施犯罪行為時,已經被確診為新冠肺炎病人、病原攜帶者或疑似病人,主觀上明知。

3.客觀上有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行為。

4.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運輸工具的。

滿足上述4個條件,對於被確診為新冠肺炎病人、病原攜帶者只要有導致新冠病毒傳播風險,不必實際傳播致人感染就可構罪;而對於已被確診為新冠肺炎疑似病人的,還必須滿足第5個條件,即已經造成新冠病毒實際傳播致感染的才構成此罪。

本案張某智的行為不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理由如下:

首先,張某智不屬於已確診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攜帶者主體。時間節點對該罪的認定十分關鍵,張某智屬於事後確診,而非事前已經經過醫療機構確診。其次,張某智也不屬於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第三,張某智主觀上「明知」的判斷依據不足。張某智尚不確定自身一定構成新冠肺炎,其在實施相關造成疾病傳播的行為時,主觀上可能更多的是僥倖、輕信的心理。

根據《意見》規定,如果實施犯罪行為時並沒有被確診,只是後來確診的,就不能認定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這時如果行為人有疏忽大意或過於輕信的過失,就可以考慮是否構成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來處理。而過失犯罪都是結果犯,所以對於實施上述行為時沒有被確診,後來被確診的,只有在新冠病毒被實際傳播導致他人確診感染的情況下才構罪,沒有人被確定感染或者沒有證據證明是其傳播的則不構成此罪。

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與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兩者相同之處都是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不同之處主要在於行為主體和行為方式,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般主要是針對確診或疑似病人在明知或具有主觀過失情況下不執行隔離措施進入公共場所和公共運輸工具的情形,而對於不執行其他防控措施的則適用妨害傳染病防治罪,且不限於確診或疑似病人。

圖片源於網絡

為充分體現依法防控的要求,《意見》出臺後,對於此類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等依照傳染病防治法規定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造成新冠肺炎傳播的行為,應當適用妨害傳染病防治罪。

需要進一步指出的是,在一定程度上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危害公共衛生,實際上也是一種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其與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實際上是法條競合關係,應當按照特別法優於一般法的適用原則,優先適用妨害傳染病防治罪。

需要注意的是,行為人構成刑法第三百三十條妨害傳染病防治罪除有拒絕執行防控措施的行為外,還需要具有引起新冠肺炎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情形。對於一般的違反防控措施的行為,由公安機關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或者由有關部門予以其他行政處罰。

具體到本案,被告人張某智故意隱瞞與武漢人員接觸史,不遵守相關規定,不執行隔離措施進入公共場所和公共運輸工具,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有傳播嚴重危險,其行為完全符合妨害傳染病防治罪構成要件。據此,東方市人民法院作出上述判決。

本案案號:(2020)瓊9007刑初53號

案例編寫人:海南政法職業學院 王偉;河南省淮濱縣人民法院 韓卓珂

來源:人民法院報

轉自:廣西高院

編輯:闞媛

校對:陳如凱

原標題:《廣西高院 | 疫情中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與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如何區分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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