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肺炎疫情中「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適用

2020-12-25 瀛岱中國
圖片來源於網絡

新型冠狀病毒引發的肺炎疫情爆發以來,全國各地陸續報導,某某患者因為在被確診前隱瞞疫區旅行史或病情,並違反相關隔離觀察規定到公共場所參加聚會,導致他人被傳染,從而被公安機關按「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並刑事拘留。在當前抗擊疫情的嚴峻形勢下,對此類行為應嚴厲打擊,但在執法過程中還需準確適用法律,防止「輕罪重罰」或「重罪輕罰」,確保法律實施的良好效果。

一、相關法律規定:

《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 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條規定:「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從刑法條文可以看出,「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規定在《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與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兩個條款的罪名完全相同,但前者規定的是僅僅有危害公共安全的具體危險,但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情形;後者規定的是造成嚴重後果的情形。「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規定在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二款,是適用於過失造成了嚴重後果的情形。兩個條文共涉及兩個罪名、三種適用情形。

二、法律分析:

從報導的情況來看,大多數情形應適用《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認定為「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為什麼應以該罪進行處罰呢?下面予以具體辨析。

認定該罪的關鍵是行為人應基於故意而實施了向不特定人或者多數人傳播傳染病行為。「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構成要求行為人必須具有主觀故意。根據我國刑法規定,犯罪故意包括直接故意與間接故意。直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希望這種結果發生,而間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結果並且放任這種結果發生。從2月1日以來媒體報導出來的相關案例分析,犯罪嫌疑人大多具有間接故意。

從認識因素分析,這些犯罪嫌疑人完全能夠認識到其行為存在造成新冠病毒肺炎傳染的現實可能性。這些案例中,行為人存在共同行為特徵,即在2020年1月份到過武漢或者在武漢工作、生活,或者與在此期間到過武漢的人有過密切接觸,並產生咳嗽、發燒等症狀,並隱瞞該重要事實,不按要求報備或者欺騙醫生,且未自動隔離觀察,到公共場所活動或者走親訪友、聚餐等,最後導致傳染他人。

2020年春節前夕,武漢及周邊地區疫情爆發,各級各地政府均要求有武漢旅行史或密切接觸者進行報備並按規定隔離,媒體對疫情也鋪天蓋地進行報導,公眾都知道該病傳染性極強。在此情況下,有過武漢旅行史的人如果發生咳嗽、發燒等疑似症狀,自然應意識到自己存在感染的較大可能,會具有極強傳染性。如果仍然到公共場合或者走親訪友就可能傳染他人,從而導致進一步擴散。也就是說,雖然還沒有被確診為新冠病毒肺炎患者或者疑似患者,但如果來自於武漢等重點地區或者在此期間到過武漢,甚至與上述人群有過密切接觸,而有具有發燒、咳嗽等疑似症狀,根據社會一般認識水平,就推定行為人認識到自己具有傳染他人的可能性。

從意志因素分析,這些犯罪嫌疑人對該法條所保護的公共安全嚴重蔑視,對自己行為的危害持放任態度。此類人群雖然不是基於直接故意,不是積極追求自己行為導致疫情傳播,但起碼是對他人利益極度冷漠,僅僅因為不願承擔自身自由的一點限制而置他人人身、生命安全於不顧,完全聽之任之。從報導出來的情況來看,有的是繼續走親訪友,有的去聚餐、找人打牌,還有的是在醫生多次追問下仍然隱瞞去過武漢的事實,在自身已經具有了相關症狀情況下仍然抱有一絲僥倖,不去自動隔離,從而傳染了他人,有的還傳染了很多醫護人員。因此,應完全認定為具有犯罪故意。

另外,行為人的行為必須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特徵。也就是說需到過公共場合或者向多數人進行了傳播,如果僅僅在家裡傳染了一個或幾個家人,而家人沒有再外出進行二次傳播,不應認定為該罪。

如果行為導致他人感染新冠病毒肺炎後,發生了嚴重後果,比如被傳染者因該病死亡或者身體健康受到嚴重損害等,就應適用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處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因此,下一步應繼續觀察被這些犯罪嫌疑人傳染的人員,確定是否有死亡情形,作為對他們的量刑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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